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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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

论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
21 0 2年 4月 第2 6卷 第 2期
新 乡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nin nv ̄i ( oi c ne dtn or l f xagU i t Sca Si csE io) n Xi e y l e i
Ap . 01 r2 2 Vo _ 6 No. l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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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在 国际商事 仲裁 中的作用
在 国际商事 仲裁 的过 程 中 , 裁决 所 依 据 的是 当 事人 双方 约定 于合 同之 中的仲裁 条款 或协议 。没 有 仲裁 条款 或协议 的 , 仲裁 机 构 一般 不 予 受 理 。 当一
方当事人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 , 具体的仲裁请求和 事实 、 由 向在 该范 围具 有受 理 权 限 的 仲裁 委 员 会 理 申请 , 经过 受理 、 仲裁庭 组 成 、 理等程 序后 , 审 争议 便 进入 了 国际商 事仲裁 裁决 的承认 和执 行过 程 。在 此 过程 中 , 当事 人 主动 地 承认 并 执 行 仲 裁机 构 的裁 若 决 , 法 院仅发 挥 协 助作 用 。若 当事 人 不予 主动 地 则 承认 并加 以执 行 , 法 院 便要 发 挥 它 的 一项 重 要 的 则 作用 —— 监督 当事 人 执行 仲裁 裁 决 。此 时 , 院便 法 会在 国际商事 仲裁 中进 行 涉 人 , 是 国家公 权 力 基 这 于合 同 、 协议等 对商 事主 体进行 的救 济与 干预 。 法 院在 国际商 事 仲裁 中 的作 用 主要 有 两 种 , 一 为协 助作 用 , 为 监 督作 用 。法 院 的这 两 种 主要 作 一
目前 , 于 司法适 当介 入 仲裁 的正 当性 和必 然 对 性 没有 分歧 , 但关 于仲 裁 的司法监督 体制 多有 分歧 , 即我 国 的涉外 仲裁 与 国 内仲 裁 的监 督体 制应该 实行 单 轨 制还是 双轨 制 , 行全 面监督 还是程 序监 督 , 实 这 也是本 文所 要讨论 的主要话 题 。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

( 二)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 问题 文 规 定 , 但是实践 中的做法很 多 , 是 很 不
1 、 对仲裁程序的通 则的规 定。 仲裁程 规 范 的 , 如 何 解 决 这 一 程 序 问题 , 有 待 于 序通则所确 定的平等对 待当事人 以及适 相关立法作 出进一步的规定, 用立法加 以 当进行仲裁 的原则, 贯彻仲裁 当事 人意 思 规 范化 、 明确 化 。
上也存 在差异 。1 9 5 8年 《 纽约公约》 第5 1 9 9 8年发布 了 《 关 于人 民法 院撤销涉外 法律规定来看,与中国最 大的不同是, 对
仲裁裁决的情形 , 法院只 审查 当事人关 于 的权利 。 仲裁庭对 当事人 的平等对待。 《 示 仲 裁 庭 的权 力分 配 问题 , 学 界 的 理 论 上 看
是否愿 意提交仲裁的真实意思, 或者在仲 范 法》 对 该 原则 予 以 明确 规 定 : “ 应 对 当 事 法是这 一制度使仲裁 机构实 际上获得 的
决中的法律 问题 的审查; 仲裁程序从属于 的僵化 。 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普遍共识是仲 围书的拟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 一是 由仲裁
法 院程 序 , 仲 裁程 序 不 具 有 终 局 性 。
裁程序 的进行必 须按照 当事人 的合理 要 庭在收到秘 书处转来的案卷后 , 根据 书面
否则仲裁裁 决会因“ 仲裁程序 与 材 料 拟 定 一个 文 件 ; 二 是 由仲 裁庭 会 同 当 ( 一)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 求进 行 , 首先 , 人民法院在对 涉外仲裁裁决 的 当事各方协议不一致 ” 而被拒绝承认与执 事 人 共 同 依 据 当事 人 最 近 提 交 的 意 见 拟
自治 原 则 以及 推 动 仲 裁 程 序 的 顺 利 进 行 ,

仲裁之司法监督

仲裁之司法监督

仲裁之司法监督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活动的发展,仲裁因其自身优势而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仲裁的这些优势如便捷,快速,秘密性也可能成为仲裁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以,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仲裁需要司法的监督。

但是这种监督不应是任性的监督,而是一种在尊重仲裁的契约性,民间性和独立价值的前提下的一种理性的监督。

如何把握监督的程度和方式在现代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仲裁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利益多元化,纠纷多样性,需求多样化的时代,仲裁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来,它在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中都有着特殊的作用,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的司法程序同为纠纷解决的方式,法院无可争议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

在仲裁发展的过程中,怎样处理仲裁和司法的关系是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仲裁和司法的关系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而仲裁司法监督就是仲裁与司法关系的体现之一,仲裁一方面基于其自身的弱点而需要司法对其监督,另一方面又基于对仲裁的尊重而要求司法机关对其的监督应当是适度的,所以,适度的司法监督是平衡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最好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通知等文件规定了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应该说我国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在世界范围内仲裁司法监督趋向于司法监督的干预减少的形势下,仲裁和司法的监督应该是适度的,而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看干预明显过度,这点主要体现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我国现代的司法监督制度是跟我们国家特殊的法律文化有直接关系的。

我国的仲裁在《民诉法》和《仲裁法》出台之前并没有良好的基础,当时我国仲裁的情况并不乐观,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员的素质以及仲裁的独立性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国家权力对仲裁也就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对仲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法律规定司法对仲裁较多的干预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

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

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

2010年l O月第4期(总第46期)海峡击争C r os s—st ra i t L ega l Sci enc eD cc.2010N o.4(Sum N O.46)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许玲(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部,福建厦门361008)摘要:仲裁的本质、属性以及特点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纵观目前各国的仲裁立法,几乎都有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只是监督的程度和模式各不相同。

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双轨监督的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

因此,我国仲裁立法有必要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并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行统一的程序监督。

关键词:仲裁;法院;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I2010)04—0108—06商事仲裁早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就已具雏形。

发展至今,其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仲裁因其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而广受国际商事领域当事人的认可。

但是正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与诉讼相比,其公正性和法律权威受到颇多的挑战与质疑。

也因此,长期以来,仲裁从未摆脱司法的监督。

基于对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理论界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有不同的认识,与此相呼应,不同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处理方式。

而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的司法监督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

因此,完善我国关于对仲裁司法监督相关规定就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项工作。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合理性法院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另一方面是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如对仲裁管【收稿日期】2010—10.06【作者简介】许玲(1967-),女,福建周宁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部讲师。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

05 国际仲裁法律制 度的挑战与改革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管辖权争议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认定存 在差异,导致管辖权争议频发。
仲裁程序透明度不足
国际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缺乏透明度,可能引发公众对仲裁 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仲裁裁决的执行难题
一些国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诸多限制,影响仲裁裁 决的跨境执行效率。
04 国际仲裁法律制 度的实施与监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承认国进行申请, 经审查符合承认条件的,予以承认并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通常包括提交原裁决书或经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仲裁协议、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拥有申请权等 。
06 国际仲裁案例分 析与实务探讨
典型案例介绍与剖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案件背景
某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建厂,因东道国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公司遭 受重大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就 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仲裁庭作出了裁决。

仲裁庭的职权
仲裁庭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调 解和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 庭可以调查取证、传唤证人、组
织庭审等。
仲裁庭的义务
仲裁庭应当公正、独立地行使职 权,遵守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相 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决定是否受理。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导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纠纷跨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也众多。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领域的挑战。

问题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各国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与合作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跨境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实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

问题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

其中,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比如《海牙民事诉讼规则公约》;而双边、多边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互助的协定》。

问题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 传输文件和文书:即将法院、仲裁机构等发出的文件、传票、裁决书等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

2. 取证:即帮助当事人获取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证据,包括传唤证人、提取文件等。

3. 保全措施:即为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财产提供保护,比如冻结账户、扣押财产等。

4. 执行判决和裁决:即协助当事人在对方国家境内执行经过审判的判决和裁决。

5. 信息交流与合作:即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分享相关信息、法律解释等。

问题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自己所在国的法院或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3122116 课程名称:国际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3122116 课程名称:国际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3122116课程名称: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学时数:32学分数:2执笔人:张兰图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程序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

本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可以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课程目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仲裁法属于民事程序法。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和优势,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从而掌握民事诉讼之外的另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同时完善其民事程序法学知识体系。

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本课程宜安排在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法其他专门学科之后。

四、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发展的最新动态。

2、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对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了解,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和优势,掌握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_杜新丽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_杜新丽

文章编号:1001-2397(2005)06-0164-10・书 论・收稿日期:2005-06-11作者简介:杜新丽(1956—),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杜新丽(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摘 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

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

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

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

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仲裁裁决;适度审查中图分类号:DF974 文献标识码:A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化的形式[1],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成为诉讼的重要补充。

尽管仲裁与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也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之一,但是各国仲裁法和有关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制度,赋予法院对仲裁进行干预和协助的权力。

有学者认为“由于在传统法律原则上,仲裁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助机制,这就决定了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的审查问题”[2]。

在笔者看来,当仲裁逐渐发展并越来越多地得到各国司法制度的支持时,法院的司法审查将对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其整体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鉴于此,深刻认识司法审查的发生机制,运行轨迹以及其作用范围,把握法院审查的尺度,做到适度支持与监督,对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要。

一、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实际上,该领域的司法审查要解决的就是法院和仲裁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仲裁管辖权、指定或撤换仲裁员、采取中间措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等[3]。

论我国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

论我国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
论 我 国国 内仲 裁 的 司法 监 督
赵 为 敏
摘 要 :仲裁与 司法是我 国互为补充的两种 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 途径。然而,由于立 法的缺 陷 ,以及随着 时代 的发展 ,现有的 司法监 督模 式让仲 裁难以实现 自身效果。本文将着重描 述司法仅在程序方面监督仲 裁的必要性 以及可行性。 关 键 词 :仲 裁 ; 司 法监 督 ;程 序 监 督
司 法 与 仲 裁 的 关 系 司法与仲裁的关 系是各 国仲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种关系大致包 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 司法对仲裁 的监督与控制 ,另一方面是司法对 仲 裁 的支持与协助。国际范围司法 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一般趋势是 ,司法对 仲裁 的监督与控制逐步弱化 ,而支持与协助则不断强化 ,支持仲裁 已成 为各 国普遍遵行的立法指导思想 和司法政策 。_ l 由于历史的局限 ,仲裁法 的某些规定未能体现支持仲裁精神 ,某些 规定则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对 国际上普遍采纳 的一些 旨在支持仲裁 的制 度还付之 阙如 ,不符合司法与仲裁关 系发展的一般潮流。随着时 间的推 移 和实践 的发展 ,仲裁法关于仲裁司法监督规定的一些弊端逐步显 现出 来 。赋予人 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以全面审查和否定权 ,必然将会导致 仲裁 裁终局 “ 成为一句空话 ,从而造成 了事实上的一裁一 审。 二 、 司 法监 督 模 式 改 革 ( 一)、 当今 国际 趋 势 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进行审查实行一视 同仁是世界各 国仲裁立法 的通例。而且从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来看 ,法 院对仲裁 的干预取 向 减少。我国 《 仲裁法》 对监督 涉外仲 裁裁 决所作 的规 定 已经 与 国际接 轨 ,经济全球化趋势要求 国内市场和国际市 场的法律规则 的一致性 ,而 对国内仲裁裁决 和涉外仲裁裁决分时看待的做 法显然是不符 合这一原则 的 ,而且与我国 《 仲裁法》 中规定 的仲裁 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的原 则相悖。 随着仲裁的 日益广泛应用及仲裁法制 、仲裁规则 的健全 ,特别是一 些具有很大影响的国际性 仲裁公约 的订立 ,使得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更 多 的缩减到单纯的程序领 域。1 9 5 8 年 《 纽约公约》 和 1 9 6 5年 《 关于解决 各 国和其它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 的公约》 都否定 了法 院对于仲裁裁 决 的实体审查。在同样具 有重要 国际影响的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中 也有类似规定。其中第 5条 明确规定 : “ 由本 法管辖 的事 情 ,任何法 院 均 不 得 干 预 ,除 非 本 法 有 此规 定 。 ” ( 二) 、 取 消 实质 性 审查 的理 由 从 国 际立 法 经 验 与 国 内 立 法 来 看 , 取 消 实 质 性 审 查 是 当今 立 法 潮 流 ,我 国在修改仲裁法时也建议 取消关 于实质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 具体理 由有 :第一 ,当事人之所 以选择仲裁这种争端解决方 式 ,是 基 于对仲裁裁决制度的信任。倘若在 仲裁裁决作 出后 ,法 院基 于仲裁司 法 监督要求对于仲裁裁决不但进行程序性审查 ,而且还要进行实 质性审 查 ,便会造成 司法干预仲裁而不是司法监督仲裁 的后果 ,造成 司法不信 任仲裁 的不 良影 响,使得仲裁制度形同虚设 。第二 ,法院在行使 司法监 督 权时对 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 ,也造成 司法资源极大 浪费 ,尤其是 当这种 实质性 审查仅仅针对 国内仲裁裁决时 ,这种浪费和不 信任体现的 更为明显。第 三 ,对仲裁裁决实施实质性审查有悖于仲裁裁决 一裁终局 原则。在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中 ,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进行 实质性审查 的做法 ,实际上 就是对案件进行全面而重新 审理,这 与上诉 制度几乎毫 无 二 致 。 从这 一 意义 出发 ,仲 裁 庭 的 仲 裁 程 序 实 际上 仅 仅 相 当 于 基 层 法 院一审程序 ,丧失了仲裁制度 的独立性 ,明显违背 了仲裁 裁决一裁终局 原则 ,也违背了国家建立 了仲裁制度和当事人选择 仲裁方式的初衷 。第 四,对仲裁裁决实施 实质性审查极有可能造成司法 监督错误。就现阶段 而言 ,我 国对于仲裁员 “ 三八两高” 的选拔任用标准是极为严格的 ,可 以说超越 了对各级法院法官任用选拔 的要求。因此 ,仲裁 员普遍业务水 平和法律水平相较之法官 ,是具有 明显优势的。如果对仲裁裁决进行实 质性审查 ,则极有可能因为某些法官个人业务素质不够高而容易造成监 督错误 。因而 ,取消实质性 审查是在情理之 中的。 ( 三) 、仅 对仲 裁的程序性 问题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1 .只对仲裁的程序 性 问题进行 监督 ,是 由仲裁 的 自治性 决定 的。 当事人之 间发生 了纠纷 ,是依仲裁程序还是 司法程序来解决 ,完全取决 于 当事人 的自主意思 。一旦决定以仲裁来解决 ,当事人还可 以 “自选”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相关情况。

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2023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提质增效,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有力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今天予以发布。

第一部分介绍了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仲裁法律规则不断完善,深度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与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就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等重点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迭代升级“一站式”平台;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话交流,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与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

与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

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为了解决人类社会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争议和争端,自古以来,人们发明了许多方法,如神明裁判、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等。

几千年来,这些方法对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争端,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和进步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这些方法中,最具权威、最为严格、最为正统的当属司法诉讼。

但是,由于它的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等等,使一般案件和一般当事人不愿或不敢涉足。

而仲裁以它给当事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程序灵活便捷、减轻讼累、费用低廉、可以自选仲裁员、保密性强、一裁终局、法律保障执行等优点,受到世人青睐并被广泛采用。

人类进入 20世纪后,仲裁逐步发展到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

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

与此同时,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地区规则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

我国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我们称之为涉外仲裁(见《仲裁法》第65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等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始于20世纪50年代。

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经两次更改,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还有一个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成立于1959年,专司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在国际仲裁界享有较好的声誉。

特别是我国1986年12月参加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1994年8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我国涉外仲裁法制建设蓬勃发展。

论我国法院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体制

论我国法院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体制

论我国法院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体制摘要:我国的《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实行双轨监督体制,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采取不同的标准。

我国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应顺应国际潮流,废除双轨制,建立程序单轨制的仲裁司法监督模式。

关键词:司法监督体制双轨制程序单轨制仲裁作为一种司法外纠纷解决的方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历经了司法绝对不干预仲裁、司法过度干预仲裁和适度干预仲裁三阶段。

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是司法权和仲裁制度本质所决定的。

我国学术界对于司法适当介入仲裁的正当性和必然性没有分歧,但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多存疑虑。

在此,笔者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有关体制首先,根据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内容划分,可划分为“全面监督”和“程序监督”。

“全面监督”认为,法院对仲裁应进行“从程序运作到实体内容上的双重监督”1;“程序监督”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限于程序问题。

其次,根据各国仲裁立法在对待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是否适用不同的监督标准,可以划分为“单轨制”监督和“双轨制”监督。

前者指,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监督采取同一标准;而后者是针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监督采取不同标准。

综合上述模式,学术界产生了三种主张:一,“单轨制全面监督论”,即法院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均采取全面监督的体制;二,“单轨制程序监督论”,指法院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均采用程序监督的体制;三,“双轨制监督论”,即法院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采用不同模式,一般给涉外仲裁优于国内仲裁的待遇。

2二、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采取了“双轨制”的做法,即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监督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可以分为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者所依据的法定理由并不相同。

拿撤销来说,其主要区别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而撤销涉外裁决,法院仅对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审查,从而赋予了涉外仲裁以优于国内仲裁的待遇。

公共权力介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动因探析与冲突解决

公共权力介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动因探析与冲突解决

央集权 的君 主专制时期 , 国家权 力也开始深
入 社 会 的Z~ 4" - 方 面 , 包 括商 事仲 裁 制度 。 此
阶段没落的封建特权 阶级 瞑怕商人之 间的裁
断力量 会 日益侵蚀掉 国家的公共权 力 , 于 是
将 仲裁纳入 法律制度 中。 发展 到后期 , 从 维
护其 统治地位 出 发 , 甚至 制定 了禁止 私 力救
【关 键 词 】 公 共 权 力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 私 力救 济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沿革 . 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 , 国际商事仲裁在
亚 洲和中国的起步是 比较晚的。 在本文 中 ,
我们将主要 以欧洲为代表分析仲裁制度的发
展 , 从而找出它 发展背后的动 因与线索 。
西方 国家的仲裁制度经历 了 : 从完全
避这样的冲突。
( 一 ) 从 当事人 自身 的角 度
双 方 当事 人在选择 国际商事 仲裁方 式
解决争端前 , 应尽可能地先去 了解对方 国家
的国 内法 , 特别是 与对方国家的公共 利益 和
强制性措施 密切相 关的法 律条款 。 同时 ,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秉着诚 实 的原则尽 量 告 知对方 相
然性 。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现代社会私力救济
的一 种 , 具 有 私 力救 济相 当多 的特性 。
私力。 公力救济存在诸多
难 以克服 的缺陷: 其一 , 公 力救 济一 般 收取
多种 费用 ,
还可 能产生各种
灰 色 “

支出,
成本高 。 其 二 , 公力救济程 序复 杂繁琐 , 耗
共权力 介入 国际商事仲裁 的体现之 一 。 法 院
对 仲裁程 序 的合法 性 、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新论——基于“需要干预论”的视角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新论——基于“需要干预论”的视角

关于法院应否监督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 内容 ,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和 国家的
需要 。
[ 关键词] 涉外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
需要干预论
般来说 , 涉外商事 仲裁的司法监督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司法监
督包括司法协助和司法干预, 即包含了法 院影响或介入 仲裁 的一切手段 , 不仅 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 还包含法院对仲裁 的支持与协助 , 也就是说 , 法 院的监督 , 既有积极肯定 的一面 , 也有 消极否定 的一面 。而狭义 司法监督仅指 司法干预 , 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赋予 的监督权 , 我国涉外商事 仲裁所作 出的审 对 查、 控制与干预, 主要包括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 不予执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等。本文 的司法 监督采用狭义 , 即仅仅 指司法干 预。如无特 别说 明, 文 的 本 “ 需要干预论” 中的“ 干预” 一词也与狭义的司法监督取 同义 , 其实 , 昌麒教授 李
度靠拢 , 即缩小至纯粹 的程序 问题 。 我们 可 以把此 种观点 称为 “ ④ 程序监督 论” 。从国内外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与司法实践来 看, 在法院司法监督问题上最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 了 除 对程序 问题进行监督外 , 国内法院是否还应监督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 内容?对
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 , 对此问题历来有不同的立场 , 概言之 , 大致可分为以下 四

M ・s・ao s nen t n l o mec l riai s ai— w a dP at e V l ) Jcb ,Itrai a m ri bt t n i Aut l l n rcc ( ou 1 , o C aA r o n r aa i me

《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国际商事仲裁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总学时:32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一、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课程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商事仲裁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课。

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

任务: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高等本科教育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对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参加人,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撤消、执行有基本的认识和掌握。

仲裁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学习《仲裁法》可以为学员构建完整的争议解决的知识体系,并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及安排第1章导论(学时2)教学目标:本章讲述仲裁的基本理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重点理解仲裁的含义,了解仲裁的分类、特性及其优势与局限性,对仲裁的性质和仲裁的历史发展有初步理解。

本章重点、难点:仲裁的性质。

·第一节仲裁的概念(学时1目标层次理解)1.1.1 仲裁的定义1.1.2 仲裁的分类1.1.3 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第二节仲裁的性质和特点(学时0.5 目标层次理解)1.2.1 仲裁的性质1.2.2 仲裁的特性·第三节仲裁的历史沿革(学时0.5 目标层次理解)1.3.1 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1.3.2 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第2章中国仲裁法概述(学时2)教学目标:本章旨在介绍中国1994年《仲裁学》的概况。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重点掌握仲裁法和仲裁范围的概念,了解1994年《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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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这种模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 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 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 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
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方面已经无二致。
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 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 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 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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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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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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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
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 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 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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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 1 统一全面监督论 2 双轨程序监督论 3 单轨程序监督论 4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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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面监督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 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 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 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 的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 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 体内容的双重监督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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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 不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 和控制,还包括支持与协助
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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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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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在监督标准上:国际商事仲裁的 司法监督是否应与国内仲裁双轨实 施;
2 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 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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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 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司法监督。
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 义(natural 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 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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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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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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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模式 的理论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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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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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文献
1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 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 版。
2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 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 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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