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分析与控制
经济论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分析与控制温茗畅(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山东青岛266000)摘要: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结合多个公司实例,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一股独大、对关联方依赖严重,内部监督不完善,披露虚假的关联交易信息,关联交易缺少定价准则。
最后针对以上风险提出了完善授权分级审批制度,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控制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定价的控制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建议1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表现1.1一股独大,对关联方依赖严重大股东利用自己的独大地位可以把整个公司与自己的利益接连在一起,从而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增长利益的关联交易。
当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了关联交易关系,如果股东占有公司的巨额资金,就会直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1.2内部监督不完善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作用很大,所以关联交易必须详细的公布价格总和、价格制订的准则,并说明使用该准则的理由,同时还要把交易实际内容和交易每个阶段的步骤都一一详述。
注意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及独立董事的公允性意见。
独立董事须依据法定程序,判断重大关联交易有无违法情况,详细表达出判断公允与否的意见。
1.3披露虚假的关联交易信息为了避免被摘牌,就要有发行新股的资格,所以需要实现利润指标。
上市公司多数时候会倾向于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实现增加收入或降低成本,从而实现粉饰业绩的目的。
还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它们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转移到母公司或转移到该公司能够控制的关联企业名下,进而侵蚀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1.4关联交易缺少定价准则由于直接影响到关联交易的公允与否,所以如何正确给关联交易制订价格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不同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会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处理股权置换、转让或收购。
方式不同,标准不同,必然使得交易的定价富有弹性。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21.1.1关联交易风险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风险1 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导致经济损失风险2 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风险3 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风险4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风险5 关联交易之星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图21—1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示意图21.1.2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的控制可以降低到最小,具体的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关键环节1 加强对关联方的界定,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源关键环节2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会计记录和价格直线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加强对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控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关键环节3律法规确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规范--------------- 图21—2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21.2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21.2.1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关联方名单备案总裁财务总监企业关联方及高管财务人员.审审批分析资料每季度收集新增提交年度关联方将将关联方名单存收集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编制新关联方名>关联方名单备案董事会总裁财务部交易人员会计人员交易人员执行记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法在年度间甚⾄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关联交易利润率⽔平差异较⼤,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发展趋势不符。
(⼆)关联购销⽐重不⼤或⽆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付名⽬繁多的费⽤,有的⽀付名⽬和⽅向年度间有重⼤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费、财务税收管理⽀持费、特许权使⽤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付费⽤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公司⽀付费⽤,关联⽀付改为⾮关联⽀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付多种名⽬管理服务费问题⽇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付费⽤的⽅式,使利润发⽣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益增多。
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业独⽴企业利润⽔平相⽐明显偏低。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居民企业所得税。
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幅下降。
(五)实际受益⼈⾝份存疑,外⽅股东⾏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嫌疑。
主要表现为外⽅股东变更为⾹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员很少且多为境内⼈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引言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是确保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组织使命和目标的重要方面。
在非盈利组织中,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践建议。
关联交易及其影响关联交易指的是非盈利组织与其关联方(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它相关组织)进行的交易。
由于非盈利组织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而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关联交易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1. 利益冲突:如果交易方是非盈利组织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组织利益。
2. 不当行为: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源的错误分配和浪费,从而使非盈利组织无法充分实现其目标。
3. 声誉受损:关联交易可以被公众视为不公正和不透明,使非盈利组织的声誉受到质疑。
1. 事先审批:所有关联交易应该经过事先审批,包括董事会的批准。
2. 公开公正:关联交易的条件和利益应该公开,并且应该与市场价格相符。
3. 冲突利益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披露与他们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通过制定合理的关联交易政策,非盈利组织可以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是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它是一套组织的规则、流程和措施,旨在保护组织的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确保法律和道德的合规性。
1. 分工与职责:明确责任和权限,避免一个人掌控过多的财务职能。
2. 审计和核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错误和欺诈行为。
3. 资产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并制定适当的措施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4. 风险评估与管理:识别和评估财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内部控制制度应由非盈利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定期审查。
还需要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包括财务报告准则、授权和审批程序等。
实践建议1. 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明确要求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经过事先审批,并公开公正。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及其控制
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控制摘要: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扩散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职责。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极具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在我国获得了广泛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有着复杂的组织结构和控制关系,其采取的一体化运作模式,极大地提升了公司在应对财务风险方面的能力,而内部的关联交易也成为企业实施资本运作、资产运作与财务重组的重要载体与操作形式之一,但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
一方面关联交易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省了交易费用,同时又提升了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实现公司利润的极大化;但另一方面不当的关联交易违背了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市场准则,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蔓延扩散,危害整个集团公司特别是银行的安全,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并有可能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
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的有效监控,防范于未然。
一、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买卖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者承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财务风险分析与控制
[ 关键词 ] 关联 方 关联 交 易 财务 风 险 控 制 目前 上市 公 司关联 交 易屡见 不鲜 ,但 其 带来 的效 应却 不 同。健 频繁 发 生 ,而且担 保数 额动 辄几 千 万 ,多则 上亿 ,这 些担保 中违规 康 的关联 交 易不仅 能 降低 交易成 本 ,避 免信息 不 对称 ,而 且能优 化 担保 并 不 在 少数 。 比如 2 0 年包 括 太极 集 团在 内的 重庆 2 余 家上 O5 0 资 本结 构 、提 高 资产 盈利 能力 ,提 高竞 争力 。相 反 ,不健 康 的关联 市公 司相 互担 保 ,涉嫌 违规 ,形 成 了 “ 重庆 担保 圈 ” ,大 股东 抽身
同的 目的 外 ,往 往 出于规 避税 负 、转移 利 润或 支付 、取得 公 司控 制 权 、形成 市场 垄断 等特殊 目的 ,进 行 关联 交 易。 ( 关联 方交 易的信 息具 有 隐蔽 性 。 4)
一
() 2关联方 资金 占用
关 联方 大量 占用 上市 公 司资金 ,给 上市 公 司带 来 了不利 影响 , 阳 碍上 市公 司正 常发展 。
财 会 搽 祈
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的财务风险分析 与控制
_徐 霞 常州工学院
[ 摘 要 ]目前上 市公 司关联 交 易 日益普遍 ,不健 康的 关联 交 易给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业绩 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所 以本 文将上 市公 司 关联 交 易的财务 风 险作为研 究对 象。本 文在 介 绍 完关联 交 易的基本 概念 之后 ,揭 示 目 关联 交易财务 风险 的四种 方 式 :关联 方产 品购销 、关联 方 前 占用资金 、关联方担 保 以及 关联 方重组 的财 务风 险。 通过 对关联 交易财务 风险 的研 究 ,进 而提 出防范与控 制 的对 策 ,为上 市公 司关联 交 易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财会与金融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谢利利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当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控制措施,以便为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问题;控制措施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在开展关联方交易活动时,经常会发生舞弊事件,尤其是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性,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会利用不合规交易,从中攫取利益,不仅给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也给关联方交易审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进行全面强化。
一、风险类型(一)控制风险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过程中,控制风险是指某一账户及交易类别或相关账户及交易类别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形,且未被相关部门及时控制和纠正的风险。
该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享有控制业务往来及对另一方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故在一定程度上给各企业之间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造成一定的困扰。
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为了特殊目的而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并利用价格来操纵利润,进而使整个交易过程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商业交易的原则,也给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带来较高的难度[1]。
(二)检查风险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过程中,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账户及交易类别或相关账户及交易类别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形,且通过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仍未被发现的风险。
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在关联交易审计工作中,只享有控制检查风险的权力,但对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却无能为力。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具体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管理层会为了出于业绩压力或谋取私利,故意给注册会计师审计设置障碍,不仅会拒绝向其提供或隐藏相关交易资料,而且还会给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增加难度,从而给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带来很大的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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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风险是什么?如何做到控制和防范?
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如何做到控制和防范。
这是因为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
1。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识别和风险管理
识别和风险管理
林 跃 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广 ' 审计 分 部 5 0 5 J t 1 1 4 0
交 所对 此 未 明确 表 态 。因 此 应,避 免 由 于监 管 规 则 的不 一 ,造 成 关联 方认 定存 致
规避 监 管风 险 ,保 护 商业 银 行 、 股 东和 相 关利 益 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商 业银 行 关联 交 易范 围的 界定
根 据相 关 监 管 规 定 ,商 业银 行 关联 交 易是 指 商 业 银 行 与 关联 方 之 间 发 生转 移 资 源 或 义务 的 事 项 。 如 银 会定 义 的关 联 交 易包 括 商 业银 行 与 关联 厅发 生 授 信 、 资 产 转 移 和 提 供 服 务 等 事 项 ,证 监 会定 义 的关 联 交 易 包 括 与 关联 方之 间 发生 的 贷款 、贷 款 承 诺 、承 兑 、贴 现 、 汪 券 回购 、 贸 易融 资 、 理 、信 用证 、保 晒 、 支 、拆 借 、担 保 透 保等表内、外业务 ,资产转移和 向商业银 行 提 供 服 务 等 交 易 ,联 交 所 定 义 的关 联 交 易 是 指 上 市发 行 人 与 关联 人士 之 间 的任 何 交 易 ,包 括 收 购 或 出售 公 司 权 益 、以 优 惠
商 业 银 行 关联 交 易 是 指 商业 银 行或 者 其 附 属 公 司 关联 方 发 生 的 转 移 资 源 、服 务 或 义务 的任 何 事 项 。关联 文 易应 当 别 不 同 的监 管规 则 、不 同 的 关联 方 和 不 同的 业务特点进行管理 。根据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 汪券交易 认购 不问类别股份 、 财务 资助 、 所相 关 文件 和 企 业 会计 准 【 ,《 J ! 【 J 国际 会 条款认 购、 计 准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商 业 银行 应 加 强 选择 权 、合 营 企 业 等 。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的 ,商 业 银 行 关 联 关 联 文 易 的识 别 和 管 理 , 以 维 护 商 业 银 交 易 也有 不 同 的分 类 ,I 必 须 按 照 监 管 此 行 、股 东 和相 关 利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则 的 不 同 ,认 真 区分 关 联 交 易 的 范 围 , 以适 应 关联 交 易 审 查 、报 告 和 信息 披露 的 商 业银 行关 联 方 的认 定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定 义 ,一 方 需 要 。如 与 银 监 会 定 义 的 关联 方 发生 的 关 控 制 、共 同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方 施 加重 联 交 易可 分 为 一 般 天 联 交 易 和 重 大 关联 交 与 包 上 大 影 响 ,以及 两 方 或 两方 以 卜 同受 一 方 控 易 。 境 内证 券 监 管 机 构 ( 括 证 监 会 、 制 、 同控 制 或 重 火 影 响 的 , 成 天 联 方 。 文 所 )定 义 的 关联 疗 发生 的 关联 交 易可 分 共 构 尽 管 不 同 的监 管 规 定 对 关联 方 的定 义 有 所 为 应 当及 时 披 露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当提 交 董 不 同 ,但 ~ 般 情 况 下 ,以 是否 存 在 控 制 与 事 会 审 议 并 及 时 披 露 的 关联 交 易 ,应 当提 被 控 制 关 系作 为 商 业银 行 关联 方 认 定 的 主 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及 时披 露 的 关联 交 易和 要 依 据 。 商 业 银 行 关 联 方 包 括 关 职 自然 其 他 类 型 的 关联 交 易 等 。 其 中 , 一 关 联 般 人 、关 联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不 同的 监 管 规 交 易 是 指商 业银 行 一 个 关联 方 之 间单 笔 定 对关 联 方 的 范 围 界 定 有 所差 异 ,如 对 商 交 易 金 额 占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净 额 1 以 下 , % 业银行 的监事 ( 包括监事 长、股尔代表监 且 该 笔 交 易 发生 后商 业 银 行 与 该 关 联 方 的 事、 职工代表监事 、 外部监事 ) ,除银监会 交 易 余 额 占商 业 银 仃 资 本 净 额 5 以 下 的 % 认 定 为 关 联 自然 人 外 ,其 他 监 管 规 定 均 交 易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商业 银行 与一 个 认 定 为 关联 自然 人 。再 如 中央 汇 金 投 资 有 关联 方 之 间单 笔 交 易金 额 占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的直接 净 额 1 以 上 ,或商 业 银 行 与 一 个 关 联 方 % 控 股 公 司 ,按 《 业 会计 准 则 》 国 际会 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 方的文易余 、 计 准 则 》 的规 定 ,应 作为 关联 法 人 进 行 管 额 占商 、 银行 资本净额 5 以上 的交 易。 % 理, 由于 其 性 质 特 殊 , 公 司 暂 被 银 会 、 如果对关联交易分类标准把握 不准确 ,就 该 联 交 所豁 免 作 为 商 业 银 行 的 关 联 法 人 ,但 可 能 存 在 漏 报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情 况 ,产 生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5•【文号】银保监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银保监发〔2019〕35号日期:2019年9月9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及控制摘要:关联交易并非是纯粹的避税工具,但是却有可能涉及避税问题,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更是如此。
本文以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为对象,从其交易动机入手,探讨了其涉税风险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涉税风险风险控制所谓非商业性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通过对交易活动的刻意安排,如对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有特定目的的选择,以转移利润,达到干预契约后果或者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因此,非商业性的关联交易是对税法原则的滥用,是受到税收法律和法规的严格规制的。
由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引发的涉税风险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控制。
一、非商业目的关联交易避税动机非合理商业目的关联交易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某项“利益”;三是将获取该项“利益”作为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一)非避税动机非商业性的关联交易不纯粹是为了避税,也可能是受管理报酬契约和降低交易成本等激励。
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借助于关联交易,有助于弥补外部市场不足,提高运营效率。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出于涉税目的。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
企业中的契约有一些是直接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如管理报酬契约、债务协议等,而另外一些则与会计信息有着隐含的联系,如劳资合同、代理人竞争和主管的变动、审计合约等。
管理报酬契约目的激励经理人主动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
受管理报酬契约的激励,企业管理层通常会对企业的交易活动进行有计划的安排,使管理报酬契约产生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经济后果。
所以,关联交易总是与盈余管理交织在一起的,使会计数字具有欺骗性。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市场参与者必须要为自己的每一笔交易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作为市场机制替代者的企业由此产生并得以发展。
如果组织内部的协调能够比市场机制带来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高的利润时,传统的小企业便会自发地合并而成大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内部或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这类交易可能涉及到资源分配、转移定价或转移风险等问题,并且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因此,正确处理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处理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国各地区对于关联交易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企业应深入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开展关联交易。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的纠纷和风险。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体系等。
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企业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避免关联交易带来的利益冲突和资源损耗。
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处理关联交易问题的基础。
企业应及时、全面地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确保相关方能够获得清晰地了解关联交易的信息。
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各方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四、确保转移定价的合理性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问题是一个关键环节。
企业应确保转移定价的合理性,即通过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
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转移定价不合理而引发的利润移除、税务风险等问题。
同时,企业可以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参与转移定价的制定和监督,提高其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注重关联交易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必须注重维护其独立性。
企业应确保与关联方的交易与其经济利益存在实质性的联系,避免因关联性而产生的不公平和损益漂移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独立委员会等方式来确保交易的独立性。
六、加强对关联方的尽职调查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之前,企业应加强对关联方的尽职调查。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
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
合营企业;3。
联营企业;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董事;(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四)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5%以上的;(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如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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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
环节控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21.1.1 关联交易风险
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图21—1 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示意图
21.1.2 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的控制可以降低到最小,具体的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图21—2 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
21.2.1 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
21.2.2 关联方界定控制流程
21.2.3 关联交易控制流程
董事会及
交易人员总裁财务总监会计人员
审计人员
21.2.4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