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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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履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管理,做好中标人的履约考核工作,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和监理单位;考核对象为各标段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及监理组。勘察、设计、科研、物质采供等单位的履约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履约考核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桥指)组织对参与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履约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履约考核工作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联合各总监办公室、纪检驻项目办共同组织进行,必要时将邀请厅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
泰州大桥工程项目中标人履约考核工作由省桥指计划处前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计划处负责考核评分的组织、考核资料准备、评分转化为等级、考核结果上报和告知等组织工作,提供勘察设计单位和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处负责提供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处、财务处、总工室和纪检办负责安排固定人员协助工程处、计划处进行考核评分工作;总监办负责协助省桥指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所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并参与对其进行考核评分。履约考核一般于每季度末进行一次考核。
第五条为做好泰州大桥工程项目中标人履约考核工作,省桥指成立履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桥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决议履约考核中的重大事项,包括组建履约考核工作小组、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以及根据被考核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诉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结果的决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履约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由省桥指各部门代表、纪检代表、相关总监办代表以及省桥指具体合同实施现场管理人员组成。履约考核工作
小组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省桥指各部门委派一位代表参与组成考核小组,另根据被考核单位情况,由合同管理职能部门、总监办委派一位合同实施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参与组成考核小组。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履约考核将分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所履行合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进行;监理单位的履约考核将分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廉政建设及其他情况等方面进行。
第七条中标人履约考核将依据合同文件、交通部(或建设部)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江苏省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下发的相关检验检测标准、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工作质量考核明细表等文件规定进行。
第八条履约考核将按如下程序进行:
(1)听取被考核单位按照第六条要求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档案资料;
(3)查看工程现场;
(4)与相关联单位座谈,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5)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6)考核评分。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九条考核工作分两步走,首先在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工作质量考核明细表》进行评分,然后根据评分,参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定级。考核级别将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十条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考核评分80分(含80分)~90分(不含90分)为良;考核评分60分(含60分)~80分(不含80分)为中;考核评分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将向被考核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对考核为中的,将通知被考核单位做好改进工作;对考核为差的将给予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中止合同等处罚。
第十二条本履约考核办法仅是对被考核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考核,具体奖惩办法将根据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履约考核结果将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江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人员有营私舞弊、索贿、或打击报复行为的,被考核人可以报告纪检部门。
第十四条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每个季度对承包人(中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接线工程将由泰州、镇江和常州三市指挥部参照本办法对接线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考核结果报省桥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于招标文件中载明。
附件:《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工作质量考核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