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

收件方:各销售单位发件方:北京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

签发人:经办人:陈作计联系电话:页数:28

抄送:计划财务部、运行控制部、呼叫中心

关于下发第六版《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销售单位:

因战略转型需要,首都航空根据市场变化及自身实际情况做出调整部份经济舱子舱位定价标准决定。决定予以下发《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第六版票务规定(见附件),此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执行,届时原第五版票规同时废止。请各销售单位遵照执行。

注意事项:

一、各销售单位在销售各类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舱位或产品规定、使用条件、限制条件、签转、变更、退票规定,尽到提前告之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投诉。

二、本通知自2014年*月*日起生效。出票日期在2014年*月*日前的客票,若发生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仍按北京首都航空第五版票务规定执行,出票日期在2014年*月*日后的客票,若发生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按本文件执行。届时原北京首都航空票务规定(第五版)同时废止。

二、出票日期在*月*日前的客票,若变更至*月*日后再进行退改签业务处理,则按本规定办理。

请各一线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在过渡期间,务必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未尽事宜,另行文下发明确。

特此通知

一、舱位设置:

㈠头等舱(F舱)

头等舱子舱位为:P舱(产品舱)、A舱(产品舱)㈡经济舱(Y舱)

B/H/K/M/L/Q/J/X/U/E/T/Z/D/S/C/I/V/N/G/O/W/R为经济舱子舱位;其中B/H/K/M/L/Q/J/X/U/E/T/Z/D/S为明折明扣舱位;C舱为经济舱特价自定义舱位;各代码对应的折扣及特性如下:

㈣舱位设置说明

1. P、A、I、V、R、W、N舱为产品销售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产品规则执行;若无产品规则,则按对应的主舱规则执行。

2. O舱为免票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舱位免票规则执行。

3. 其它舱位规定参照附件2《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执行。

㈤各单位应对旅客定座信息妥善保护,不得随意向外提供,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旅客定座信息只有经国家相关机关(公安等)或旅客个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向外披露;当个人在售票柜台查询时,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件,待查验确属旅客本人时方可提供;当个人以电话形式查询时,须提供个人证件号码、航班日期、航班号,以上信息与定座信息一致时方可提供相关信息。

1. 旅客手机号具体格式

⑴输入旅客本人电话号码:

>OSI JD或CN CTCM手机号码/Pn

Pn为相应旅客,即OSI项的手机号码必须对应到相应旅客,如:OSI JD CTCM/P1,录入第一个旅客的手机号码。

⑵输入联系人电话号码

>OSI JD或CN CTCT手机号码

如果留下的手机号为联系人的电话,非任意PNR内旅客的手机号码,需要以OSI JD CTCT手机号码形式存储,CTCT代

表此号码为代理人或联系人的手机。

如:OSI JD CTCT,录入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二、主要使用规则

㈠座位预留时限:

各舱位具体预留时限以订座系统中首都航空标注为准(特殊规定除外);网站座位预留时限在订单生成后半小时内必须完成支付,否则座位不予保留。

㈡调整变更收费标准:

1. F/Y舱,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均免费变更,不限次数;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变更费。

2. B/H/K/M/L/Q/J/X/U/E舱,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变更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变更费;

3. T、Z、D、S、C特价舱不得自愿变更、升舱。;

4. 所有产品舱位变更规定依据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5. 升舱变更时,收取原舱位票面价与适用新舱位间票价差额,同时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6.

㈢调整退票收费标准:

1. F/Y舱,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5%退票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

班离站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退票费;

2.B/H/K/M/L/Q/J/X/U/E舱,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退票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30%退票费;

3. T、Z、D、S、C特价舱一律不得自愿退票,退票仅退税。

4. 所有产品舱位退票规定依据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5. 升舱后退票,舱位间票价差额退回旅客,不收取退票费,只收取原客票对应舱位退票费。

㈣各销售单位在办理首航航班相关票务业务时,必须同时取消旅客不成行的航段或订座编码,不得虚耗航班座位。若导致座位虚耗,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⒈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⒉北京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

用规则

3.违规处罚标准

北京首都航空市场营销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设置表(2014年*月*日起生效执行)

6

7

8

9

附件2:首都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

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

一、多舱位一般规定

㈠适用航班:所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为“首都航空”)承运的国内航班。

㈡适用范围:适用于由首都航空承运的使用“898”国内运输凭证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与首都航空签有子舱位互售协议的航空公司销售的首都航空国内航线运输。

㈢票证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首都航空本票电子客票、本票纸质客票、与首都航空签有子舱位互售协议的航空公司本票电子客票、本票纸质客票及BSP电子客票。

㈣购票地点:首都航官方网站()、首都航空旗舰店、首都航空指定的代理人及授权委托的售票柜台、BSP代理人、海航售票处、首航呼叫中心等。

㈤各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航班开放的舱位进行订座并按其订座舱位对应的价格填开客票,严禁高舱低占、弄虚作假,否则一律按北京首都航空的票务规定进行处罚。

㈥代理人操作升舱必须在同一OFFICE号下完成,否则原票只能按自愿退票处理。

㈦儿童、婴儿不论购买何种优惠票,姓名后必须打印CHD或INF标识。儿童旅客需持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儿童网站购票时,旅客类型必须选择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