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4.1 一般规定 (4)4.2 防火间距 (4)4.3 消防车道 (6)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6 安全疏散 (8)6.1 一般规定 (8)6.2 疏散设施 (9)7 消防设施 (9)7.1 消防给水 (9)7.2 灭火设施 (11)7.3 防烟与排烟 (11)8 电气 (12)8.1 一般规定 (12)8.2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3 基本规定3.0.1 航站楼应按其内部用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该区域的建筑特性、实际用途、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进行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管理方便。
3.0.2 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可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航站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2017版

民⽤机场航站楼设计防⽕规范2017版民⽤机场航站楼设计防⽕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录1 总则 (5)2 术语 (5)3 建筑 (6)3.1 总平⾯布局 (6)3.2 建筑耐⽕ (6)3.3 平⾯布置与防⽕分区 (6)3.4 安全疏散 (7)3.5 防⽕分隔和防⽕构造 (10)4 消防设施 (11)4.1 消防给⽔ (11)4.2 灭⽕设施 (11)4.3 排烟与⽕灾⾃动报警系统 (12)5 供暖、通风、空⽓调节和电⽓ (12)本规范⽤词说明 (13)1 总则1.0.1 为了预防民⽤机场航站楼的⽕灾,减少⽕灾危害,保护⼈⾝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机场(含军民合⽤机场的民⽤部分)航站楼的防⽕设计。
1.0.3 民⽤机场航站楼的防⽕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针政策,根据民⽤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机场航站楼的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机场航站楼civil airport terminal民⽤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建筑,包括车道边、登机桥和指廊,以下简称航站楼。
2.0.2 公共区public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的区域,包括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
2.0.3 出发区departure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登机牌、安检等出港⼿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候机区waiting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
2.0.5 到达区arrival area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包括到港通道、⾏李提取区、迎客区。
2.0.6 ⾏李提取区luggage reclaim area旅客提取随机托运⾏李的区域。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旧对比

2023年1月,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781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那么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相比,有哪些条款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呢,我们来看对比清单: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楼板最低耐火极限统一定为2.00h,不再区分高层、非高层
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
放宽到车道长度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解析研究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解析研究【摘要】:住建部近期颁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一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较大差异,本文通过综合分析研究对比在建筑专业方面的差异,从颁布背景、基本原则、主要特点、部分重点条文对比、执行方式等相关方面对新时代条件下规范编制及执行提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防火规范;建筑专业;对比分析;建筑防火;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颁布的背景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该文件要求对新时代下标准化工作进行深化改革,本次改革需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更大主导作用,并发挥政府服务审批监督作用。
本规范制定着力和国际先进的标准对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与主要特点(1)基本原则原则一,坚持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多层级体系进行构建,逐步形成国家级制定基本标准,地方与行业制定推荐性标准。
原则二,对标国际,结合国情。
本标准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
(2)主要特点特点一,是将原32本现行防火规范及其中的781条强制性条文,进行整合简化为241条强制性规范,极大的精简了防火相关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特点二,着重对目标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进行要求,与之配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在相关的技术措施和参数上进行补充鼓励创新方式解决防火问题。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1)总体区别一、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地上和地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各类房屋建筑,新增轨道交通、公路隧道、人民防空工程、加油加气加氢站、管廊管沟及构筑物等的防火要求;不含储罐区、堆场、核电、军事、矿山工程等的防火要求;二、通用规范规定火灾预防、控制、人员疏散避难、救援设施等,新增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现场和使用的要求,未规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后续推荐性标准作为补充:建筑分类、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等。
公安部2009(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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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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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疏散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消防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给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灭火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防烟与排烟.............................................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电气......................................................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3 基本规定3.0.1 航站楼应按其内部用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该区域的建筑特性、实际用途、火灾荷载、人员密度等进行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管理方便。
3.0.2 根据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可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航站楼。
航站楼的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航站楼的类别划分3.0.3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高架桥和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及不同耐火等级航站楼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0.4 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库、停车场或地下商业设施等与航站楼相通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火灾相互蔓延的措施。
与其他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合建或贴邻建造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与航站楼分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
3.0.4 当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可采用胶合木结构建筑。
航站楼的出发区,当其室内梁底距地面的高度大于13m且空间内的店铺及值机柜台等均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或胶合木结构。
3.0.5 航站楼内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航站楼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一般规定4.1.1 航站楼应布置在机场油库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其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机场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航站楼不应布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并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要求。
4.1.3 公共区与非公共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公共区中的商业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靠建筑外墙一侧。
4.1.4 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甲、乙类物品的储藏间。
销售用化妆品、白酒等商品,其储存量不应超过**。
4.1.5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对外开放的汽车库、屋顶停车场。
4.1.6 燃油或燃气锅炉应布置在航站楼外;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用房,宜布置在航站楼外;当受条件限制必须与航站楼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旅客集中场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航站楼内时,不应布置在旅客集中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7 航站楼内的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燃油储罐布置在航站楼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间总储量不应大于5m3;2 应布置在建筑的靠外墙位置;3 不应邻近重要设备房或工作用房及旅客集中场所。
防火间距4.2.1 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未作规定者,应按重要公共建筑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表4.2.1 航站楼与周围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2.2 当丙类厂房,丁、戊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航站楼与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 航站楼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1规定减少25%。
消防车道4.3.1 航站楼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5 m,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 m。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4.3.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18 m。
4.3.4 消防车道可利用高架桥和机场的公共道路。
消防车道的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均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0.1 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航站楼的出发区、等候区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行李提取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位于局部夹层的到达区可与出发区、等候区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2 一类航站楼内非公共区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规定;3 二类航站楼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 地下设备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5.0.2 航站楼内非公共区内、等候区以及地下层与地上层之间设置的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防火分隔: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B类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h 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4 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周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h的防火卷帘,且应在防火卷帘旁设置宽度不小于0.9 m的防火门。
5.0.3 航站楼内开放的公共区内设置的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可只在其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挡烟垂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