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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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照云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起,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分为1档和2档。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称为农村合作医疗1档,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称为农村合作医疗2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及云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目的意义
第一条发扬互助共济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持,互助共济,克服困难。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解决农村特困农户看病难问题,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心工程”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稳定农村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范围
第二条户口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在所辖的村、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本市非农户口中不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外地嫁入我市而未办理
户口迁移的农民及其小孩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同一户的家人(子、孙等人)应参加的
必须参加。
第五条不是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或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在外地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年内不得重复参加。
第三章参加办法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全户统一参加(已参加和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或2档,参加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居)委会登记造册、缴款,再由镇合管办(或村委会代开)开具盖有镇合管办公章的农村合作医疗收款专用发票,并填发《农村合作医疗证》,镇合管办登记造册汇总,在收费结束后10
天内报市合管办备案。每年10月至11月为下一年度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第四章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是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有关规定,有效在册人员即成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
第八条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的权利:有按规定报销补助住院费用和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收支有监督权利和知情权利;有效期满后,有选择继续参加或退出的自由;有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或2档的权利;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九条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实施监督。按规定缴费。在办理住院费用报销补助时,按规定出具相关凭证及协助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
第五章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
第十条筹资渠道:由省财政、地方财政、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伤残军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由该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民政局审批,拨专项资金到市合管办为其支付个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一条筹资金额: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的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5元,其中农民个人每年缴交10元(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5元;云浮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本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7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2档的农民每人每年筹资55元,其中农民个人缴交15元(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5元,云浮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元,本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1元。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补助金额及范围
第十二条补助金额及比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在有效期内发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按50%比例补助(符合积分制条件的,按积分制规定提高补助比例)。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的成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6000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2档的成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30000元。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效期内,因病住院后,造成生活困难的成员,住院可报销部分费用累计超过12000元的(贫困户6000元以上,特困户、五保户4000元以上)可按规定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积分制:从2004年起,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记200分,未获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家庭,每年可加200分。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积分提高补助比例。积分累积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的家庭,可享受提高2%合作医疗补助比例的优惠待遇;积分达到1200分以上(含1200分)的家庭,可享受提高5%合作医疗补助比例的优惠待遇(详见《积分及补助比例一览表》)。享受提高合作医疗补助优惠待遇只限连续计算积分的家庭,医疗补助上限不变。间歇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间歇前的积分取消,从再参加之年起计算积分。已有家庭成员获补助的当年不计积分,获补助前的积分取消,从再参加之年起重新计算积分。
积分及补助比例一览表
第十四条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