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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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整理项目房屋拆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收购整理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核发外环线以内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或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四条因城市房屋拆迁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或土地收购整理计划;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含勘测定界图及位置示意图)。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基础设施或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收购整理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一)建设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应当持投资计划或土地收购整理计划、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拆迁安置方案,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土地征收协议》。《委托土地征收协议》应当明确拆迁标准、交地时间以及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一书一方案”。
(三)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要件。
(四)参照第五条为城市基础设施或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条涉及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后,参照第六条相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可以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偿办理规划用地拆迁范围内权属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