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5.07.26【实施日期】2005.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为了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流程图(略)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简称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第三条抽调干警受市司法局、所在区(县)司法局领导,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劳教工作管理局,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市司法局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抽调干警所在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针对干警工作实际,制定干警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干警工作目标应由目标名称、完成目标的保证措施、达到的标准、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内容构成。
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便于考核、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抽调干警在接收工作中及对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需要着装的情况时,应着警服。
遇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应到岗到位,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可逆的罪犯刑罚形式,也是典型的合狱刑管制形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有犯罪嫌疑的社会中小不良分子,把其非刑事管制的限制力度加大,保证社会治安,同时努力落实改造,使其改变行为习惯、提高道德素养,实现正义刑罚和社会管理的统一。
二、社区矫正受管单位1、社区矫正受管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
2、全民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设立的专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办案。
3、社区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提供社区矫正受管者服务,为受管者量体裁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就业指导,社会积极性精神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4、社会组织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受管者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程序1、受管者登记和审查:社区矫正受管者到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实施依法审查,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登记并进行实施前的核查和考核。
2、实施前的知情程序: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受管者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管者的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受管者的生活状况,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社区矫正: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公安有关工作部门鉴定意见,采取合适的社区矫正方式。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核查社区矫正受管者的行为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1、有效抑制犯罪:社区矫正依赖于社会管理,采取联合执法和多种措施抑制犯罪,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率。
2、促进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对受管者具有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利用各项活动,帮助受管者改变行为习惯,改变其情绪状态,从心理上释放其压力。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性矫正,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为了有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制定详细而周全的方案,以确保矫正工作的有序、规范与高效进行。
以下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涵盖了矫正对象与条件、矫正内容与目标、矫正机构与人员、矫正方法与手段、矫正效果评估与改进、社会支持与帮教、矫正工作监管与保障以及矫正工作宣传与教育等多个方面。
一、矫正对象与条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在确定矫正对象时,应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等因素。
同时,矫正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矫正条件,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等。
二、矫正内容与目标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矫正、行为矫正、职业技能培训等。
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提升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顺利回归社会。
三、矫正机构与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
社区矫正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矫正警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
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矫正方法和手段,有效开展矫正工作。
四、矫正方法与手段社区矫正的方法和手段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体特点和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常见的矫正方法包括个别谈话、集体教育、心理咨询、行为疗法、技能培训等。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罪犯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五、矫正效果评估与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罪犯的思想变化、行为表现、学习情况、社会关系等方面。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矫正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京社委社组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委社组发〔2021〕56号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现将《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2021年10月14日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京社委社组[2019]28号),推进北京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逐步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8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培育不少于2个“品牌”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布局进一步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作用进一步发挥,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出贡献。
二、重点工作(一)实施“安家”工程。
规范社会组织培育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制定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工作指引》(见附件),通过“一址多用”、“合署办公”和“人才共用”等方式,依托各级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等设施,建设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支持、资源对接、人才培养等服务。
全市街道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应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作为枢纽型、支持性平台,协助街道社区联系、服务、管理社区社会组织。
2024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概述社区矫正是依法对刑事犯罪前科人员实施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社区化的方式,协助矫正对象逐步恢复社会功能,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试点目标1.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2. 推动刑事犯罪前科人员的社会化矫正,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3.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矫正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三、试点内容1. 制定并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2.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架构(1)建立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培养和选拔社区矫正工作者,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3. 加强社区矫正服务能力建设(1)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4.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的监管力度。
(2)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对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公示。
四、试点地区根据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选择几个具备试点条件的省份或城市进行试点。
五、试点期限和计划试点期限为两年,具体计划如下:第一年(1)制定并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架构,培养和选拔社区矫正工作者。
(3)加强社区矫正服务能力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开展矫正对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年(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健全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指针对一定社区感化对象,通过教育、临床心理治疗、劳动防范等手段,进行感化教育、家庭矫治、劳动矫治等强制行为矫治,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持社会安定、提高犯罪感化对象内在素质等目的的一种犯罪惩处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使犯罪感化对象能够改正错误、坚守法纪、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社区矫正的原则是基于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进行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尊重犯罪感化对象的人权和尊严,注重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设置矫正目标和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相关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分别承担着监管、协调和执行的职责。
相关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对犯罪感化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矫正计划。
各个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再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矫正前评估、矫正计划制定、矫正过程跟踪和矫正效果评估等环节。
矫正前评估要全面了解犯罪感化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背景和个体差异,为制定矫正计划提供依据。
矫正计划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综合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内容和矫正措施。
矫正过程跟踪要及时掌握犯罪感化对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矫正效果评估要对犯罪感化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京政法[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法〔2003〕3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首都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在部分区(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及任务(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下列五类人员: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5.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外地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或批准的上述五类人员,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1.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及职责(一)社区矫正组织成立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吉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大为和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担任;成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市民政局副局长聂志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丰景、市监狱局局长朱建华。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社区矫正是一种对于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手段,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改造的目标。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顺利和有效,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下面是一份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社区化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个人化的、社会化的帮助和管理,促进其自觉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与认定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应根据刑事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需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第三章: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个人犯罪情况和社会适应能力,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计划,并签署社区矫正协议。
第六条:社区矫正计划的执行应由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包括个人指导、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社区矫正计划需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与安排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育指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分布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社区矫正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应由执法部门、监狱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总则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个人化、社会化的帮助和监督,帮助罪犯重建自我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实现自我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通过运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改造和预防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法规,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细则的制定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的具体操作。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判处缓刑、假释和暂时出所就业人员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未成年犯、累犯以及涉及特定领域犯罪的人员也可适用社区矫正。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全面地满足不同案件类型的社区矫正需求,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中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改造和预防,为确保矫正工作的效果,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的定期评估和跟踪记录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矫正工作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励和惩戒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项关乎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矫正对象的行为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表现良好的奖励方式,如表扬、减刑等,同时也规定了矫正对象违反矫正纪律的惩戒措施,如警告、宣告撤销社区矫正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激励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和自我改造,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操作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预防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作者: ————————————————————————————————日期:ﻩ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核实确认单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姓名出生日期案情刑期刑期起日刑期止日是否重点人户籍地居住地核实情况姓名出生日期户籍地居住地矫正类别本辖区是否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亲属是否接纳(理由)该对象面临的困难(具体情况)核实意见司法所核实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司法所长意见签名: 年月日派出所社区民警意见签名:年月主管所长意见签名: 年月日日说明:1、此确认单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2、“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按掌握情况填写,“核实情况”、“核实意见”栏均为必填项目;3、此确认单一式二份,司法所留存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区(县)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材料接转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罪名法律文书字号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户籍地居住地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矫正起止材料接收日期寄发回执日期通知司法所时间司法所领取材料人及时间备注小计本年度共接收社区服刑罪犯材料件,其中转往外区县件,退回件,实收件。
说明:1、“法律文书字号”指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字号;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书字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3、“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社区服刑罪犯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于何时将材料转往何地;外区县司法局转递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街道(乡镇)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文书材料和人员接收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罪名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矫正起止法律文书字号裁决或出监所日期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户籍地居住地材料来源渠道材料接收日期人员接收日期备注说明:1、“法律文书字号”指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字号;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书字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密政办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5〕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密云县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有关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制度,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县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村)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也是一项专业性的社会工作。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镇街(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现有较好工作基础上,适应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社会治理创新不断加快的要求,紧密结合密云县域实际,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体制、完善机制、丰富手段、强化保障,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规定报告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规定报告内容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造矫正对象、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矫正任务的有效完成,特制定本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报告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一、个案信息个案信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框架,必须详细收集和记录个体特征、背景信息等,以便为矫正对象提供精细化服务。
个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人口学特征。
2. 家庭背景、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状况。
3. 教育背景、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信息。
4. 个人经历、罪行及犯罪动机分析等。
5. 心理咨询和评估结果。
6. 社会关系、社交能力等信息。
二、矫正计划矫正计划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为矫正对象制定的个性化、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
矫正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矫正目标:明确矫正对象的改造目标,包括消除犯罪倾向、重建健康人际关系、提升职业能力等。
2. 矫正方法: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养等。
3. 矫正期限:确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和矫正方式,如强制住院、社区服刑等。
4. 监管安排:安排专人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跟踪,制定监管计划和工作流程。
三、矫正执行情况矫正执行情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操作和执行效果的反映,必须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矫正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日常行为表现:记录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包括是否遵守社区规定、是否参与工作、学习、参与公益活动等。
2. 心理状况变化:记录矫正对象心理状况的变化,如自信程度、改造意愿、对社会的认同感等。
3. 矫正计划执行情况:对比矫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分析矫正措施的有效性。
4. 犯罪倾向变化:记录矫正对象的犯罪倾向变化,如是否有再犯罪意愿、接触再犯罪人员的情况等。
5. 接触情况:记录矫正对象与社会的接触情况,包括与家庭、朋友、社区居民以及矫正工作人员的互动情况。
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4.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现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查看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0年4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依法审批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事项;(七)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八)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九)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经费保障、场所和条件等问题;(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进行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看守所收监。
第四条区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狱处罚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监督和帮助,帮助罪犯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目标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监管、教育和帮助,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恢复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并最终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提供适当的社区资源和支持,社区矫正旨在创造一个安全、积极和有益于犯罪分子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改造自己,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原则1.个案化: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性进行差异化处理,量身定做矫正方案,以满足他们的具体需求和问题。
2.公正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应公正、公平,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矫正机构和人员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犯罪分子,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
3.综合:社区矫正不仅仅是监管犯罪分子,还包括教育、心理治疗、职业培训等综合性工作,以促使犯罪分子全面改造。
4.风险控制:社区矫正应该评估和管理犯罪分子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再犯罪。
5.合作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如执法机关、卫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三、实施步骤1.社区矫正评估:在犯罪分子被判决社区矫正之前,应进行评估,包括社会风险评估、犯罪个案分析等,以了解犯罪分子的背景、社会环境、家庭状况等,为后续矫正工作的制定提供依据。
2.矫正计划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制定符合实际的矫正计划。
计划应包括目标设定、矫正措施、时间安排等,以指导矫正工作的实施。
3.指导和监管:矫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犯罪分子按照矫正计划的要求进行行动,同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4.教育和培训:社区矫正应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以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5.心理治疗和康复:对于犯罪分子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矫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改变不良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基于《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与实行
和《 社 区矫 正实 施办法 》 相 比, 《 实施 细则》 对 社区矫 正工作 的
严, 公 民的权 利乃 至社会 的稳 定 , 同样 需要其 他权 力 的制衡 。 。 社 监督 的进 一步规 范主 要表 现在 以下几 点 : 区矫 正人 员的合 法权 益 的实现 和社 区矫 正 工作功 能和 价值 的实 现 离不 开人 民检 察院对 社 区矫正 参加 主体 的有效 监督 。 1 . 在 司法行政机 关矫 前接收 时 ,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对 社区矫 正 人 员下落 不 明的追 查情 况 予以监 督 。人 民检 察院 还可 以对 人 民
的每个 程序 都得 到贯彻 , 每一 个环节 都 得到落 实 , 这样 既 能对社 进行 监督 。
区矫正 的参加 主体 的职 责进行 规范 , 也能对 社区矫 正人员 的行为
加 以规 范 。
题。
一
刑 罚执行 提 供 了一 个切 实可 行 , 政 治效 果、 法律 效果和 社会 效果
、
人 民检察 院对 的途径 。 二、 实施 细则 》 进 一步规 范 了社 区矫正 工作 的监 督
任何 一项权 力和工 作都是 需要进 行监督 的, 这是 一条万 古不 易的经 验 。社 区矫正 活动 是 国家行 刑权 当运 用 ,事 关法 律 的尊
{ l } J 占} ▲ 金
◆ 法律 经纬
2 0 1 3・2 ( 中)
社 区矫正监督工作 的若干 问题 分析
基 于《 北京市社 区 矫正实施细则》 的出台与实行
崔满长 韩 家 凤
摘 要 社 区矫 正 是指 将符合 特 定条件 的 、 不予 收监执行 的罪犯 安排 于社 区之 内, 在 司法行 政机 关 的指导之 下 , 在监狱 劳 教 警察 、 社会 工作者 及 志愿者 的积极 协助 之 下 ,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 在确 定的期 限之 内, 对 相 关罪犯 进行 心理矫 正和行 为矫 正 ,通过 各种 形式 的人 丈 关怀使其 充分 反省 自身行 为并 重新 回 归社 会 的特殊 的非监 禁刑 罚 方式 。社 区矫 正 离不开 人 民检 察院 的检 察监 督 。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基于《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与实行
2013 · 2(中)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
——基于《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与实行
崔满长 韩家凤
摘 要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不予收监执行的罪犯安排于社区之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之下,在监狱劳
教警察、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积极协助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的期限之内,对相关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
正,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文关怀使其充分反省自身行为并重新回归社会的特殊的非监禁刑罚方式。社区矫正离不开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实施细则 矫正监督
作者简介:崔满长、韩家凤,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2-02
本文主要是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 则》)出台之际,就社区矫正工作在检察监督方面遇到的若干问题 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工作提供一些参 考。《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项 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 矫正实施办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 完善。在立法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双重指导之下,如何完善社 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 题。
பைடு நூலகம்
往歧视,但都是认真悔过自新的,都是愿意重新回归社会的。因 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切实得到维护,杜绝由于侵犯 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使他们再次犯罪的现象发生。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推动我国的司法 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作为刑罚执行活动 的社区矫正予以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 件。②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创新我国司法改革,完善 刑罚执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俱佳的途径。
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JUSTI CE OF CH I N A 基层司法行政・Judicial Ad m inistrati on at the Local Levei70 中国司法JUSTI CE OF CH I N A 课题调研组成员:王公义 吴玲 种若静 许兵 周琰 执笔人:种若静 许兵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调研报告Survey R eport on the P ilot W ork of Co mm unity Corrections in B eijing R esearch D epart m ent of the M inistry of Justice司法部研究室(北京 100020)■文 近期,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组织调研组,在北京市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在通州区、朝阳区、东城区和市司法局参加座谈会,听取了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介绍,并到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了实地考察。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作为首批试点的六个省市之一,2003年7月在东城、房山、密云3个区县开始试点,同年12月试点范围扩大到9个区县,2004年5月在全市18个区县全面展开。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截至去年7月底,北京市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998人,解除矫正10036人,现有5962人。
其中缓刑2872人,占4812%;剥夺政治权利1702人,占2815%;假释1223人,占2015%;暂予监外执行137人,占213%;管制28人,占015%。
(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
国家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服刑,使他们能够与家庭、社会保持正常的联系,其中多数罪犯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做到自食其力。
四年来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年均重新犯罪率在018%以下,绝大多数罪犯通过教育改造,顺利解除矫正。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6-0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法[2003]32号),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各试点区(县)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试点区(县)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是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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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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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法[2003]32号),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各试点区(县)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试点区(县)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
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是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
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公安部门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和接收
第八条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四)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五)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矫正对象判决、释放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在接到判决、裁定后7日内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社区矫正的执行
第十一条司法所要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二条司法所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护协议。
第十三条司法所要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制度。
第十四条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二)对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
内容包括认罪服法、政策形势、法律和道德规范等。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矫正对象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记分考核制度。
根据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和减刑的奖励: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罪服法,
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脱逃监控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一)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审议批准后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准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司法所要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人员需附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
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假释或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司法所要在7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第七章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县)以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协调,重大问题要随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妥善管理。
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转给执行部门;矫正对象解除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