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资料
11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一、目的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
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
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
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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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
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一、强迫劳动的定义和现状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其中对强迫劳动的禁止更是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
强迫劳动是指违背自愿原则,以威胁、欺骗或其他形式迫使他人从事劳动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体的人权和尊严,加剧社会不平等,并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伤害。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滥用强迫劳动的情况依然存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17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约有2500万人被非法强制参与强迫劳动,其中包括儿童。
各种利益驱使和非法组织导致了这一问题层出不穷,对于受害者来说,逃脱困境并寻求正义并非易事。
二、国内法律框架下的禁止措施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立法上对于禁止强迫劳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明确规定了强迫劳动的禁止。
根据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
此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2. 加强监管和打击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强迫劳动的伤害,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嫌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性的非法雇佣。
3. 增加公众意识除了立法和执法措施外,中国还注重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普及。
通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发布教育资料以及建立举报渠道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发现强迫劳动行为,形成全社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共识。
三、未来需要的改进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禁止强迫劳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空间。
1. 严厉处罚与救助机制的完善在强化法律惩罚措施的同时,还需加强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
通过设立更完善的援助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经济和法律上的支持,并确保其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补偿。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利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回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来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来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办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吵架、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
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赏罚制度”。
决意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
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rba劳动准则七大标准
RBA劳动准则七大标准一、引言劳动准则是一套规范和指导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管理劳动力的原则和标准。
RBA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负责任商业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准则,旨在推动企业采取可持续的劳工管理措施,保护员工权益,提高劳动条件,促进社会公正。
本文将深入探讨RBA劳动准则的七大标准。
二、标准一:自由选择劳动1. 禁止强迫劳动•企业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奴役、劳动教养和强制劳动。
•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工作,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或恶劣条件的限制。
2. 取消债务奴役•企业不得参与或支持任何形式的债务奴役,包括剥夺员工的自由和权益。
三、标准二:禁止童工1. 最低工作年龄•企业必须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标准。
•员工必须达到法定工作年龄,才能被雇佣。
2. 保护未成年人•企业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在工作场所得到特殊保护和关注。
四、标准三:工资和福利1. 工资支付•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扣留或克扣工资。
•工资应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福利待遇•企业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和退休金等。
五、标准四:工时1. 合法工时•企业必须遵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限制。
2. 加班工时•企业应确保员工加班工时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并支付加班工资。
3. 休假权利•员工有权享受合理的休假,企业应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
六、标准五:工作环境1. 安全与健康•企业必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 职业安全培训•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规范。
3. 应急准备•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灾害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4. 宿舍条件•如果企业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条件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
七、标准六:管理系统1. 政策和程序•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劳工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遵守劳动准则。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及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及管理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FHXZ-01-JPLD-A011.目的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适用范围XXX全体员工。
3.程序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经单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物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公道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物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1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4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3.4.1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6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3.5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1.0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用工单位,从员工招聘开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0定义
强迫劳动: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
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控制程序
4.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公司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愿的
员工;
4.1.2公司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工身
份证明、证件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雇用员工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
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降级的地方理;
4.2.2对于各用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事情和生活中使用难、要挟、
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员工有权拒绝。
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款,如果造成严
重结果的将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惩罚;
4.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强迫劳动,可向公司
会进行投诉、申诉,以寻求解决;
4.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员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
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劳动。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
根据劳动法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强迫劳动的行为。
所谓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参加劳动或者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自愿参加劳动,并享受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条件。
劳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强迫劳动的行为,可以有效避免劳动关系的不平等和冲突。
强迫劳动既违背了劳动者的自愿选择权,也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和娱乐的权利。
因此,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是推动劳动关系平等、和谐的重要保障。
劳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还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用人单位采取强迫劳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而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只有在一个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然而,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强迫劳动,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权管理和安排劳动者的劳动。
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排,是合理的行为。
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合理管理劳动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排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劳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发展。
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尊重彼此的权益,维护一个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防止强迫性劳动管理制度
防止强迫性劳动管理制度(RBA5.0/ISO45001-2018)1.0目的为保障本厂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范围公司所有职员工以及公司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
3.0定义N/A4.0权责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修改、审查、宣导此程序。
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5.0流程图N/A6.0作业内容6.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职员工,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抵债、或非自愿性监狱劳工,不奴役和贩卖劳工。
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性人士。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
不得以上缴有效证件或资格证、不得收起押金、介绍费用等方式限制员工非自由选择工作。
6.2公司在招聘时,招聘人员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并了解应聘人员是否是自愿应聘。
涉及到派遣公司用工,公司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遵守公司的用工制度,并实施考核。
6.3 员工录用时,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是自愿原则,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员工需参加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必须为职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福利制度等。
6. 4 为确保公司履行承诺,公司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障、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6.4.1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自愿加班者,需提前《加班申请单》后,方可加班。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工作中造成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不人道惩罚。
6.4.2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开工作岗位(如上卫生间、饮水身体不适等),但需要告知负责人。
下班休息时间,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反强迫劳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强迫劳动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教育,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强迫劳动:(一)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劳动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不得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出劳动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非法或者危险的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竞赛,不得将劳动竞赛结果作为考核劳动者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 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效劳。
3.2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效劳。
3.3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 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预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 24 小时上锁。
5.5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 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 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禁止强迫劳动的呼声越来越高。
强迫劳动严重侵犯了被迫劳动者的人权和尊严,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和预防强迫劳动的现象。
一、强迫劳动的定义和形式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胁迫、欺骗等手段,剥夺个人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强迫劳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劳工贩卖、劳工拐卖、人口贩运、非法牧奴以及非法征募、强制劳动等等。
这些劳动不仅往往低报酬,而且常常伴有恶劣的工作环境和不人道的待遇。
二、国际反强迫劳动法律框架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系统唯一的三方机构,致力于促进劳工权益的保障和改善。
ILO通过颁布《禁止和立即淘汰最为严重形式的强迫劳动公约》(No.29),明确规定了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和淘汰。
此外,联合国也积极采取行动,通过《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奴隶制公约》(1956年)和《联合国补充措施奴隶制国际公约》(1956年)等国际公约来规范和消除强迫劳动。
三、国家政策和立法法规的制定各国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相关条款,加强了执法力度和犯罪惩处。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和处罚。
此外,中国还成立了禁止强迫劳动工作组,加强了对于强迫劳动问题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四、国际合作和支持国际社会也开展了大量的合作和支持,共同推动禁止强迫劳动的进程。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是消除和预防强迫劳动的关键。
国际劳工组织组织和支持各国开展相关项目,如培训劳动者、提升劳工保护水平、加强执法合作等,以提高对强迫劳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相关的报告和调查也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决策依据和参考。
五、社会责任和企业行动除了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努力,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肩负起防止强迫劳动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应加强供应链管理,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没有涉及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其他规定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行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 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行政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于两日内发放工资。
注: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4行政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行政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行政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员工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确保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定义3.1强迫劳动:任何人在受到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强迫从事的,并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这包括为偿还债务而需要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3.2债务质役:是指债务人对其个人服务或在其控制下的人的服务作为债务担保所作的质押所产生的地位或条件,条件是,对这些服务的合理评估的价值未用于债务的清算,或这些服务的期限和性质未分别加以限制和界定。
3.3人口贩卖: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弱势地位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或为剥削目的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利益以征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
人口贩卖可导致强迫劳动。
贩卖人口也被称为“现代奴役”。
3.4反贩卖人口:《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4、职责4.1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及整理公司员工的意见,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4.2行政部负责了解强迫劳动的发生情况,并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在公司内部宣传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
5、程序内容5.1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
5.2行政部将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管理原则写入招聘信息或其它文件,以供应聘者及本公司员工了解。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工厂反骚扰、虐待、强迫、歧视政策(更新版)
反骚扰及虐待政策企业禁止招用童工规定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反歧视书面政策保护职工自由参加合法组织政策目录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3)企业禁止招用童工规定 (5)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7)反歧视书面政策 (8)保护职工自由参加合法组织政策 (9)反骚扰及虐待政策一、公司对于该政策的态度公司的政策是致力于为职工提供一个舒适、公平及安全的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必须致力于阻止任何滋扰虐待事件的发生。
滋扰虐待除了令被滋扰者、被虐待者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外,也可能令公司及涉及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滋扰和虐待行为可以是公开或是暗里实施的,某些在社交场合被视为恰当的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工作环境中。
公司不会容忍任何职工涉及滋扰虐待事件。
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反滋扰虐待政策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在生产区域或其他场合包括出外公干时构成滋扰虐待行为。
任何职工如有违反该政策的行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视乎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
二、反滋扰虐待政策的实施1、禁止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2、职工的言行应谦让谨慎,同时应该和睦相处,并保持高度的合作。
3、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
4、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在职工出现问题时,应与职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5、切勿对职工大声呼喝,更不得以粗言秽语辱骂职工或对他们进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6、公司鼓励:有效沟通、职工激励、团队协作精神。
三、滋扰虐待申诉程序1、任何职工对有关滋扰虐待或其他形式辱骂、讥笑、贬低或体罚的申诉或反映可向他/她的直属上司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的代表投诉。
职工有义务就所有上述事件做出申诉,即使他/她不是受害者。
公司在接受申诉后,会在最短时间和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对有关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对其做出回应,并在有需要的时候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2、如果申诉涉及到经理或督导人员,申诉人必须直接向更高的管理层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做出投诉。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工厂为了每位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工厂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包括分包商或供货商。
强迫劳动是指包括监狱﹑契约﹑抵押和其它非法形式的劳动。
强迫劳动的定义:一、监狱劳动:工厂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囚犯从事耐克产品的生产,或将工作承包给监狱代工。
二、契约/抵押劳动:工厂不得以扣押员工的工资来支付保证金或在聘用时所花费的费用分担给所招聘的员工。
为员工办理的储蓄帐户必须为员工本人存取自由,并有明确记录。
三、自由活动:1.工厂必须允许员工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自由活动。
包括允许员工取水和上厕所。
在吃饭时间和在下班后,必须允许员工自由离开工厂。
2.工厂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必须在每栋宿舍张贴《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控制员工进出宿舍时间的自由,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充足的时间来放松和进行个人活动。
四、强制加班:在聘用员工时,工厂必须在员工受聘时说明加班是聘用必要的条件。
加班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当地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60小时。
任何管理干部不得强行要求或指挥属下员工超时/违法加班。
五、为确保所有员工获得公平的聘用,包括提供各项培训(如:厂规培训、车间安全、岗位操作技能、健康等各项知识的培训),了解聘用条件。
工厂不得扣留员工的个人证件。
申诉及惩处方式: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人事部或工会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与申诉电话:821各单位须向员工宣导本政策,并切实执行。
此政策公示在宣传栏,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总经理:。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编制:
审核:
批准:
序号
修改日期
修订内容
版次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强迫性劳动包括: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比如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6.1强制要求加班的。
5.6.2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6.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
5.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7若员工自觉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员工代表或者书面书写投至“意见箱”中,由总经理处理。
5.8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5.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时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6.关联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合同》
5.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5.6公司劳务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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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
定
精品资料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1.0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用工单位,从员工招聘开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0定义
强迫劳动: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控制程序
4.1 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 公司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愿
的员工;
4.1.2 公司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工
身份证明、证件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 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4.2 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 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
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降级之处理;
4.2.2 对于各用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
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员工有权拒绝,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3 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3.1 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强迫劳动,可向公司
会进行投诉、申诉,以寻求解决;
4.3.2 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员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
进行检举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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