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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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资料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从下面几点进行分析:
1、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这样会导致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竟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竟争力。
2、依据税法理论,税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习惯上把税负直接由纳税者本人承担的税收(如所得税)称为直接税,把纳税者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有价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税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对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括在货物价格,对不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不论是价税价外税,均可以实行税负转嫁。所以间接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消费,间接税无法按照国的转嫁规律转嫁出去,因此,在实行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已缴纳
的间接税。
现举例说明:
某一文具生产企业生产水笔出口,它使用的塑料是向塑料公司购入,每吨10000元。现购入塑料10吨,塑料公司开给文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的: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价税合计117000元。文具企业付出的资金是价税合计117000元。税额17000元是塑料公司的销项税额,它依法进行申报纳税,但税金是由文具企业购买塑料时支付给塑料公司,也就是说,塑料是文具公司消费的,增值税也转嫁给文具公司,由文具公司负担。
现文具公司将水笔出口,无法按前面所说的办法把增值税转嫁出去,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就把文具公司已承担的增值税给退还。
3、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因此,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51号文)明确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这段话包含下面五层意思:
(一)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财税〔2003〕222号第三条规定的货物(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纸、纸浆、纸板等)在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财税〔2005〕57号规定税则号
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出口退税,都属“另有规定”,不予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出口退(免)税货物的经营者是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办理出口,包括开拓国际市场、代办出口成交与向银行交单结汇,或者同时也代办制单、出口发运等工作。主要特点为: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销售货款与出口退税收入归生产企业,与商品存销有关的基本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外贸企业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负担一般管理费用开支。
代理出口业务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成立。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与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四)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结汇、已销售、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外贸企业还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2、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适用于已出口12个月以上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甬国税发〔2003〕211号转发国税发〔2003〕139号中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新成立的预见外销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占外销总额比例超过50%(含)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核实其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确实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3、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部分在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适用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
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的出口业务。
4、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有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退税三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3、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作用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总体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的确立离不开总体税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法制原则。但是,出口退税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侧重性,它又有自身固有的遵循原则:
(一)国际惯例原则,也即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征多少、退多少原则。
(四)宏观调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