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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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二零一零年五月
国际仲裁规则指南 1
本指南介绍什么?
本指南主要介绍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及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美国仲裁规 则”)。2
1. 美国仲裁协会至此成立了多长时间以及每年 处理了多少仲裁案件?
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仲裁协会于 1926 年成立。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作为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业务 部成立于 1996 年,并全权负责美国仲裁协会所 有国际仲裁案件的管理。本指南中的“美国仲裁 协会”即指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参照国际仲裁惯 例)。
仲裁程序的语言应为当事人约定的语言。最简便 的方法是将约定的语言写入仲裁条款(请见问题 3 答案)。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仲裁程序的 语言应与仲裁协议的语言一致,但仲裁庭有权根 据案件的情况另行作出决定(第 14 条)。
14. 仲裁应适用什么法律?
仲裁应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最 简便的方法就是当事人在协议中包含以下条款:
“本协议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此法律解 释。”6
“This Agreement wi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_________.”6
根据美国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 准据法,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第
“由本合同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其 存在、效力或终止,都应当按照[美国仲裁协 会或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国际仲裁规则》 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管理的 仲裁程序来裁决”(文中下划线为强调扩大解 释而加注)。
另外,
当事人可能希望考虑添加如下内容:
“仲裁员的人数应当为[一名或三名]。
仲裁地点应当为[城市和/或国家]。
美国仲裁规则遵循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及可 分割性原则,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 该合同的一个仲裁协议。仲裁庭认为该协议不存 在、无效或不具有效力的决定并不会自动导致该 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或不具有效力(第 15.2 条)。任何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异议必须单独提 出。
12. 仲裁是否保密?
是。除非当事人明确书面同意或按照法律要求向 公众公开裁决内容,仲裁员和仲裁管理人应当对 仲裁或裁决有关的所有事项保密(第 27.4 和 34 条)。
根据美国仲裁协会 2008 年的财务报告,美国仲 裁协会在 2008 年共处理了 609 起仲裁案件。3
2. 美国仲裁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美国仲裁协会的主要职能为管理仲裁案件。根据 美国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由仲裁规则中提 到的“仲裁管理人”(即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全权 管理。仲裁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仲裁案件的日常 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就当事人对仲裁 员的异议作出裁定以及要求当事人支付预付金。
美国仲裁协会在仲裁案件中的参与度与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 (请见本系列指南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相 比采用 “较少干涉”的管理模式,这点与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相似(请见本系列指南第一期)。
美国仲裁协会还为“临时”仲裁提供行政支持, 即其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担任仲裁员的委任机构。
另外,与国际仲裁的一般实践相同,仲裁员需对 仲裁庭的审议过程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管理人可以出版某些经过编 辑以隐去当事人姓名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身份的 细节的裁决、决定和裁定,或者那些在执行过程 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已经向公众公开的裁决、决定 和裁定(第 27.8 条)。
13. 仲裁会以何种语言进行?
7. 就仲裁员的指定提出异议有何程序?
如果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 疑的情况,那么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仲裁员 的指定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在接到指定通知后 15 日内 或其知悉上述情况存在后的 15 日内提出异议 (第 8.1 条)。如果受到异议的仲裁员没有自行回 避或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异议请求,那么仲裁 管理人应自行对异议作出决定(第 9 条)。5
28.1 条)。这与其他国际仲裁规则,如香港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 则以及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做法不同,后 者要求准据法应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然而, 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通常会通过冲突法规则来决 定;因此,一般而言,会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8. 仲裁庭会适用何种程序?
仲裁庭拥有相当广泛的决定合适的仲裁程序的自 由裁量权(只要各方当事人有发言权和公平的陈 述案情的机会并得到平等对待)(第 16.1 条)。仲 裁庭还可以在仲裁初期与当事人举行一次初步会 议,组织仲裁程序、确定仲裁程序时间表并对仲裁 程序达成协议,以便加快仲裁进程(第 16.2 条)。
最初的程序与大部分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相似。简 要而言:
仲裁通知(“通知”)
• 申请人通过向仲裁管理人和被申请人同时提交 仲裁通知来启动仲裁程序(第 2.1 条)。该通 知必须包含一份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诉书:将争 议提交仲裁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和电话号码,所援引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产生 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对请求的说明和支 持请求的事实陈述,寻求的救济或补救以及索 赔的金额(第 2.1(a)和(f)条)。
关于国际仲裁机构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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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庭地点在哪里?
美国仲裁规则对开庭地点的规定非常灵活。仲裁 庭可以酌情决定在任何合适的地方举行会议、询 问证人以及检验财产或查阅文件(第 13.2 条)。
11. 仲裁庭是否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
是。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做出决定。根据美国 仲裁规则第 15.1 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对其自身 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包括决定仲裁协议的存在、 适用范围及有效性。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仲裁答辩 书提交之前提出(第 15.3 条)。
3. http://www.adr.org/si.asp?id=5849. 见第4页“国际”章节。该报告仅提到了仲裁和调解案件的总数。此处的“609 起仲裁案件”为笔者 向美国仲裁协会新加坡办事处询问后获得。
4. http://www.adr.org.
关于国际仲裁机构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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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美国仲裁规则,应该如何开始仲裁?最 初的仲裁程序是什么?
And
The parties may wish to consider adding: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 or three].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
题 3 答案)。这点与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相似。
• 在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 以自行约定仲裁员的指定程序(第 6.1 条)。这 点与其他规定了仲裁员指定程序的国际仲裁规 则相比,可以说是美国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 45 日内就 仲裁庭的组成或指定程序达成一致意见,那么 仲裁管理人会应任意一方当事人要求作出指 定。如果当事人未能依照已达成的程序指定仲 裁员,那么仲裁管理人也会应一方当事人的要 求指定仲裁员(第 6.3 条)。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为[ ]。”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rbitration administered by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o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emphasຫໍສະໝຸດ Baidus added for the expanded definition).
变更仲裁请求
• 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各方当事人均可变更或 补充其请求、反请求或答辩(前提是上述变更 或补充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第 4 条)。
5.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是如何的?
• 仲裁管理人通常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 当事人约定三人仲裁庭或仲裁管理人根据争议 性质决定采用三人仲裁庭。因此,如果当事人 希望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话,其必须在仲 裁条款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第 5 条,另见问
• 仲裁通知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包含申请人 就仲裁员任命方式、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 仲裁语言而提出的建议(第 2.3(g)条)。仲 裁程序应自美国仲裁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起启动 (第 2.2 条)。
• 仲裁管理人自收到通知后,应确认仲裁程序的 开始(第 2.4 条)。
仲裁答辩书和反请求
• 被申请人应在仲裁程序开始(根据前述第 2.4 条的规定,经仲裁管理人通知)后 30 日内向 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以及仲裁管理人提交仲裁 答辩书(第 3.1 条)。仲裁答辩书除了就通知 中提到的问题进行答辩之外,还可以就仲裁协 议范围内的任何请求提出反请求或抵销请求 (申请人则有 30 天的时间提交关于反请求的 答辩)(第 3.2 条)。
• 被申请人还必须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仲裁员人 数、仲裁地或仲裁语言的任何建议作出答复 (第 3.3 条)。
• 仲裁庭或仲裁管理人(若仲裁庭尚未组成)如 果认为延长时限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延长该 30 日的时限(例如,在仲裁请求金额巨大且 案情复杂,被申请人要求更多的时间来准备其 仲裁答辩书的情况下)(第 3.4 条)。
就庭审而言,仲裁庭也具有同样广泛的权力,包 括文件与证据的提交、证人以及翻译等(第 16.3、 17、19 和 22 条)。
9. 仲裁地是哪里?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意见不一致,仲裁管理人可 以初步确定仲裁地。然而,最终的决定则是由仲 裁庭在组庭后 60 日内作出(第 13 条)。
5.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补充程序第 1 条规定这些决定为终局性(或最终)的。
The language(s)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 ].”
1. 本指南为一系列介绍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合同中可能用到的主要国际仲裁规则指南中的第五期。接下来几期将会介绍斯德哥尔摩商会仲 裁院仲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 美国仲裁规则(2009 年 6 月 1 日修订并生效,费用表于 2010 年 1 月 1 日修订并生效):http://www.adr.org. 该网站上有规则的中文、英 文及其他语言的版本。有关该规则的中文版本,读者应注意的是美国仲裁规则在其内容中说明:“本规则的任何解释问题,以本规则的正式 文本英文为准。”
• 如果争议涉及到两个以上申请人或两个以上被 申请人,仲裁管理人会在仲裁程序开始后 45 日内指定所有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 6.5 条)。
6. 对于仲裁员的国籍是否有限制?
没有。但同时,仲裁管理人可以应任意一方当事 人要求或主动指定与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的仲裁 员(第 6.4 条)。尽管美国仲裁规则没有强制要求 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与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 但是仲裁管理人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后 提出这一要求,这点也是美国仲裁规则的一大特 点。
3. 如果要选用美国仲裁规则,能否举例说明什 么是合适的仲裁条款?
美国仲裁协会提供了两组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争议 解决中心的示范条款。其中一组提到了“美国仲 裁协会”,而另一组则提到了“国际争议解决中 心”。任何一组条款只要提及“国际仲裁规则”都 视为将仲裁提交至美国仲裁协会。4
相比于其他国际仲裁示范条款而言,美国仲裁协 会示范条款对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规定较为有 限(例如,请参见本系列指南第二期伦敦国际仲 裁院的示范条款作为比较)。请见下述经相应扩大 解释后更合适的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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