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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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单位:《2018年巴南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8日2018年巴南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8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5 号)和“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以“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为总体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就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进“以创促建”(一)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区有关工作。

全面落实创国卫食品安全板块各项工作任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上市食品、经营条件、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量化分级等方面监管。

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严格落实肉品检验检疫程序。

强化生活饮用水监测和管理。

按时按要求完成创卫食品安全项目建设,确保创卫食品安全各项指标任务全面达标。

(区食药监分局牵头,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各镇街分工负责)(二)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果、蔬汁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锡、二氧化硫、邻苯基苯酚、增效 醚、马拉硫磷项目 3 .蛋白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脲酶试验、合成着色剂项目 4.碳酸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锡、合成着色剂项目 5.茶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合成着色剂项目



6.固体饮料 减少了三氯蔗糖,增加了对速溶咖啡中赭曲霉 毒素A 的检测
GB 4789.3平板计数 法 GB/T 4789.3-2003 GB 4789.10 第二法 GB 4789.4
注:a. 2017年9月17之前仅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酱检测,2017年9月17(含)之后酿造酱检测。 b. 仅检预包装食品
调味料酒
序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铅(以 Pb 计) 总砷(以 As 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GB 2762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检测方法 GB 5009.12 GB 5009.11 GB 5009.28 GB 5009.28
一.粮食加工品


1.小麦粉(无变化) 2.大米 3.挂面:减少了二氧化钛项目 4.其他粮食加工品 4.1谷物加工品:去掉了甲基毒死蜱、溴氰菊酯 4.2谷物碾磨加工品 (无变化) 4.3谷物粉类制成品(减少了滑石粉、二氧化钛, 增加了脱氢乙酸)
表1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项目 总汞(以Hg计) 无机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铬(以Cr计) 镉(以Cd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1 GB 2761 GB 2762 GB 2763 GB 2763 检测方法 GB 5009.17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23 GB 5009.15 GB 5009.96 GB 5009.22 GB 5009.27 GB/T 5009.145 GB/T 5009.20 GB/T 5009.145 GB 23200.9 GB 23200.9 GB/T 5009.164 GB/T 20770 GB 23200.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88330575传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筒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检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承检机构包括承担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及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三)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五)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六)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检验任务的工作经历;(七)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1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1050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11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五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唐山五诚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京东五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唐山五诚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三、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香火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尹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火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山百货大楼销售的标称新疆艾尼大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手撕风干牛肉原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六、新疆新七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马肉(地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7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5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8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方便食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糕点2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酒类3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肉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蔬菜制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5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蜂产品34批次,水果制品35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厦门好士多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蒜香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2mgKOH/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mgKOH/g)高出73.3%。

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5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春节、两会期间市政府领导带队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春节、两会期间市政府领导带队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春节、两会期间市政府领导带队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办字〔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春节、两会期间市政府领导带队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春节、两会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政府各市长在2018年春节、两会期间带队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时间为2018年2月5日至3月15日。

具体安排如下:一、第一督导检查组:(一)时间:督导检查组自行安排(二)带队领导:市政府市长郭建亭(三)参加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农林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

有关单位执法人员带执法证件和文书在迎查点提前等候;电视台录像人员和记者各一名。

(四)车辆安排:督导检查组自行安排。

(五)检查点及检查内容:信誉楼超市(检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检查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食堂(检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新乐市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检查屠宰环节食品安全)、河北仁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乐医药商场(检查药品安全)。

(六)召集人:孙伟二、第二督导检查组:(一)时间:督导检查组自行安排(二)带队领导: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磊(三)参加人员: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农林畜牧局主管负责同志;有关单位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带执法证件和文书在各检查点提前等候;电视台录像人员和记者各一名。

(四)车辆安排:督导检查组自行安排(五)检查点及检查内容:新化股份有限公司食堂(检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金石化肥有限公司食堂(检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中元牧业(检查养殖环节食品安全)、宜家旺金座购物广场(检查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河北仁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乐中心店(检查药品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罐头、乳制品、糖果制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735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07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2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82.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生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1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31.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57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3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311,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1.311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内食药监综〔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8〕116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管理,切实规范检验行为,确保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数据准确、信息完整、过程可溯、程序合法,按照“全程管控、问题导向、效能提升”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的考核工作以及考核方案的制定。

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局、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考核组(人员及分组名单待定,见附件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考核范围2018年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含中央转移地方及自治区本级任务)的检验机构,以考核第三方承检机构为主(机构名单见附件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水产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1209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76批次、不合格样品33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中兴_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超市大东店销售的标称金百味集团·大连金百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百味里脊火腿,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天猫汉味黑鸭旗舰店(经营者为武汉汉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汉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味黑鸭(全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1号店(经营者为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京东桂花鸭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90g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天猫互惠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福建沙县郑湖垚香胡记板鸭食品厂)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沙县郑湖垚香胡记板鸭食品厂生产的板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2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744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2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志华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荣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仁义大豆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上海农工商川沙超市有限公司川沙店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粤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咖喱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羽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黑食药监办应急〔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办应急〔2018〕30号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41号)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重点食品品种抽检监测力度,省局制定了《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3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一)抽检品种。

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两个类别食品(含进口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包括豆奶(乳)饮料、豆浆、核桃露(乳)、杏仁露、花生露等含植物蛋白成分的饮料。

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调味面制品(辣条)等。

(二)检验项目。

重点抽检植物蛋白饮料中的植物源成分的鉴定、非食用物质,方便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附件1。

(三)抽样区域。

集中在哈尔滨、大庆和绥化市所辖县级以下区域的乡镇、村屯及城乡结合部等组织开展抽样。

(四)抽样环节。

抽样工作在流通环节进行。

重点抽取批发市场、超市、食杂店等实体经营单位存在“傍名牌”、山寨、仿冒等情况的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

(五)抽样要求。

抽样应履行监督抽检程序,并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陪同。

对于抽样中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处置,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附件2)。

二、抽检任务及进度安排(一)抽检数量。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抽检植物蛋白饮料20批次,其中:哈尔滨和绥化市各7批次、大庆市6批次;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抽检方便食品30批次,哈尔滨、大庆、绥化市各10批次。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国家⾷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附件国家⾷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录⼀、粮⾷加⼯品 (1)1 ⼩麦粉 (1)2 ⼤⽶ (4)3 挂⾯ (6)4 其他粮⾷加⼯品 (8)⼆、⾷⽤油、油脂及其制品 (13)1 ⾷⽤植物油 (13)2 ⾷⽤动物油脂 (16)3 ⾷⽤油脂制品 (18)三、调味品 (21)1 酱油 (21)2 ⾷醋 (23)3 酱类 (26)4 调味料酒 (29)5 ⾹⾟料类 (31)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4)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7)8 液体复合调味料 (41)9 味精 (44)四、⾁制品 (47)1 预制⾁制品 (47)2 熟⾁制品 (49)五、乳制品 (57)1 液体乳 (57)2 乳粉 (6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粉 (65)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酪、固态成型产品) (67)六、饮料 (74)1 瓶(桶)装饮⽤⽔ (74)2 果、蔬汁饮料 (77)3 蛋⽩饮料 (80)4 碳酸饮料(汽⽔) (83)5 茶饮料 (85)6 固体饮料 (88)7 其他饮料 (91)七、⽅便⾷品 (94)⼋、饼⼲ (99)九、罐头 (102)⼗、冷冻饮品 (109)⼗⼀、速冻⾷品 (113)1 速冻⾯⽶⾷品 (113)2 速冻⾕物⾷品 (115)3 速冻⾁制品 (117)4 速冻⽔产制品 (119)5 速冻蔬菜制品 (121)6 速冻⽔果制品 (123)⼗⼆、薯类及膨化⾷品 (126)1 膨化⾷品 (126)2 薯类⾷品 (128)⼗三、糖果制品 (134)1 糖果 (134)2 巧克⼒及巧克⼒制品 (136)3 果冻 (138)⼗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41)1 茶叶 (141)2 含茶制品和代⽤茶 (144)⼗五、酒类 (148)1 ⽩酒 (148)2 黄酒 (150)3 啤酒 (152)4 葡萄酒 (154)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57)6 配制酒 (159)7 其他蒸馏酒 (162)⼗六、蔬菜制品 (165)⼗七、⽔果制品 (170)⼗⼋、炒货⾷品及坚果制品 (175)⼗九、蛋制品 (179)⼆⼗、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83)1 焙炒咖啡 (183)2 可可制品 (184)⼆⼗⼀、⾷糖 (188)⼆⼗⼆、⽔产制品 (195)⼆⼗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204)⼆⼗四、糕点 (208)1 糕点 (208)2 ⽉饼 (211)3 粽⼦ (214)⼆⼗五、⾖制品 (218)⼆⼗六、蜂产品 (223)1 蜂蜜 (223)2 蜂王浆 (225)3 蜂花粉 (227)4 蜂产品制品 (229)⼆⼗七、保健⾷品 (232)⼆⼗⼋、特殊膳⾷⾷品 (236)1 婴幼⼉⾕类辅助⾷品 (236)2 婴幼⼉罐装辅助⾷品 (240)3 辅⾷营养补充品 (242)⼆⼗九、特殊医学⽤途配⽅⾷品 (247)三⼗、婴幼⼉配⽅⾷品 (256)三⼗⼀、餐饮⾷品 (264)三⼗⼆、⾷⽤农产品 (268)1 畜禽⾁及副产品 (268)2 蔬菜 (286)3 ⽔产品 (310)4 ⽔果类 (328)5 鲜蛋 (332)6 ⾖类 (334)7 ⽣⼲坚果与籽类⾷品 (336)三⼗三、⾷品添加剂 (341)1 ⾷品添加剂明胶 (341)2 复配⾷品添加剂 (343)3 ⾷品⽤⾹精 (346)4 ⾷品添加剂⼭梨酸钾 (348)5 ⾷品添加剂⽊糖醇 (350)附注: (352)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52)2、微⽣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53)⼀、粮⾷加⼯品1 ⼩麦粉1.1 适⽤范围本细则适⽤于⼩麦粉⾷品安全监督抽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市监食监三〔2018〕639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检验项目的通知市监食监三〔2018〕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增强监督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市场监管总局对上半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就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个别项目的调整情况说明如下:一、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号),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以Cd计)纳入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检测方法为“GB 5009.15、GB 5009.268”。

二、依据2018年6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的食品安全标准勘误板块发布的标准勘误,将食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纳入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检测方法为“GB 5009.34”,判定依据为“GB 2760”;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叶酸的检测方法修改为“GB 5009.211”,泛酸的检测方法修改为“GB 5009.210第一法”,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及以后抽取的样品按照勘误后内容进行监督抽检。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和各省级局应密切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限量值)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食品安全抽检项目,并更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国抽和省抽基础表,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010-******** 010-********传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9类食品75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4批次,不合格样品2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天猫商城纤手食品旗舰(经营者为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5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2.1倍。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天猫商城好迪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茂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2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15.0%。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天猫商城信礼坊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0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四、天猫商城华味亨旗舰店(经营者为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淮盐花生(油炸类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8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高出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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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完成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基础上,力争实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辖区内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

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辖区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安全性项目指标。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主动发现风险隐患,强化源头控制。

检测项目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为重点。

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与频次。

(二)全覆盖原则,突出抽检监测工作的靶向性。

监管环节上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等不同业态,品种上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0大类,覆盖全区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靶向重点:一是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四是进一步—1 —强化快速检测的靶向性。

保健食品靶向重点:主要针对涉嫌夸大宣传、虚假标注、投诉举报多以及消费量大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抽检,抽样时应索取所抽样品产品企业标准,随所抽样品一同移送至承检机构。

(三)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突出后处置工作。

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

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针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依法规范处置,全面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坚持监检结合原则。

根据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对于抽检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和行业性风险的,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潜在风险。

加强抽检与监管工作的信息互联互享,强化风险会商,联管联动。

(五)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要把“双随机”理念纳入食品抽样过程中,在满足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的情况下,随机抽检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品种,在满足检验需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样本。

要按照自治区局的要求,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三、工作任务2018年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2 —划,包括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监测样本总量至少1210批次。

其中,自治区局转移支付海城区食用农产品抽检240批次(以下称“区抽”任务),食品类快速检测任务970批次,市局配套食品抽检任务(以下简称“市抽”)待市食安办2018年抽检计划出台后再作安排,此外,还要根据传统节日、地域性特产水产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体情况进行抽样。

(一)区抽任务。

按照总局要求,原则上实现高风险食品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抽检一次,由于自治区局组织国抽对区内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一次,可结合国抽相应减少抽检频次。

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

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开展跟踪抽检,增加对既往抽检出现不合格食品企业(不合格企业名单另发)的抽检频次。

原则上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海城区全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至少完成240批次。

1.抽样对象。

我局负责辖区内除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外的抽样。

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

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检测项目。

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3 —安全性指标, 各食用农产品品种的具体检测项目以自治区局制定检验项目为准。

4.承检单位、抽样和送样时间。

食用农产品承检单位为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送样时间安排在每月第3周和第4周的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工作时间,如有变动,以检验所的收样时间安排为准,检验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夏莲,6803533。

(三)保健食品抽检任务安排。

承担区抽保健食品监督抽检3批次。

保健食品抽样任务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检验任务11月1日前完成。

(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

快速检测样本总量970批次。

要结合以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分析结果,确定快速检测项目,以消费者投诉和社会反映较集中、重点监管、国家或全区专项整治的食品和项目为监测重点。

(五)市抽任务严格按照市局生产科、流通科、餐监科下达文件的要求完成监督抽检任务。

抽检品种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机构以市局下发文件为准。

(六)日常监督抽检专项抽检另文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及食品突发事件抽检,不定批次。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抽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抽验食品原料或成品品种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根据所送样品品种由检验机构参照区局文件具体决定,承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食品实验室。

四、工作要求—4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食品安全抽检由稽查大队副大队长邹尤锋牵头,具体抽检任务由稽查大队综合业务室组织各街道所完成。

综合业务室要加强与承检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抽检任务。

抽样时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按规定要求采集、贮藏和运输样品,及时送样,确保程序合法。

(二)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

稽查大队和各街道所要重视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执法的技术支撑作用,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的效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凡是快检发现问题的,必须予以监督抽检;凡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处置;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要达到100%。

(三)加强抽检监测信息平台数据管理。

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要在送样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将样品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各单位应加强抽检监测数据质量的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样品信息采集部分所填信息应严格匹配所抽样品的标称信息,杜绝录入过程中多写或者漏填,正确选择任务来源,选对抽样地所在省市县,以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县选项,完整写明抽样地详细地址(具体如xx 市xx县xx路xx号),准确填写生产许可证号,按抽样编号规则编制抽样单,准确选择样品类型,区分好工业加工食品与食品相关产品,选对抽样单位级别,选对送检机构。

—5 —(四)严格信息管理,按时报送信息。

1.每次监督抽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综合业务室汇总监督抽检样品明细表(附件1)及抽样单扫描件报送食品股。

2.食品股汇总快速检测明细表(附件2)、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附件3)、抽检分析报告(模版参照附件4),分别于2018年4月2日、7月2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到市局科评科。

(五)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食药监办〔2015〕6号)相关工作要求,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由本辖区根据监管需要自行组织的专项抽检,发布时间统一为周四下午,同时报送市局办公室。

公布内容应按照总局《关于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内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4号)要求的统一形式公告,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

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信息发布样表见附件6)(六)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国家总局、自治区局和市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6 —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七)规范复检工作。

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

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

复检机构由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局选择,原则上国抽及自治区本级专项抽检由自治区局按照规定选择,区抽、市抽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由市级局选择,我局自行组织的专项抽检由局领导按规定选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必要时,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复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八)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监督抽检样品登记表2.快速检测明细表3.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4.抽检分析报告—7 —5.食品抽检信息发布样表北海市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8 —附件1海城区局2018年监督抽检样品登记表填报人:填报日期:—9 —附件2海城区2018年月食品快速检测情况明细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日期:—10 —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11 —附件4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样板)2018年第X期近期,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糕点等3类食品11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1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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