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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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一)》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合同法解释(一)》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13条)

(2)与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的三种行为相区别。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管辖法院。《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

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3.《合同法解释(一)》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向法院A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法院A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代位之

诉成立的,法院A应当立案受理,但是法院A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如果代位之诉不成立的,法院A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

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当债权人已着手行使代位权且通

知债务人后,若债务人违反此限制而擅自处分其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处分无效。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乙到期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不虚。

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

(2)《合同法解释(一)》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本人债权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1.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 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 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 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解析:

A对。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B对。《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错。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且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正是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之一。

D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

2.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 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 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解析:

CD错误。代位之诉中的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A错B对。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

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两者区别:有独三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是原告,他既对抗本诉的原告,也对抗本诉的被告。无独三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目的就是避免法院对他人做出的判决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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