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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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探究引言:礼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体系,自古以来在中西文明中占据重要塞位。

中国自古就有着丰富的礼制体系和道德准则,形成了奇特的礼治文化;而西方则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社会秩序。

然而,在全球化和文化沟通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度探究和比较这两种治理体系,以期为今后的社会进步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中国礼治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礼治是以礼仪规范和人伦道德为基础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在中国古代,礼治在宗法和分封制度的支撑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国的礼制体系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当中,在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它以人伦道德为核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干系和互相尊重,重视个人修养和道德教化。

这种治理方式的优势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 亲情与和谐:中国礼治重视家庭干系与社会和谐,提议亲情观念,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与团结互助。

2. 尊重与习惯:中国礼制强调尊重和蔼从尊长和上级的权威,鼓舞人们通过养成良好的习惯来自我约束。

3. 地位与责任:中国礼制是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地位和责任,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4. 自由与自律:中国礼制鼓舞个人自由进步与自我约束,通过乐观参与礼仪活动来培育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二、西方法治的特点与优势西方法治以法律为中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与中国礼治不同,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极力防止对个人权力的侵略。

西方法治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西方法治依靠法律规范来约束个人和社会行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2. 独立与公正:西方法治强调司法独立与公正,缩减了个人权力过渡集中的可能性,保卫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自由与权利:西方法治鼓舞个人自由进步和个人权利的充分保卫,人们可以依法享有个人权利和自由。

4. 公平与公正:西方法治提议对等与公正,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宁公正。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一、引言社会规范是文化中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们实现社会生活目的的手段和社会行为的准绳。

作为体现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规范,既受历史背景、政治、民族、价值观、宗教信仰、习俗等多方面的制约,又反映着社会生活。

因此,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会规范势必存在差异,尤其是从宏观角度考察的中西方社会规范必然存在很大差异。

对这两种不同的文化及其表现形式不了解,或使用不当,就会影响交际的顺利进行,引起跨文化交际中的误会和冲突。

二、社会规范体系社会规范常被看成是“行为规则”(rules of conduct),“行为的准则”(blue-prints for behavior)以及“社会的期望”。

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社会规范有不同的分类,从语言交际的研究需要出发,Sumner(Sumner,1940)把社会规范系统分为:民俗(folkways);道德规范(mores);法律规范(law)。

文章拟按照Sumner的规范系统分类,对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作一介绍。

(一)民俗民俗包括俗语、风俗、禁忌、习惯等在内的社会上最普遍的社会规范,是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

民俗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风俗习惯,禁忌语,交际规范。

其中,交际规范又包括语法规范、称谓、问候、恭维、道歉、拒绝、邀请、致谢、礼貌、礼节、非言语行为规范等。

(二)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具有道德和伦理内涵的习俗,是人们对社会上的事和行为给予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譬如宗教伦理、乱伦禁忌等。

禁忌是一套很重要的规范系统,禁忌是指违反社会期望的行为,包括犯禁忌的言语行为。

有些禁忌因文化而异,某一文化所高度赞扬的可能恰恰为另一文化所回避,如有的话题在某一文化中受到欢迎,而在另一文化中则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民族性,即有些法律会因文化的不同而异。

由于不同社会中社会制度、经济、价值观念、世界观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得法律具有民族性。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pptx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pptx

03
中西法律文化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法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习 惯法,强调家族、宗族 观念,重视传统和习俗 。
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 法为主,民法、行政法 等为辅,强调刑罚和惩 罚。
法律执行
中国古代法律执行机构 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 级,强调中央集权和官 僚统治。
法律体系
中西传统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差异,中国以刑法为主,民 法为辅,而西方以民法为主,刑法为辅。
法律执行
中西传统法律制度在法律执行上存在差异,中国强调中央集权和 官僚统治,而西方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民自治。
04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西法律文化的历史冲突与融合
历史背景
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形 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制度。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涵
强调个人权利
崇尚法治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认为这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西方文化中强调法治,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 的主要工具。
重视公平正义
强调理性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平正义,认为这是 法律的核心价值。
西方文化中强调理性和科学,认为这是认识 世界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经历了重大变革,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这一时 期的法律制度以秦国的商鞅变法为代表,通过制定法律文书来明确法律规定,使法律制度 更加规范和统一。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唐律和宋刑统作为代表性法典,集古代法律之 大成,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主,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 性和规范性,同时注重调解社会矛盾和协调各方利益。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西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文化比较 礼制与法治

中西文化比较  礼制与法治

• (4)法律条文的引用及解释,不受严格 的形式主义的拘束,因而做裁决时, 可以“轻重相明”,“比附论罪”, 弹性很大。 • (5)君主有特别的人格。《唐律》501 条中,刑名最重的,莫过于谋反或谋 害国君,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父子年 十六以上皆绞。事涉皇帝而致死罪者, 几乎有20条。
• (6)官吏有特殊地位,和平民不同。 凡是九品以上的官,只要所犯的不 是五流和死罪,都可以去官抵罪。 • (7)亲属身份,在定罪量刑上有决定 性作用,如妻殴夫徒一年,夫殴妻 无罪。
深圳比萨店让食客随心情付钱 三天仅收一成2012-10-03 • 深圳乐凯撒比萨公司新店开张推出随喜就餐 策略,让食客随心情付钱。面对免费餐,有 人狂点24对鸡翅,消费500余元后抹嘴而去, 有的点三四个比萨后留下6元。昨日,该公司 老板陈先生表示现实和预期有些差距,“看 来是对人性太乐观了”。他说,实行三天以 来,新店账面销售额23000余元,然而实收 仅2300余元。 • 这是个人错估人性的代价
•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 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引用黑格尔 的话说: • “人们认为,当他们说人本性是善的 这句话时,他们就说出了一种很伟大 的思想,但他们忘记了,当人们说人 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 更伟大得多的思想。”
• 恩格斯:“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 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 • 恩格斯:“卑贱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 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到今日的动力; 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 社会,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 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惟一的具 有决定意义的目的。”
1.中西德法信念的人性论基础
1)中国的人性论
在中国,性善论是其主流人性观点,这一观点的经典
代表是孟子。
荀子主张性恶论,讲人性自私好利。

最新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精品

最新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精品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摘要:中西法治存在诸多差异, 通过民主与自由、道德与法律、贫富与权贵、行政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比较, 对我国不崇洋媚外也不故步自封的法治改革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主自由; 道德法律; 贫富权贵; 官员思维;Abstract: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in the rule of law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in democracy and law, morality and law, rich and powerful, administrative thinking andlegal thinking, reference to the reform of the rule of law for us.Keyword:democracy and freedom; morality and law; rich and powerful; official thinking;一、民主与自由现代的中国与西方社会都在建设自己的法治社会, 但两者法治的形式与内容是有区别的, 这源于深远的历史传统。

西方倡导法治是自由的依靠, 它维护了在法律禁令范围之内为所欲为的自由。

苏格拉底指出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 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1], 西方的法治应当是自由的化身。

而中国法治可以比作民主的化身。

单从法治的实施者——法官的产生看, 我国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院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检察长。

选举制度是中国的产物, 因而法治自然带有极大的民主色彩。

西方学者认为人民主权往往是潜在的暴民统治, 但并不能证明中国把民主当作法治的着重点就必然导致暴民统治, 因为人民具有不平等的能力与水平, 如果未受教化且缺乏才干的个人成为统治者极有可能导致暴民统治[2], 但如果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经过层层选拔的众多优秀者集体统治, 导致暴民统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方式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翻 译与传播、法学教育的交流与 合作以及法的融合对于促进 全球法治发展、推动人类文明 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 动全球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和丰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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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最新-中西法律对比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精品

最新-中西法律对比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精品

中西法律对比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一定时期的文化植根于当时的经济形态,与经济直接相连的法律文化更脱不了经济形态这一母体的胎记,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铸造公法文化,商品经济孕育私法文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商品经济,它应培育什么样的法律文化?怎样才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

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庭文化的基础之上,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因而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应主要靠移植西方先进法律文明成果而推动。

当然我们不能有那种一边倒的极端倾向,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还要挖掘中国本土实践中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制度资源。

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一、文化及法律文化的概念在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前我们先来澄清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一个引起争议、分歧最多和最大的问题,因为它是所有法律文化研究者都无法回避的一个核心概念,并且,有关法律文化研究的其他许多理论问题都和这一问题相关。

仔细研究,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文化概念本身,而在于对文化概念的理解。

要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文化的概念。

只有了解了文化的概念,才能对法律文化的概念有所了解,有所认识。

文化概念是法律文化概念的源头和基础。

文化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

文化概念的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很难对文化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通过对各种文化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三种文化观即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

一广义文化观。

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

《辞海》讲道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用文化学术语来讲,就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

二中义文化观。

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也同样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思维方式不同
中国传统哲学不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强调整体观。“天 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
西方的哲学是一种构成论,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
中医和西医: 中医是一门哲学(艺术),常常围魏救赵,四两拨千斤。 西医是一门科学(技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内经》:上工守神,下工守形 中医治未病,西医治已病。
能靠吃素和喝纯水而减轻病情。
孔子名言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道不同,不相为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朝闻道,夕死可矣。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中国: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日益集团化,维护皇权为终极目的。
西方:在古希腊便具有自由开放精神,形成了保护个 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 “法治”思想的差异。
中国: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 辅。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法”、汉代“德 主刑辅,礼刑并用”、唐代“礼法合一”。 西方: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渊源比较广泛,有 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 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
有人将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
公元前399年,在号称民主法治源头的古 希腊雅典城邦举行了一次重要审判。由500 名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通过,判 处苏格拉底死刑。罪名:不信神和腐蚀青年 。
关押期间,拒绝越狱逃走。 “恶法亦法”
“我去死,你们去活,究竟谁过得更幸福, 惟有神知道。”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总的来说,中国春节和西方圣诞节虽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庆祝方式,但它 们都是各自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智慧。在 当今社会,我们应更加和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节日,让它们在促进文化交流 和理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也要传承和弘扬各自的文化传统,为未来的世 界注入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元素。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礼治强调的是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处理,而西方法治则强调 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端。两种方法各有优点和缺点。道德协商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减轻法律程序的压力,但也有可能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产生新的争端。 法律程序虽然可以保证公正性,但也可能因为诉讼时间和成本的限制而使得当 事人选择私了。
启示与建议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01 引言
目录
02 对比分析
03 产生原因及影响
04 案例分析
05 启示与建议
06 参考内容
引言
中国和西方国家在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导 致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制度和方法。中国礼治和西方法治便 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模式。本次演示将对中国礼治和西方法治进行比较分析, 以期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启示和建议。
对比分析
1、特点
中国礼治注重的是德治,即通过道德教化和礼制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这 种模式下,统治者通常以君子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以身作则,引导民众遵循 礼制。而西方法治则强调的是权力制衡和法律至上的原则,通过制定明确的法 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2、历史背景
中国礼治源于儒家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古代治理的主导思 想。以“礼”为核心的观念深入人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西方法 治则源于古罗马法律体系,经过中世纪神权统治和文艺复兴的洗礼,最终在启 蒙运动时期形成现代法治观念。

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下的中西文化差异

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下的中西文化差异

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下的中西文化差异作者:梁根顺梁婧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09年第08期[摘要]德治与法治是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采取的适合其社会形态的治理方式,而礼俗或法理的社会形态又是多种文化合力的结果,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文化具有地缘、经济、哲学及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差异。

当前我们应该将德治和法治充分结合,构建法礼兼备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德治法治中西文化礼俗社会法理社会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下的文化内涵中国自古言“仁义”重“礼教”,从独善其身的修齐到兼济天下之治平,道德在礼俗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而西方社会在文化取向上则更体现了理性与科学的传统。

苏格拉底把追求理性作为人一生存在的最高价值所在。

18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则更是以理性精神为武器和斗争的目的。

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人权宣言》则把启蒙思想家的关于平等、民主、自由的理性思想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下来。

由此,法律最终取代宗教、消灭特权成为西方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

中国自古重礼治,西方则重法治。

然而正如钱穆先生所言:“西方社会亦非无礼,中国政治亦非无法。

主从轻重之间,乃成双方文化一大差异。

”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文化渊源德治与法治是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采取的适合其社会形态的治理方式,而礼俗或法理的社会形态又是一个国家多种文化合力的结果,下面从地缘、经济、哲学及行为模式四个方面对比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文化差异。

地理环境。

中国传统文化常被称为华夏文明,又叫“黄土文化”,西方文化被称为地中海文明,或日“海洋文化”。

“黄土文化”和“海洋文化”的称谓一方面概括了中西文化的特征,另一方面则说明了中国的陆地特征和西方的海洋地形对中西文化形成的作用。

地理环境在人们的文化选择上起到了最初的决定作用。

西伯利亚带来的风沙经过一两千年的时间使中国中原地带积起厚厚的黄土。

而由于中原地带位处喜马拉雅山以东,夏季气候较湿润,雨量充沛适合农作物生长,因此在中原地带就产生了很好的农耕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象征。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 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 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 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 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 奔涌向前, 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 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 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 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 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 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

由此可见, 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 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 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 本文侧重于后者, 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 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 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 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 皇帝口含天宪, 皇权至上, 法自君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因此, 在传统上, 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 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中西方礼仪文化差异(超级完整版)PPT课件

中西方礼仪文化差异(超级完整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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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进餐礼仪
——餐巾篇
餐巾摊开应该放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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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进餐礼仪
——餐巾篇
• 餐巾万一不小心滑下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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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进餐礼仪
——餐巾篇
• 想擦嘴时该怎么办?
错误:用纸巾擦。 正确:要用餐巾擦拭,餐巾有 分正反面,通常有印该店 LOGO的为正面,要用反折的 内侧来擦,擦完盖在餐巾内侧 不外露,如果整条布都擦得脏 兮兮,就请服务生再换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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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The difference of dress rite
西方女士在正式场 合要穿礼服套装
另外女士外出有戴 耳环项链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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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The difference of dress rite
传统中国女性服装
古 代 传 统 服 饰 便 是 旗 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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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The difference of dress 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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吻手礼:吻手礼源于古代维京人用手 向其日耳曼君主递礼物的风俗,流行于欧 美上层社会,是一种仅对贵族已婚妇女实 施的礼节。吻手礼一般在室内举行,并且 仅限于手腕以下部位,一般是指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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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吻礼:接吻礼是西欧流行在亲人、朋友、夫
妻之间的亲昵礼节,一般只能在受礼者脸颊上轻吻
一下,不能发出声音。感情激烈时,比如说遇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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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见面礼对比
古代见面礼
• 平常礼仪:揖礼 长揖\拜
现代见面礼
• 平常礼仪:握手
西方见面礼
• 平常礼仪:拥抱 亲吻 吻手
7
中西礼仪
日常寒暄礼仪
在中国,在日常寒暄中饱含热情、嘘寒问 暖。比如:“吃了吗”,“去哪呀”。而西方 人一般倾向以个人为中心,重视保护个人的隐 私,因此通常不会谈及较私人的事情,忌讳直 接询问他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经济收入等。 一般只说“hello”,或是按照时间来说:“早 上好”、“下午好”、“晚上好”等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中外法系比较

中外法系比较

中西传统法系特征与原因之比较——甘政法比较法学期中考试中国传统法系是在几千年传统农业文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天人合一”和伦理中心主义为本质特征的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

而西方传统法系是在商业文明条件下自由自觉的理性文化中不断发展起来的。

中西文化传统的不同,决定了中西传统法系的羞异。

中国的传统社会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国家制定的法律与民众的生活经验脱离,法律只是人治的辅助工具。

而西方有着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法治思想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并与西方社会发展休戚相关。

人治与法治分别支撑着中西传统法系的诸多差异,现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二)法的属性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一、法律与道德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三、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四、德治与法治的社会实践一、法律与道德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

它们共同体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

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会规范体系。

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1.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阶级特征。

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

2.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

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起作用。

3.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

道德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

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

然而,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的最高理想。

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1.礼与法的背景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定的礼较为完善。

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范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级秩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主刑辅之治。

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

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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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礼制与法制——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一、法律与道德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三、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四、德治与法治的社会实践一、法律与道德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

它们共同体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

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会规范体系。

但有时它们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值分歧,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它们中可能有一方超前或滞后于另一方,形成价值的阶段性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制与方式各不相同1.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权力意志,有着鲜明的时代、阶级特征。

道德则更多地体现最大层面上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方式,它更多地体现着历史的承传和全社会共同文化的特征。

2.法律以国家强制的手段,在行为层面上起作用。

道德则以感召的手段,在行为与思想信念层面上起作用。

3.法律用理性建立社会公正的客观行为规则。

道德则凭良知建立心灵的好恶是非。

总之,法律与道德诸多本质上的联系与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原始文化中表现为两者的混同。

然而,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了价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的最高理想。

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地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

二、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1.礼与法的背景1)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其中以公元前1000年左右由周公旦主持制定的礼较为完善。

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与规范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其背景是以血缘谱系为前提的宗法观念和等级秩序,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主刑辅之治。

2)法: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即强调制度化的法制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功能是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

苏格拉底就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和制度来评价。

而后来的启蒙时代的学者更进一步将保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

2.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从早期中国文化的演进来看,夏、商、周三代的文化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却体现出了一种连续的气质。

这种气质在周代开始定型,其标志就是礼制的形成。

有学者认为这种气质经过发展演化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人格:“这种文化气质集中表现为重孝、亲人、贵民、崇德”。

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的宗法式社会。

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的特点。

“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

这样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

“礼治”在2000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地文化选择。

春秋战国虽然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礼治的特征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A.礼以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

孟子:“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

B.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服御体系、相处仪节,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

其实质是一种预设的等级森严的权利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成传统的“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

C.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一特征。

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

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行,以德率民,此即理想中的圣王之治。

3)传统的“法治”与“礼治”在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

A.传统“法治”的发展战国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局面下,法家“缘法而治,事断于法”的任刑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本,在秦国实行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强盛。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以法为教”,要求民众广习法律。

但是管子已经看到刑律的不足,他说“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

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

”因此他主张德法并举,提出“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韩非子不仅主张德法并举,更是将情引入法。

他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矣。

”他还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仁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

”汉以后的儒家也逐渐认识到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君主不可无威,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可能用仁爱重情的德治来调和。

董仲舒从天人感应的宗天哲学中推出其“刑德观”,他说:“天道之大者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

”他依天意提出“大德小邢”,“德主刑辅”的主张。

由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德刑并施成为一个不容否定的现象。

各家之争只在于德刑的地位,不管如何分歧,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德主刑辅,德前刑后,德彰刑隐。

在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中,以礼为主,在激烈的阶级斗争面前,对内乱、犯上之罪历来都是以重刑酷法严惩。

由此可见,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远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过是刑治而已。

B.法治与礼治传统的“法治”与“礼治”是一致的,都以约束民众的自由,要求民众履行服从的义务为特征。

“礼治”要求:“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

”“法治”则充满了“不得”,充满了刑罚。

故而传统“法治”最适当的称谓应当是“刑治”。

3.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1)法治的渊源A.古希腊时期,已有不少思想家、学者热衷于法治讨论。

柏拉图:“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

”B.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在与人治思想的对立斗争中发展成熟的。

亚里士多德:“人治是一人之治,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有情,有情带来偏私,法无情,无情带来公正。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C.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治思想更多地接近柏拉图,认为大多数的人远离完美,需要法律约束,迫使其求得自己的德行。

D.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严格区别德、法的功能和范围。

他们指出:道德只对个人行为和思想负责;法律对个人及他人共同负责。

他们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基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社会秩序的要求,选择了法治。

2)法治的理念A.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西方“法治”的第一要义。

法律至上主要表现为对政府专断的抑制,因而,西方的法制是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的分离上限制行政权的任意性,使政府只能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政府必须服从法律。

B.法律得到普遍人们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这是西方法治理念的第二要义。

遵守的前提要求法必须使“良法”。

至于什么是“良法”,苏格拉底说:“法律和道德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追求正义,道德是是非善恶的标准;法律则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

”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具有相同的是非善恶标准。

三、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社会规范的价值系统体现着其文化的价值系统,中西文化价值的不同选择造就了不同的行为规约模式。

1.中西德、法信念的人性论基础1)中国的人性论在中国,性善论是其主流人性观点,这一观点的经典代表是孟子。

荀子主张性恶论,讲人性自私好利。

告子主张性无善恶,有善有恶和可善可恶。

理学家张戴:“天地之性”为善之源,“气质之性”为恶之源。

朱熹:在性善论中引入气质之性,解决了人性中恶的倾向。

人性二元论使社会规范有了存在的意义。

但是在道德教育领域、在社会规范领域,性善论却是一种宏大的声音。

中国社会在大众教育层面上提出的“人之初,性本善”,这就导致了中国人在心理、情感层面易于接受礼治、德治,对性善之明君圣主宁肯有千年的期待,也不肯做有实际意义的制度建设,来控制人性中“恶”的倾向。

这些向善的追求和劝诫已经渗透到中国人的血液中,成为中国人德治的坚强心理基础,成为中国人最基本的信仰依赖。

2)西方哲学对人性的探讨对人性的探讨也是西方哲学的主要课题,与中国文化的人性哲学相似,西方文化也提出性二重论,但其内涵与偏重都与中国文化不同。

A.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神的本性是理性,是完全的善”。

柏拉图:“爱用神秘的激情控制着世界,这种神秘的热望,使人去追求永恒的善。

”两人都将肉体视为灵魂自由的羁绊,这种思想在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占主导地位,与基督教教义吻合,在其影响下禁欲主义必然畅行。

亚里士多德:人的灵魂分为两部分,即理性与非理性。

据此美德可分为理智的美德和道德的美德。

B.中世纪晚期性恶论:马基雅弗利——从经验与事实出发提出性恶论,此“性恶”指人的自私本性。

性善论:沙甫茨伯利——人性中的仁爱甚于自爱。

性二重论:康德——人是感性与理性的混合物。

感性是人的恶的本质,理性是人向善的可能性。

人性自私的观点在西方文化中得到普遍认同,但他们相信人类可以依靠理性控制人的恶行。

这就是西方社会相信“总统是靠不住的”,必须依赖法律制度的心理基础。

2.清心寡欲的义务本位中西方不同的人性论为人的自然权利以及现实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倾向。

在这一问题上,中西文化或表现为忽视权利的义务本位,或表现为忽视义务的权利本位。

儒家:“舍生取义”,“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道家:为摆脱物质对精神自由的羁绊,从他们的辩证法观点出发,要求去欲不争,达到身似槁木心如死灰的精神状态。

佛家:为脱离世俗苦海,悟得佛法要义,通过修行灭欲以使六根清净。

儒道释无论是为义为道还是为佛理,都鲜明地标榜自己的价值选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清心寡欲。

在行为层面上他们都选择了去欲、无私。

儒道释的去欲、寡欲、禁欲,反映到法律上就表现为对人的种种自然欲求和权利的否定。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缺少私法内容,疏于对私权利的保护。

3.自然人性的权利本位西方社会有一个观点,即满足人的自然本性所具有的诉求表现为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这个自然权利必须通过社会规范加以确认,才能变成现实权利,这个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西方法律的第一要义是“天赋人权”,第二要义是人人平等,表现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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