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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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积极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对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学科建设快速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程度,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四个层次。
第四条各部委、省、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并直接下达给学校的科研项目列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由地方企事业单位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
第六条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建设部等国务院其它部委、吉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研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七条市级科研项目是指吉林省教育厅等其它省政府所属厅局、长春市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组织。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合同的技术审查、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的履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与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或委托方
的要求,向相关学院发布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学院依据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或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方案、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后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论证报告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经学院初审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合同经费三十万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还需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与国外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按要求编写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由科学研究处审查后上报。
第十八条跨学院申请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申报,相关学院协助。
第十九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者支付。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并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由科学研究处予以立项,并根据科研项目编号,建立科研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虽已签订合同但没有到款的科研项目,不予以立项,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经科学研究处确认的自筹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立即设立项目负责人,并由其组成项目组,填写“在研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科学研究处、学院、项目组各一份),项目组成员均须本人签字同意。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处接到“在研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后,按照研制进度安排拨款,并下发“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院和科学研究处审批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项目负责人的设立和项目组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学校为完成某一科研项目,由学校认定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项目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的选用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心强,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精神,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技术上有专长,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经验,能处理所负责项目涉及的技术与管理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公关能力,能够根据研究计划合理使用技术力量,能够团结带领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岗职工,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五)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进度,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学研究处与学院商议后,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研究内容,自主遴选和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应做到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二)主持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项目研究的总体方案,确定技术途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与学术研讨。(三)负责子项目或子系统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领导科技人员进行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四)负责项目原始技术资料积累、各种技术研究报告的撰写与归档。
(五)按照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六)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接受项目组成员的监督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