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1导游权利
导游的权利是从服务和经济方面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即能够拥有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发展的权利,保障个人在劳动市场上承担职务或从事劳动。
(2)拥有合理收入的权利,即在个人能力及劳动积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合理报酬。
(3)拥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权利,即应当提供符合劳动生产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导游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拥有投诉的权利,即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遭受职业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2导游义务
导游的义务也是从服务和经济角度出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证件制度,按规定妥善使用、维护和保护导游证及其它工作证件。
(2)遵守导游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职权职责,给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负责客人的旅行顺利,严格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开展活动,确保客人的安全及行程的进度。
(4)做好游客管理工作,要求旅客注意安全,遵纪守法,禁止违反社会治安秩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导游的权利及义务相辅相成,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以保证导游服务的高效性和适当的收入。
导游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 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 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必须是在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有权拒绝 寻求保护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必备四个条件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 申请复议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机构 旅行社、旅游行政机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旅行社 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导游人员的义务
义务
责令 改正
1.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
2.佩戴导游证
√
3.经旅行社委派
三、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对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行为的处罚 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违反旅游规定的处罚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的权利
维护途径
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时,导游人员才可能行使这一权利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投诉权 申请复议权 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接待计划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专业人士,担负着向游客传递旅游信息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导游人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作为导游人员,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
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尊重他们的工作,不干扰他们的导游活动,并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例如,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遵守旅游团的规定和安排,不擅自离团或违反旅游行程。
导游人员还有权要求游客文明旅游,不损坏旅游景点的环境和设施。
此外,导游人员还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应得到雇主或旅行社的合理对待和保护。
导游人员也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他们需要熟悉旅游目的地的相关知识,包括景点的历史、文化、地理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准确地向游客介绍和解释。
导游人员应该通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
其次,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游客保持良好的互动,解答游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导游人员还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危险或紧急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游客的安全。
此外,导游人员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导游人员还有义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确保游客享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服务,并且不得向游客强制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
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游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游客的个人信息。
在游览景点期间,导游人员还应引导游客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景区的秩序和管理。
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一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游客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同时,他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中,导游人员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游客创造愉快、安全的旅游体验。
导游管理制度
导游管理制度本公司正处于发展中,导游员是旅行社的重要窗口之一。
为提高公司服务质量、声誉,提高导游员本身的综合素质,特制定符合本公司发展特色的导游制度。
具体如下:一、公司导游员的权利义务:1、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2、带团过程中遇事执行多请示,不擅自增加或减少行程,不擅自中止行程,不擅自退客人任何费用;3、带团过程中凡事维护公司名义及利益;4、提高讲解质量,带团技巧;5、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各项与导游相关的制度,与公司工作人员和谐相处;6、服从旅行社排团安排,如有意见或建议及时提出;7、不对外人提及本公司任何底价,执行保密原则;8、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9、保持良好仪容仪表,良好个人形象;10、有义务交纳导游基金,我社专职导游收取导游基金,地接团队每团1元/ 人,专线团队0.5元/人(漂流线、百里杜鹃线及一日游线不提,但黄果树一日游进店团要提)。
此费用导游报账时交到财务处,用于导游培训、聚餐及导游业余活动的开展支出经费基金,此基金每年春节之前公布上一年的基金支出;11、导游有义务及时报账,应于团队结束后10日内到财务处报账(7-8月份15天内),如延期不报者处以10元/天的罚款,此罚款列入导游基金;12、老导游有义务培训公司招纳的新导游,新导游培训将由人力资源部、计调部及我社能力突出的优秀导游。
优秀导游培训新导游将按1对1的培训政策,并且新导游带团后前15个购物团的购物返点10%由公司导调代收,直接奖励给培训者;13、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导游进行考核及服务质量抽察,对考察不合格者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二.公司导游的奖罚考核细则:1.带团出色,服务质量优良,每一季度团队意见单全无投诉者(包括书面及口头投诉),奖励5分;2.带团出色,服务质量优良,凡得到旅游局、旅行社、客人的书面表扬奖励5分,锦旗表扬奖励15分(锦旗表扬者除了奖励分数外,公司另外拿出200元现金奖励);3.向本公司提出合理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用,每采用一条奖励5分。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6.“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 性质 颁发机关 程序 作用 期限 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 组织考试的部门 考试 从业资格证明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 业的失效 导游证 准许从事导游职业 所在地 申请 从业许可证明 有效期3年并可申 请续展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 导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调解 (2)行政复议权vs诉讼权 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 ①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③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权→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权→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 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欺骗”
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 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 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的资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条例》,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有导游员职业道德;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导游考试并获得导游员资格证;5.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服务意识;6.从事导游工作前,通过完整的导游员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7.熟悉旅游景点、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导游人员有权收取合理的导游服务费用;2.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导游活动,例如未提前预约或超时;3.导游人员有义务向游客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4.导游人员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5.导游人员有义务遵守旅游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并积极维护旅游行业形象。
三、导游人员的执业证件导游人员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以便在工作时进行证明。
此外,导游人员在出国、港澳台地区从事导游工作时,还需要取得相应的出境旅游经理人员资格证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四、导游人员的处罚措施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旅游行业法规和规范行为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1.取消导游员资格证;2.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3.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4.终身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五、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旅游行业秩序,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实施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也可以提高导游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导游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对于提升旅游行业形象和游客的满意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是旅游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规范制度,不仅关系到导游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还关系到旅游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导游工作的顺利进行。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之一,在工作中有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以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标题,详细介绍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1. 薪酬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同时,导游人员还有权利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能够按时休假,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培训与提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游人员也有权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打下基础。
二、导游人员的责任1. 服务责任: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形象代言人,有责任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知识,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建议,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2. 安全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事项,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并及时组织游客疏散或求助相关部门。
3. 维护环境责任: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爱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不随意破坏或乱扔垃圾。
导游人员还应宣传环保意识,提倡低碳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保护文物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负责。
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普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不触碰、刻画或损坏文物。
5. 法律责任: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导游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或索取非法利益,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互相制约和支持的。
只有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导游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是保障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_03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3
1. 申领导游证的条件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 司进行登记。
14
2.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 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15
3. 导游证的种类
22
四、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 制度
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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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 积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 员计分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计分管 理的具体执行。”
9
按技术等级分类:
初级导游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 考核合格。 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 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 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 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 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 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 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 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 大影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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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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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 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它表现在导游人员可 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 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的基本权利 之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还重点强调 了以下四种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
二.导游资格考试
• 除定点导游外,其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1. 资格考试的条件151 2. 考试科目 • 包括《旅游政策与法规》、《导游业务知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云南导游基 础知识》、《现场模拟导游》;
3.导游资格证书 • 全国导游资格证: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核发证书;省旅游局组织考试、颁发证书。证书 在全国有效; • 定点导游资格证:省旅游局统一管理、核发证书;当地旅游局或景区组织考试、颁发证书。 证书在本景区有效;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证书自动失效。
典型案例:
某旅行社聘请懂日语的刘某做导游。监督部门发现刘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罚款。刘认 为自己是受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于是,刘向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 思考题: 1.刘某有无申请复议权? 2.旅行社能否聘用刘某从事导游工作? 3.旅行社临时聘请刘某作导游,应履行什么手续? •
颈静脉被割断,气管被割断
被告人徐敏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第一节 导游考试制度
一.概念
1. 导游人员(150定义及三个要件); 2. 分类 • 按使用的语言分为:外语导游、普通话导游、地方语导游、少数民族语导游 • 按工作范围分为:全程陪同导游(全陪)、地方陪同导游(地陪)、定点陪同导游 (只负责一个游览点)
•
有人指责三亚“十个月磨刀、二个月宰客”,事实到底怎样?当地导游最有民和他写的书《叫我如何不宰你》
“揭黑”导游的话
• 邬敬民:在三亚新开发的一个景点,政府定价是128块钱,是挂着牌子的,它给我们旅 行社的优惠价只要10块钱。最常见的石斑鱼,平时我们自己买的话就是38块钱/斤,春 节期间卖的40来块钱有点贵了,但海鲜店直接标到5、6百,那利润就简直到天说去了。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与提示】
此案中,赵某的行为是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发生在旅游途中,且由于个人恩怨未 经旅行社同意置游客于不顾,损害了游客利 益,理应受到处罚。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 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问题一
1、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
计划?
【案例分析】 答: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
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 社。”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 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 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 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 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 返回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作为一般公民,依法享有我国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 给导游人员所设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身自由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 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 制和侵害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 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从未讲过这类笑话的李某感到非常为难,婉言 拒绝,并提议让大家参与做一个互动游戏,张 某等人拒绝,并指责导游不开放,不能满足游 客需要,遂产生怨气。到达黄山后,张某发现 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怀疑是导游员李某拿错了, 要检查她的包并搜身。李某反复说明自己并没 有见过他的手机,对其搜身更是不能接受。但 张某坚持要查包搜身,否则就投诉李某所在的 旅行社。李某想自己刚参加工作,为了避免旅 行社遭受投诉而委曲求全,让张某检查了包, 并让一名女游客搜查了身上的衣服,但均未发 现张某手机。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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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 律及纪律的教育; 组织导游业务的培训; 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等。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做出意思的表示。
10
刑事责任
(四)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谢谢
感谢观看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01
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03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04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05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06
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07
违反旅游服务规定的处罚
08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09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02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03
0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的;
0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03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04
作为被代理人的旅行社终止的;
(3)代理的终止
第三节导游的权利义务及执业管理制度
(5)引导文明旅游。《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领队应当向 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领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 格按照《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LB/T039-2015)的规定,率 先垂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告知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 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所明确的旅游 文明行为规范。
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项目中如含有危险因素,导游应事先将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向旅 游者交代清楚,对于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说明和警示要 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 即采取必要措施,内容包括:
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 ,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导游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导游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 导游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 导游在利受到侵犯时,有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法律、法规确定的导 游的权利,是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具体化。
(2)导游权利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要指导游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导游作为不同法律关系 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内容是广泛的,本章所指导游的权利主要是指来自《旅 游法》《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因而得到国家确认 和保证。 第二,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权利并 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权利只是这 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三,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按旅行社接待计划执行
旅游团接待计划与导游活动
旅游团的接待计划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旅游 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接
待计划执行。
擅自改变行程与终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终止 导游活动,否则将引起旅游者不满和旅行社违
约。
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1 2 3
导游人员的职责
导游人员应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 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及时向旅游者说明并警示。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 利和义务
目 录
• 导游人员的权利 • 法定义务和违法处罚
01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与安全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 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以确保自身人格 尊严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获得劳动保障与拒绝垫付
导游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劳动保障权,与旅行社订 立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有 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垫付团队旅游服务费用。
01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的上岗执业证,便于旅游者识别和求助。
监督检查与职业责任感
02
佩戴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职业责任
感。
处罚规定
03
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旅行社委派
委派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 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服务提供
导游人员通过旅行社的委派,才能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
处罚规定
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 国家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 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 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但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立即报告旅 行社。 《条例》第22 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 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 至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阅读】 2002 年11 月上旬,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 游,按照合同约定,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 11 月5 日上午,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将近中午时,天气突然变 化,下起了大雨。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而刘 某却称: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 前行。等到下午17 时20 分左右,雨越下越大,造成个别路段积水,旅游车被 困途中。 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案例分析】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 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 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14 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 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 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 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业的权利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该义务,既是规范导游从业活动,也是便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担负着向游客引导和介绍旅游地点的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如下:权利:1. 工作条件和环境:导游人员有权要求在安全、卫生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开展工作。
他们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设备和资源,以便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2. 薪酬和福利: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合理的薪酬。
他们也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3. 提供真实信息:导游人员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向游客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包括历史、文化、地理和其他相关知识。
他们应当提供客观中立的解释和评估,不得歪曲事实或夸大宣传。
4. 保护个人权益: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尊重他们的个人尊严和权益。
他们有权拒绝接受游客的人身侵犯、歧视或其他不当行为。
5. 提供合理安全保障: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
他们可以要求游客不从事危险活动,遵守景区规定,确保导游团队的整体安全。
6. 敬业和职业发展:导游人员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以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他们也有权根据个人能力和贡献获得职业晋升和奖励。
义务:1.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人员应该向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准备充足、专业细致的行程计划和解说,满足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需求,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舒适。
2. 遵守法律和规定:导游人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导游从业资格要求、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以及保护游客权益的法律法规。
3. 保护游客权益:导游人员应该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他们应该尊重游客的自由意愿和选择,不强行推销或索要非法额外费用。
4. 保护旅游资源: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环保意识,遵守保护旅游资源的规定,不破坏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遵循景区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5. 沟通和协调:导游人员应该与旅行社、景区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旅游服务的顺利进行,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
6. 不得接受回扣和贿赂:导游人员应该自觉抵制接受回扣和贿赂的行为,以保持职业道德和公正。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及其雇主和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服务中负责指引、解说、服务、保护及销售等工作的专业性服务人员。
导游服务是指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的从旅游产品的选择、购买、行程安排、出行指导、景区解说、语言翻译、客户引导、旅游意外变故以下的救援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的过程。
导游销售是指导游人员推销、介绍旅游产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基本义务第四条导游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导游服务、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合同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各项服务,向游客提供合理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导游人员管理导游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按照质量标准提供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导游从业资格后,应当与所在的导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导游人员言行规范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保持专业的形象,不得与旅游产品销售有关。
导游人员应当正派且亲切,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游客,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歧义言论。
导游人员不得与未成年游客单独交往,不得与游客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行业技能第七条导游人员的专业知识导游人员应当熟知旅游景点的背景和历史文化,精通景区介绍、景点解说、历史记录等专业知识。
导游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导游人员的语言能力导游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中文普通话,能够使用外语为外籍游客提供服务。
导游人员必须确保说话清晰、字正腔圆、熟悉与游客交流的礼仪,不得使用带有威胁、侮辱、挑衅的语言。
第九条导游人员的文化素质导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涵养高雅、形象良好。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主要指通过引导、讲解等方式,带领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人员。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导游的权利**
1. 人身安全保障权: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2. 履行职务权:导游有权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合理报酬权:导游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4. 其他权利: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带团任务,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4.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应当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协助游客解决旅游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欺骗、胁迫或误导游客,不得收受游客的财物。
总之,导游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游客权益和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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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2)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的处罚。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 权
(1)(2)(3)(4)(5)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1)(2)(3)(4)
在旅游法出台之后,就有人分析,这意味着导 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有导游 抱怨:如果没有回扣,光靠导补和基本工资,导 游的收入肯定会大打折扣。 原本导游的收入构成=基本工资+导游补助+购物 或加点回扣,
而其中回扣占收入大部分,一些导游的月收入 可达数万元,如果导游只拿固定工资和每日带 团补贴,可能月收入仅四五千元。这巨大的反 差,是否会导致一些导游为了逐利而故伎重演? 更何况,在很多地方,导游都是没有基本工资 的,只有约半数有带团补贴,绝大部分都要仰 仗客人消费。无底薪无保障的职业,很可能导 致一些导游强迫游客购物。
(三)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 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 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添加、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他能够在被代理 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做出意思的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 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 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4)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5)违反旅游服务规定的处罚 (6)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 费的处罚 (7)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3.刑事责任
谢谢
(3)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的;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④作为被代理人的旅行社终止的;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P83 (1)(2)(3)(4)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 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添 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
(6)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 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 代理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 人实施旅游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 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⑥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 与法律责任
(一)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旅游者 之间的关系
1.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1)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 律及纪律的教育; (2)组织导游业务的培训;
(3)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4)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等。
2.旅行社业务中的民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