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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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出口退(免)税概念 (1)

第二节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2)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的概念 (2)

二、认定时限及地点 (2)

三、认定的类别以及相关手续 (2)

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5)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5)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6)

第四节出口货物退(免)申报和视同内销申报 (7)

一、退(免)税申报人的确定 (7)

二、申报程序及相关规定 (7)

三、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装订要求 (10)

四、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相关规定 (11)

第五节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的管理 (14)

一、退税凭证 (14)

二、退税凭证的相关政策 (14)

第六节出口退税的受理和审核 (17)

一、受理 (17)

二、审核 (17)

第七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22)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22)

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23)

三、《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24)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5)

五、《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26)

六、《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27)

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8)

八、延期申报 (29)

第八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 (32)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有关规定 (32)

二、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有关规定 (34)

第一节出口退(免)税概念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的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各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需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他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实施报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作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出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免减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前征收的前期累计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节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的概念

国税机关对外贸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国税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歇业进行登记的常规管理,以保证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得以正确执行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掌握外贸企业的组织结构、经验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基本情况,以便有效的组织和实施出口退(免)税权益管理,另一方面,外贸企业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其出口退(免)税权益等得到了主管退税机关的确认和承认。外贸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

二、认定时限及地点

对外贸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首笔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需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三、认定的类别以及相关手续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经营者按要求填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报送退税机关。经退税机关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准确、报送资料齐全,即受理认定。企业附送的资料如下: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受理单》;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企业还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便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加盖认定时间章)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注: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填列的退税银行及账号须事先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CTAIS登录该开户银行和帐号)。

2、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认定事项的,须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并办理退(免)税变更认定手续。

若变更开户银行及退税账号,企业附送的资料如下:

1)《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受理单》

企业须将新的退税银行及账号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变更其他事项,企业附送的资料如下:

1)《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受理单》

5)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企业

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变更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外贸企业发生撤并,依据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申请注销认定时限

外贸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撤并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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