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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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2日。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进一步规范省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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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9号)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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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园区内的生态环境,确保工业活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1.《环境保护法》:该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该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应当符合的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明确了污染防治责任和处罚措施。

2.《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业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等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园区项目在规划和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

4.《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专门针对园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的,明确了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5.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工业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监测结果可用于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评估园区环境状况。

6.推行清洁生产:工业园区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

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

7.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违法排放、环境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8.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居民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综上所述,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政策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同时加强监管执法、推动清洁生产和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园区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在本办法中是指以工业经济为主体,并以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为基本特征,集中发展现代高科技、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产业的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工业发展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地域资源,制定相应的规划和管理条例,健全园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园区的定位和总体规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低碳经济的理念,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落实园区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和要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可行性、环境适应性、社会受益性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能源审查等程序,确保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工业园区应当设立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保障,组织实施园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维护园区规则和秩序;(二)协调解决园区企业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三)组织实施园区建设和改造;(四)认真做好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园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竭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园区内保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园区环境质量,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同时开展环保教育宣传。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已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2020年我省经过省级认定并由省政府公布的原化工园区和原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按照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版)》(详见附件)。

第四条《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 版)》相关内容分为A类和B类进行评价。

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方面的事项;B类为涉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汇总认定情况并提出认定建议。

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进行认定并提出单项意见。

第六条按下列两类情况确定认定建议:L A项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

2. 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提出的园区认定建议,提交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报批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对认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以及2020年认定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第九条认定期间,各设区市化工项目管理仍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1 2021) 6号)规定执行。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指标体系研究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指标体系研究
收 稿 日期 :0 2— 7— 7 21 0 2
以上各指标体系基本分为社会经济基础 、 环境质量
状况 、 污染 物排 放 指标 及 环 境 管 理 与公 众 生 态 意识 几 个 部分 , 主要 指 标 涉 及 国 内生 产 总 值 、 业 增 加 产
值、 人均 收入 水平 、 环境 质量 、 污染 物排 放量 、 污染 物
发展 , 要 保 证 与 社 会 现 代 化 目标 的 衔 接 性 和 连 又
贯性 。
() 6 区域性 与特色 性相 结合原 则
既要 考虑 可持 续 发展 的全 局 性 问 题 , 要顾 及 又 区域 性 问题 , 针 对 性地 制 定 适 合本 区域 发 展 的 指 有
法、 分类 等 都 要 讲 究 科 学 、 范 J 规 。尽 可 能 选 择 计 算 简单 , 公式 中 的参 数易 于获 得 , 尽可 能利 用 已有 要 的信 息资 源 , 可 能选择 有统 计资料 可查 的指 标 ; 尽 指 标 在数量 上要 少而 精 , 实 际应用 过程 中要方 便 、 在 简
洁, 即指 标 的数 据 必须 能易 于搜集 和计算 , 以减少 主 观 臆断 的误 差 。
标体 系 , 客观地 反 映系统 发展 的状态 , 真实 全 面地 反
映生 态工 业 园 建 设 的各 个 方 面 J 在 生 态 工 业 园 。 指标 设计 时还 要 立 足 当地 的 区域 特 色 , 分挖 掘 地 充
区建设 现状 与发 展潜力 , 局 限于 国家标准 , 至 高 不 甚 于 国家标 准 , 并适 当增设 若 干新指 标 , 既体 现环 保新 理念 又能 够体现 江苏 省 的地方特 色 。 江苏 省级生 态工 业 园区考核 指标 体 系保 留 国家 标准 中 的 2 6项指 标 , 分指 标 的具体 限值 根据 江 苏 部 省实 际情 况进 行 调 整 。对 于 中水 回用 率 这 一 指标 , 考虑 到江 苏省 园 区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实 际 情 况 , 中 将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介绍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园区环境质量,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及的各项环境指标、环境影响程度和影响防治措施等。

环境管理计划
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管理计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污染物排放控制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并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园区应配备监测设施,定期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

废物管理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遵循废物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原则,合理处理和处置废物。

园区应建立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设施,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应急管理
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园区内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园区应配合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问题。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可参阅正式发布的文件。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细则》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细则》

附件1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我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和商务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申报、验收命名、复查、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和商务厅组成,负责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管理工作。

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办公室年度工作会议。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园区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建设管理工作在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并通过验收的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按程序授予“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称号。

第二章申报和创建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向其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报申请:(一)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设立,具备明确边界和四至范围;(二)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且近三年内园区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三)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取得审查意见并在有效期内;(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通过办公室组织的评审,由园区颁布实施,且处于有效期内;(五)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是一个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下面是一份的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是利用集约化的土地和资源,为实现大规模工业生产、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而建立的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设立的工业园区,其管理机构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实行政企分开、事、资、人分开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工业园区的管理和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园区”、“工业园区”均指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设立与规划第七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工业园区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保护生态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法律要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和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园区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内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

凡是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违反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工业园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甚至撤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企业用地租金制度,并按照用地规模及其自然资源和市场价格的情况确定租金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激励措施,对符合要求、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及贷款支持等。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设施、设备、人员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05-08苏环科〔〕1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进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 ]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

所有创立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立。

今年,未开展创立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立。

具体创立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立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立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

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立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保护工业园区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工业生产、商业服务、物流运输等各个行业。

第三条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管理第四条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全面、客观、真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公众参与、社会公开听证等程序,决策者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对评价结果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合理、科学的环保措施。

第六条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对环境影响与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明确评价结果及可能的环境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七条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意见和异议。

第八条凡属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并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三章环境管理与监测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环保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应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等各项环境指标。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6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的请示》(苏府呈〔2014〕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要求,以现代化发展为引领,以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以中新合作示范为特色,提升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

到2020年,园区规划人口规模11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59.2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规划人口规模13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65.1平方公里以内。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逐步清理闲置土地,以置换、加密、加层等方式挖掘低效土地潜力。

优化用地布局,加强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的相互协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抓好城市特色塑造和开敞空间建设,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逐步淘汰资源能源消耗过高的产业。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河湖水系等重要生态开敞空间以及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持续改善园区环境面貌。

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区域交通、城市交通以及各类交通方式的统筹组织和相互衔接。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3]34号)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

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化工园区管理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产业改造提升和数字化转型,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支撑江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园区的设立、扩区和认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区等事项的具体办理,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化工园区复核、考评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扬环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
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环科〔2018〕17号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积极推进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附件:苏环办[2018]3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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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8-05-08苏环科〔2008〕11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所有创建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建。

今年,未开展创建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具体创建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

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应坚持“积极、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指导,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合和产业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

附件: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科技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6]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12号),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我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参照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验收、命名和管理。

其它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创建第五条园区创建申报条件:(一)园区地理位置(包括四止边界)、产业定位等得到省政府确认;(二)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三)园区管委会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区内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等工作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园区创建须经其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主要包括:(一)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二)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三)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园区创建意见;(四)园区组织编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可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

第七条申请创建材料经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办公室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委员会由环境保护、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园区创建意义是否明确、创建条件是否成熟、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等。

第九条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专家论证后,园区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形成的专家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园区组织修改后,交由办公室按照第七、八、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条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报批稿)经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批准同意其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报批稿未通过办公室审查的,则需重新修改完善。

第三章验收和命名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报批稿)中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行园区建设。

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园区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待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由园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园区申请考核验收的材料(一式五份)包括:(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

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等;(三)省辖市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四)其他相关的图文资料。

第十四条考核验收依据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园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考核验收程序包括情况汇报、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和情况通报四个部分。

(一)情况汇报。

验收组介绍考核验收目的并听取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二)资料核查。

重点是对园区申请材料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主要是对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对考核条件和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对公众环境满意度和生态环境认知率进行问卷调查等。

(四)情况通报。

验收组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考核情况,形成验收意见,并向园区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办公室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10天。

办公室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

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办公室,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

同时将公示情况和办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由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应对照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申请创建的园区,自批准同意创建之日起,应于每年12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九条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对园区进行调研和抽查。

第二十条办公室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

评估重点为: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建设规划、环评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办公室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申请撤销其命名:(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二)园区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三)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四)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五)未按园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六)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七)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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