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集团公司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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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 集团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推动集团志愿服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基础,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同时,能够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志愿服务是员工参与社会生活,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让员工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志愿服务扩大交往圈,增强各部门同事之间的交流沟通,有助于营造团结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得到更多学习新知识、增加新技能的机会。

第四条志愿服务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知识、体能、劳力、经验和技能等,去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服务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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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集团在江西志愿者服务网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及公司参加各种志愿活动的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由集团专职党委副书记为组长,集团各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社会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志愿者队伍的指导、协调和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雷锋〃乐帮”志愿服务队,队长由集团团委书记担任,具体负责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志愿服务

第八条志愿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灾、节能减排、心理辅导、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文明交通协助、支教助学、环境保护、专业咨询等。

第九条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企业内部困难员工,残疾人、老年人、孤儿、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条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应按要求穿带统一的志愿者服装和标识。

第四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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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集团志愿者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离职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二条集团志愿者需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自愿活动,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5 小时。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企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志愿者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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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集团对志愿者个人从服务技能、服务态度、服务时间进行评比,对服务技能好、服务态度优、服务时间超过平均时间的个人分级别评为“金牌志愿者”银“牌志愿者”铜“牌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组织良好的部门进行“志愿服务先进集体”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采取经常性奖励与集中式奖励相结合原则;对表现较好的志愿者个人,除了集团集中进行表彰奖励外,还要适时给予会上口头表扬、文件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后,到活动负责人处填写服务记录,注明服务地点和小时数,由相关人员审核签字有效,依照志愿服务小时数为年终评比依据。

第十六条前10 名志愿者可参与“金牌志愿者”“银牌志愿者”铜“牌志愿者”评选活动,由集团学雷锋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初评后交集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资金从集团精神文明创建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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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集团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于:2016-5-19 16:45:27 点击量:16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和规范中南集团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服务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活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本会注册登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参与慈善事业,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志愿者服务守则;

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应在16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参与慈善服务活动应由家长(或老师)带领;

五)每年从事慈善服务累计24 小时以上

第四条志愿者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

(二)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

(三)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一)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本会志愿者活动指导站提出申请;凡能组织30 名以上志愿者的单位,可由组织者持上述证件向本会提出志愿者团体登记申请。

(二)本会志愿者活动指导站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志愿者或志愿者团体的负责人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南通市慈善总会志愿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四)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从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 小时以上者,由本会予以正式注册。

五)经本会注册的志愿者,确定服务项目,赋予志愿者编号,并发给《志愿者证》

第六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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