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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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技术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职业病报告实施方案,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督促区县疾控中心及时上报职业病,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完成上级交付的报告任务。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任务,规范登记、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核实报告内容,组织年度漏报调查和质量评估,定期对辖区内的报告机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完成上级交付的报告任务。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将诊断的职业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汇总后同时报送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七条全省常规职业病报告内容包括:①法定职业病报告,报告范围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共10类115种;②农药中毒报告,报告

范围指在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者,不包括生产农药而发生中毒者;③有毒有害作业健康监护报告;④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报告;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报告。

职业病报告卡分为9种,即:《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放射病报告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卡》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卡》;《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职业卫生部分)》报告;

《放射病报告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卡》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卡》通过《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登记系统》报告;

职业病报告同时使用纸质报告卡和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纸质报告卡应由使用网络直报系统进行职业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

第八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急性职业病应在确诊后的6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络直报或向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卡报告;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分析制度,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3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6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

第九条农药中毒应在确诊后的24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或报告患者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应在结案后7天内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一条对于医院内死亡职业病病例,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完整的死亡证明,填写相应的报告卡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院外死亡职业病病例由用人单位填卡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外省的职业病个案病例应报送患者户籍所在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十三条《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除尘肺病和放射病外的8大类职业病)和《放射病报告卡》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在确诊后的10天内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四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由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卡网络直报(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卡》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网络直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卡》由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以一个放射工作单位为统计单位)。

第十五条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年度为上一年10月1日—本年9月30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放射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卡》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于同年4月5日前完成半年和10月10日前完成年度审核、确认和上报,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于同年4月10日前完成半年和10月20日前完成年度审核、确认和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分别于同年4月20日前完成半年和11月1日前完成年度审核、确认和上报。

第十六条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报告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职业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专人专机实施报告,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漏报,不得擅自泄密、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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