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考试笔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法考试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征:
A.主体的平等性
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种类:1、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2、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者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法定的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救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民事领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ADR
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特点: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
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
仲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特征: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解决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这种审判的方式叫做究问式审判方式。是法院分别与原、被告发生关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说。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体现了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对整个审判程序的控制。
(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3.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基础;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是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的裁判过程。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的基础,审判法律关系是对争讼法律关系的指导和监督。两种法律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就产生了一个比较公正的审判结果。
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
诉讼主体的范围小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前者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2.内容: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六、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1.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
2.诉讼行为:结果的发生是在人的指导下产生的。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2、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二)对事人效力
主要有以下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和宣告公民死亡、失踪等非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