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引起赔偿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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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引起赔偿的几个问题

董晓强徐尔双发布时间:2005-12-02 11:01:36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1]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中间性的暂时性的程序,其目的并不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是为了保全将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2]因此,在财产保全中,一方面财产保全人会为防止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面临被被保全人提取、抽逃、隐匿、转移、变卖、挥霍等等行为的发生,以公力救济的方式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财产保全也是为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设

计的一项制度。可见,财产保全有两种目的,一种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执行,另一种是最终是保护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安全。[3]

在审判中,财产保全已越来越多地被采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

也大量出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对于约束当事人审慎地提出财产保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诉讼侵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应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及程序又当如何,法律未进一步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审

判实践中操作的困难,也给该法律规定的落实带来了不利。如何通过法律来平衡双方的权利,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又防止申请人权利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不因财产保全不当而受到损失,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现本文拟就财产保全中因错误申请的一些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欲追究其责任,也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损失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特殊困难,而其所造成的损失之认定则较为复杂,需要认真研究。(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

基于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包括前提违法,即诉请违法、对象违法和金额违法三种类型。)的分类,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划分如下三种类型:

1、前提错误。前提错误,即诉请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请申请人才可能申请财产保全,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来予以确认。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判决的支持,无论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那申请人保全他方财产就没有合法的理由,要么是违法的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受害人的财产,要么就多保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违法的。如果申请人对于诉请不能到法院支持是明知的或是应当明知的,其基于此诉请再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就存在过错,给他方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4]

2、申请对象错误。申请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即应申请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乙的财产。从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为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当事人,只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或是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而申请人由于其主观原因错误申请保全了与本诉无关的,根本不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无辜的案外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金额错误。申请金额错误系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诉请金额。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仅在

原告诉请范围内审理案件,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仅可能在原告诉请范围内承担责任。财产保全既然是防止将来判决生效后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计的一项制度,那么保全的范围就应与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时确定的给付范围相一致。根据处分原则,法院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判给原告的利益不应超出其请求的范围,因此,保全的范围也不应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也不应当扩大到与本案无关的财物上。《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否则系权利过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请人应有之权利。

(二)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认定损失,即确定因申请之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之范围与数额。正确认定损失,是正确确定责任的先决条件。若认定不当,要么就会不合理地加重申请人责任,要么就回使申请人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弥补。

确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须紧扣两个要件:一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的损失的出现与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因果关系。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方可认定是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只要遭受了实际损失,才有权要求责任人作相应的赔偿。否则,即使申请财产保全有误,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因为这种赔偿是一种民事

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特征之一便是补偿性,无损失则无须赔偿。所以,实际损失的存在不仅认定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追究错误申请人民事责任的要件。实际损失,应当是已经出现或者必然发生的物质财富的毁损或者减少,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一切虚构的,无根据推测的“损失”是不能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败诉,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5]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情况,笔者对较常发生的情况总结后,得出主要以下几种: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者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5、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从而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在诉前保全中较易出现);[6]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法院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此处所指利息损失包括两种可能:一是在法院划扣款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计息,被申请人无法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享有利息;二是由于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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