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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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聘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招聘行为,严格把好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源头关,有效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行车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营运客车驾驶员招聘要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聘驾驶员条件

第三条聘用驾驶员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持有准驾车类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营运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年龄均不超过55周岁;

3、三年内无责任死亡事故;

4、驾驶客车必须持有A1证;

5、驾驶普通客车的必须有4年以上或10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员经历;

6、驾驶9米以上和高级客车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或20万公里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条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凡出现以下情况的驾驶员不得参加应聘:

1、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交通违法记录有满分记录的;

3、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违法记录的;

4、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第三章客运驾驶员录用程序

第五条根据客运行业要求,客运驾驶员招聘必须坚持以下程序:

1、应聘者提出工作申请;

2、对应聘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条件的审查;

3、对应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测试;

4、对应聘驾驶员进行岗前理论和实际驾驶培训,填写《驾驶人岗前培训记录及考核成绩单》;

5、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劳务派遣合同及相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事宜;

6、上述各项完成后,建立驾驶员电子及书面档案并录入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7、办理驾驶员即时证明,缴纳驾驶安全保证金;

8、凭证上岗。

第四章应聘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审查第六条为了确保驾驶员的驾驶资质完全符合客运企业和公司相关的要求,确保公司行车安全,对应聘驾驶员的资质要严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根据第五条的要求,驾驶员档案建立时需提供以下证明:

1、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事故证明;

3、由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有驾驶经历的驾驶员,应提交原服务单位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5、无驾驶经历的,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驾驶证信息表。

以上证明需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要招聘的驾驶员,招聘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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