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费也要交契税
四川关于契税的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财行便函[2017]14号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
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名称相似,在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上,这两项费用也经常困扰着财务朋友们,比如:这两项费用是否都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总局未有明确性规定,导致实务中纳税人难以把握!总局层面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对此有所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2、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这是总局对134号的解读,而且在针对天泓基业房地产企业诉讼案中再次被引用,具体案例点击蓝字了解!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市政配套是否为契税计税依据税法文件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配套文件——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6161万元、负债不实8960万元、收入不实5727万元、成本费用不实9 171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480万元。
其中:该公司将以前年度排污费、中水费、综合物业费等收入1539万元推迟到2009年确认;将以前年度多结转的土地开发成本在2009年直接冲减,少计2009年主营业务成本3961万元;少计缴契税2264万元(已于检查期间补缴);未按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少计2008年本部营业外收入4.03亿元。
【土增清算】市政建设配套费,什么大配套or小配套?到底交不交契税?
【土增清算】市政建设配套费,什么大配套or小配套?到底交不交契税?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报表的配套实务解读,小编今天带领小伙伴们继续学习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那些事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财税工作的小伙伴,应该对“市政建设配套费”这项费用不会陌生。
那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个提法呢?“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又是如何区分的呢?可不可以进入到上篇文章提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呢?要不要缴纳契税?如果需要缴纳是不是也可以进入上篇文章提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呢?刚开始接触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小伙伴如果不了解建筑行业,可能会被这些专业术语搞得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云,如果再结合财税相关知识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下面计入今天文章的正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含义”】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1、第三条规定,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3)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1、第二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鲁财税【2013】19号 青黄政发〔2013〕42号
2013年 2013年
4、土地评估
详文件
土地价格总额
计价格[1994]2017号
1994年
5、土地登记费
4万
土地使用面积
[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1995年
4.00
4.00
二、政府行政性事业收费
第 1 页
1报批报建费
1.1散装水泥集资
2.00
建筑面积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名称
一、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收费比例 或单价
基数
文件名称编号/详细 文件链接)
发布时间
本项目此费 费用计算明 用金额 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80.00
规划建筑面积
青开管发[2004]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最新知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我们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
值得一听的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不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依据。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以上就是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会计网,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稳运行与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旨在规范征收程序、明确用途范围、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一、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和工业区。
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征收对象包括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具体税款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征收。
二、征收程序1. 开发商在开始规划、开发某一区域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
2. 相关部门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审查其合规性和配套设施情况,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3. 审查通过后,开发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并将所征收的资金用于相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
三、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和建设项目的规模而定,通常以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同时,也考虑到开发商在项目建设中的投资成本和盈利空间,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压力。
四、资金使用1. 确保资金安全。
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
2. 合理使用资金。
资金应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修建、供水供电系统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
在使用中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和城市功能的需要。
3. 监管资金使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五、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开发商,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征收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协调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展开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应按规定补缴契税。
---------------------------------------分析: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竞拍出让时,国土部门在测算土地价格时就将配套费测算进土地出让价格中,土地出让合同价即为土地出让的全部收益;另一种是土地出让时,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成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分别收取,一般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主要涉及安置房、保障房、公共建设等项目,市场上更多的是竞拍方式。
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土部门征收。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只能是体现在一个协议或合同中,其他部门以通知单等名义收取配套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另外一种政府收费行为。
3.有些税务机关误读文件规定:财税【2004】第134号中,(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市政配套费在契税中的计税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土地供应环节的契税依据一、很多地方,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列入计税价格据以缴纳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依据规划的建筑面积缴纳的,是为建筑而缴纳的,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公开挂牌结束后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上明确竞价的“成交价格”,这个价格应该就是契税的计税价格;企业缴纳的费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从《条例》、《细则》看,两者都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且明确是“合同价格”,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税【2004】号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是当前“招拍挂”下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青苗补助费不是熟地供应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国土资源部评估地价的指导文件,出让国有土地需要先进行出让底价评估,《规程》规定“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价格评估”可适用成本逼近法,而且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成本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成本逼近法下成本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利息、土地开发利润和土地所有者收益构成。
土地取得费“主要表现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是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
”而“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
”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补助费。
”从《规程》看出,征地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用应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中的“各种补偿费用”,这部分补偿费用在征地或土地一级开发时要将其支付给相关补偿对象,意味着在当前熟地供应的土地储备模式下,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时已经将补偿支付给补偿对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支付。
配套设施工程上税(3篇)
第1篇一、配套设施工程上税概述配套设施工程,通常指为满足特定功能需求而建设的辅助设施,如停车场、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在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在配套设施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情况下,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三、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款。
在配套设施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情况下,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税率缴纳的税款。
在配套设施工程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情况下,不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建造成本。
五、配套设施工程上税案例分析以金坛高铁枢纽配套设施工程为例,该项目总投资214200万元,专项债申请金额为175000万元,其他资金39200万元。
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取得收入62000万元,土地出让收入合计325000万元,预计成本费用合14750万元,项目净收益372250万元。
在此案例中,配套设施工程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务处理规定,该项目在税收方面的处理如下:1.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 土地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建造成本。
六、总结配套设施工程上税问题,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合理处理配套设施工程的税收问题,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配套设施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市政建设配套费真的必须交契税?.pdf
市政建设配套费真的必须交契税?一个学员说:他们那里,地税跑到住建局打印出各公司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然后以此金额要求缴纳契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
这个配套费是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交缴纳或补缴纳的规费,跟契税应该八竿子打不到一起,为什么要交契税呢?但是,大家都认为要交契税。
包括税务人员、税务专家和许多会计,尤其是契税交得非常多的房地产行业,你去问问房地产会计,十有八九都会一本正经地告诉你:配套费本来就是要交契税的。
众口铄金、三人成虎,果真如此吗?通过这件小事,来剖析一下纳税的规则。
首先学习基础知识。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不动产产权征的税。
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条例》和《细则》是这样规定的:《契税条例》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什么是成交价呢?《契税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可见,从契税的基本规则看,其计税依据是合同确定的价格。
比如,出让土地合同约定价格1亿,地方政府减免你1千万、返给你1千元,你仍然要按1亿这一合同价格,来交契税。
这就是契税的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这个公式,以后会用:契税计税依据=成交价=合同价。
一直以来,这一规定是明确的。
但200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了一个财税【2004】134号文,对以上规则进行了解释:134号文是一个理解起来非常容易出偏差的文件,我把原文,以及其它两个相关文件,放在一起,另成一个文章,供大家参考。
134号首先进行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其核心是:全部经济利益,通俗讲就是买这地花的全部的钱!全部经济利益与合同约定的价格显然不一样,前者范围明显大于后者。
规范性文件明显在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之外加大了纳税义务。
这一加大纳税义务的规定,在《条例》和《细则》中,并未有对财政部的授权。
所以,134号文这一规定,必定只能是对《条例》和《细则》解释而非改变,它也必须要遵循成交价=合同价这一基本规则。
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按31号文规定,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土地成本二级科目,而现实中大部分财务人员计入了前期工程费二级科目,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据说当初讨论31号文草稿时万科参加了,因为万科是这么进行的帐务处理,最终总局采纳了万科的意见,计入了土地成本。
我们先不管31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我们计入了前期工程费可能是我们没有理解31号文说的大市政配套费的内容。
我想请教各位群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交纳的配套费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有人可能回答: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
呵呵,对不起,您恕我愚钝,我还是不清楚哪些配套属于红线内的哪些属于红线外的,请您举例说明,把经手过的配套费分别列出来,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内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外配套。
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来讲,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还是计入前期工程费没有差别,至多就是一个核算是否精确的问题。
但是否对契税有影响呢,请看我的第二个问题:二、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先看相关规定:1,基本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法字[1997]52号》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城市基础配套费缴纳契税存在差异业务涉税风险(操作指引)
城市基础配套费缴纳契税风险应对操作指引
一、应对思路
1.涉税风险描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存在差异的风险。
2.核实计税依据
核实缴款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和缴款日期
3.估算应缴税款:
4.查询金三入库
5.估算漏缴税款
估算漏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元(=估算应纳税款-入库税额)。
二、核实方法
(一)核实路径:
(1)房地产企业
查看缴款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科目明细帐,确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缴纳金额和缴纳日期。
(2)工业企业
查看缴款工业企业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科目明细帐,确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缴纳金额和缴纳日期。
(二)调阅资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缴纳收据及合同。
外网招牌挂公告信息
(三)补充采集数据及工作建议
本次从财政厅采集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细,而国有土地出让金计税依据为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核实人员在。
城市配套费纳入契税吗
城市配套费纳⼊契税吗每个城市都会有这个基础设施,⽽且这个基础设施⼀般来说都是承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那么关于城市的配套是不是需要缴纳契税的规定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配套费纳⼊契税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收契税,主要依据就是财税〔2004〕134号⽂件。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地使⽤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地使⽤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为取得该⼟地使⽤权⽽⽀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竞价⽅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地出让⾦、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地使⽤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地使⽤权的,应按照⼟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地使⽤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城市的配套⼀般情况下是需要缴纳契税的,这个在相应的国家⽂件中已经有了相应的,基本上每⼀个地区对于这个规定是差不多的,这个城市配套,⼀般情况下都是由建设部队进⾏缴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税问题的思考
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税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之相关的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也在高速增长,如供热、供水、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与十几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总体规模,还是供应产品的质量都有了大幅提高,而这一切的发展,都离不开城市基本建设配套费的投入。
这些年来,配套费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许多的变化,笔者顺着政策变化的脉络和配套费收取、分配的方式变化进行探讨和解读,对现行各种方式下的配套费收取、分配下的涉税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对公用事业取得的配套费收入税收管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变化的沿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由政府向建设单位收取,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从青岛市收取的配套费内容、标准、方式来看,主要发生了以下几次重大的变化:(一)明确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
现在所能了解到的青岛市最早关于配套费的规范性文件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综合开发费标准金额的通知》(青政发[1996]122号),其规定的城建综合开发费构成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用和开发区片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由政府统一收取,并统一支配使用。
(二)缩减配套费收取项目,明确配套费使用范围。
2001年,为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当时综合开发有关费用征收中出现的投资缴费主体不明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不清和减、缓、免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过多过滥、城建资金流失严重等问题,青岛市政府对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青政发[2001]38号)调整后仅保留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其他两项: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用取消。
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我们一直都在误解的134号文件
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我们一直都在误解的134号文件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12000万元,办理土地证时缴纳了480万元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
2013年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部门要求缴纳配套费1120万元,2019年11月份接到税务局通知要求补缴契税44.8万元,并要求加征40.32万元滞纳金。
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有说需要缴纳契税的,有说不需要缴纳契税的,请问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DJZ回复:目前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支持市政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一方主要依据财税2004年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年603号文件,认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市政配套费。
反对市政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一方主要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认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那么,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呢?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市政配套费属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就应该缴纳契税,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则不应该缴纳契税。
问题的焦点又回到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年603号文件,仔细研读一下这个两个文件,134号文件是这样表述“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603号文件表述为“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从这两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出市政配套费要不要计征契税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市政配套费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因果关系。
既然两个文件都在强调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市政配套费才需要缴纳契税,那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市政配套费?按照财综函2002年3 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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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费也要交契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正在接受税务检查。
该公司会计小马咨询,当初通过招拍挂拿地时缴纳出让金20000万元,缴纳契税800万元,为什么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公司少缴了契税呢?
经了解,A公司取得土地后,在办理规划证手续时,交纳了大配套费3000万元,而没有及时申报补缴契税。
大配套费又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和危房补偿费等。
这里的大市政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这里的市场建设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建设单位是大配套费的缴纳主体,征收标准以各地方具体政策为准且一般不得因减免大配套费而少缴契税。
若土地出让金与大配套费分次缴纳,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大配套费的性质不明晰,难免不知道要补缴契税或忘补缴契税。
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
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先看相关规定: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法字[1997]52号》
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国税函2009 603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从上面文件可以看出以协议,竞价,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市政配套费应该是已经包含在成交总价中,不存在后期因交纳配套费而补交契税的情况。
一般的大市政配套费都是政府摊派工程,事实上都是计入二级科目配套设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