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血友病等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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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内科专业6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内科专业6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内科专业6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内科专业6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中有关要求,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部继续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血友病A、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血液内科6个病种的临床路径。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医疗工作实际,依照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文件,指导各试点医院制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血液内科专业6个病种临床路径。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胡鹏、张文宝电话:************、68792730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血液内科6个病种临床路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过多(MDS-RAEB)临床路径(2011年版)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过多(MDS-RAEB)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MDS-RAEB(ICD:D46.201)。

(二)诊断依据。

根据《血液病诊断和疗效标准》(张之南、沈悌主编,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lassification of Tumors. Pathology and Genetic of Tumors of Haematopoietic and Lymphoid Tissue.》(2008)、NCCN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in oncology: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V.2.20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提高肿瘤和血液病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我委委托有关单位制修订了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1.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2.膀胱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3.胃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4.食管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5.胰腺癌诊治指南(2022年版)6.肾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7.乳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8.子宫内膜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9.宫颈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10.卵巢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11.前列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12.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版)13.脑胶质瘤诊疗指南(2022年版)14.淋巴瘤诊疗指南(2022年版)15.黑色素瘤诊疗指南(2022年版)16.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诊疗指南(2022年版)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伴原始细胞增多(MDS-EB)诊疗指南(2022年版)18.慢性髓性白血病诊疗指南(2022年版)19.血友病A诊疗指南(2022年版)20.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诊疗指南(2022年版)21.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诊疗指南(2022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4月3日。

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2022版)

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2022版)

诊治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一、1型糖尿病1.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汇报单:提示空腹血糖≥7.0mmol/L、随机血糖≥11.1mmol/L;3.血胰岛素或C肽检查汇报单;4.胰岛素自身免疫抗体(GAD超过参考范围上限或GAD阳性〕检查汇报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一〕糖尿病并心损害1.到达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汇报单;〔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汇报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 〔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4〕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汇报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 〔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到达冠心病诊断标准:〔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汇报单;〔3〕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A汇报单:提示冠状动脉任一支血管狭窄程度≥50%;〔4〕心电图图文及汇报单:提示心肌梗死〔心肌堵塞〕。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糖尿病并脑损害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汇报单;3.头颅CT或MRI检查汇报单:提示脑堵塞〔脑梗死〕、脑出血或脑软化灶;4.到达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言语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损害、共济失调。

以上同时具备“1、2、3〞或“1、2、4〞可办理。

〔三〕糖尿病并肾损害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汇报单;3.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4.内生肌酐去除率〔Ccr〕≤50%;5.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汇报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四〕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1.出院记录明确诊断;2.血糖监测汇报单;3.神经电生理检查汇报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一、高血压病合并症如果血压水平达标,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均可:1.心脏疾病(心肌梗死、既往接受过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心力衰竭),须具备以下条件:(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心功能不全3、4级,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3)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4)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5)严重心律失常(是指慢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双分支阻滞、三分支阻滞伴有Adams-Stroke综合征发作者,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现象,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必须同时具备(1)(2)(5)项或(3)(4)(5)项。

2.脑血管疾病(脑出血或脑梗塞造成偏瘫),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脑梗塞病史或脑出血病史(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2)临床表现有肢瘫(肌力在0至2级)。

(3)头部CT:有相应的责任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如为梗塞灶,病灶应大于2.0cm。

3.肾脏疾病:血肌酐升高超过177μmol/L或2.0mg/dl。

4.主动脉夹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

5.重度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

二、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1.认定为四肢动脉病变,应具有超声多普勒检查或动脉造影等,确认动脉狭窄程度达50%以上(含50%),或已经因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造成截肢者。

2.认定达到糖尿病肾病Ⅳ期以上(含肾病Ⅳ期),须同时具备以下症状与体征: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尿蛋白定性阳性、管型尿,并且血肌酐升高超过177μmol/L或2.0mg/dl。

3.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Ⅲ期(含Ⅲ期)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本市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符合慢性肾脏疾病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1.肾小球滤过率GFR20ml/min以下,血肌酐Scr超过451umol/L,血尿素氮BUN>20mmol/L;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四、糖尿病糖尿病诊断明确合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合并糖尿病肾病尿微量白蛋白>300mg/24h、或者血肌酐>133umol/L;2.眼底并发症眼底荧光造影微动脉瘤、或小出血、渗出等;3.糖尿病足;4.糖尿病心肌病;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五、高血压(极高危)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1.收缩压140~159mmHg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2.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3.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合并有糖尿病,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1.用于分层的靶器官损害: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结果证实左心室肥厚;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厚度≥0.9mm;③血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umol/L,女性107~124umol/L;④微量白蛋白尿30~300mg/24h,或尿白蛋白/肌酐比值:男性≥22mg/g,女性≥31mg/g;2.用于分层的并发症: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133umol/L或女性>124umol/L,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第一篇: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1)具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猝死;(2)心图检查有心肌梗塞表现;(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体征;(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胸部X线现:①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经≥15mm,右下肺动脉横经与气管横经比值≥1.07;②右心室增大。

心电图:①右心室肥厚;②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4)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3、原发性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1)高血压Ⅱ期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具备下列四项中之一者。

① 脑血管意外(不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未遗留肢体、语言障碍者)或高血压脑病;② 左心衰竭;③ 肾功能衰竭;④ 眼底出血,渗出或视乳头水肿。

(2)高血压Ⅲ期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有脑出血(有CT报告)。

4、脑血管病恢复期(1)既往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临床表现有肢体瘫痪或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2)颅CT检查阳性结果。

5、肝硬化失代偿期(1)有慢性肝脏病史及脾大、脾功能亢进、侧支循环形成、腹水等门脉高压征象;(2)血浆蛋白≤35g/L,ALF>2倍正常值,总胆红素>34.2umol/L;(3)B超、CT等影像学证实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1)有糖尿病3年以上病史;(2)有慢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相应慢性并发症的检查资料;(3)近1—2月内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两次以上。

7、慢性肾小球肾炎和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1)有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等肾炎综合症临床表现;(2)检测尿蛋白≥1.0g/24h及尿蛋白≥++,两次以上;持续血尿:尿红细胞≥5个或红细胞计数≥10000个/ml;(3)有半年以上病史及肾活检病理报告。

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鉴定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鉴定标准序号病种鉴定标准1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提供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经影像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

2、经手术探查及病理检查确诊为各种恶性肿瘤。

3、从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经门诊、住院治疗后有肿瘤转移复发者。

4、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2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血液透析提供诊断证明及门诊或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1、有明确的肾病病史,2、肾功能检查符合尿毒症,需行或已行腹膜血液透析。

3 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排斥药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凡经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手术治疗者。

4 糖尿病提供诊断证明及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1、临床有明显的糖尿病症状及明确的糖尿病病史资料;2、空腹血糖、糖耐量试验(OGTT)2次及以上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3、糖尿病合并症。

5 原发性高血压病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并有下列病症之一者:1、血压达到确诊水平为二级及以上,且危险程度分级为中度及以上。

2、出现因血压升高导致器官损害的临床表现。

6 多耐药肺结核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一、有明确的肺结核病史,;二、经胸片检查证实;三、且痰找结核杆菌阳性,通过实验室药物敏感试验证实体外对多种抗结核药物耐药。

7 精神分裂病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有明确的精神分裂症病史。

2、病情迁延不愈三年以上。

8 肝硬化(失代偿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期) 1、有明确的肝硬化病史。

2、肝功化验检查异常。

3、出现典型临床症状(腹水、肝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等)。

4、经影像学检查提供肝硬化依据。

9 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心绞痛型。

2、心肌梗死型。

3、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型(缺血型心肌病)。

4、无症状型。

1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1、有典型临床症状。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精选5篇)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精选5篇)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精选5篇)第一篇: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一、种类: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且已出现过 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癫痫。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中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各种心脏病所导致的II 度以上的心衰,复杂性心律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

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衰竭而引发的合并症(高血压、低钙血病、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肾病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的甲亢、甲亢合并III 度以上的凸眼、甲亢合并甲亢心脏病、正规治疗治愈后又复发的甲亢。

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糖尿病(正规治疗一年以上,在定点医院每月至少一次空腹血糖,一次餐后血糖,每三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

6、高血压病 II 期以上(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

7、消化系统疾病: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的未愈溃疡。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

9、癌症门诊放、化疗。

10、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一年以上且出于活动期(血沉快、C3、C4低等)。

11、其他:不属于以上疾病种类的较罕见长期慢性疾病。

二、有关规定:1、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填写门诊慢性病申报表,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并由单位汇总后按时间要求统一向劳动局医保科申报。

2、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本统筹地区1-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

3、劳动局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专家每年进行二次鉴定(4月、9月)。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齐医保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医保发〔2019〕18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现将《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19日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服务管理,维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4〕80号)、《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5〕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不含靶向药物)。

第二章病种范围第四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27种: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高血压(Ⅲ级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活动性结核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辽医保〔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1〕4号省直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为增强省直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保障水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结合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实际,现对门诊特慢病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门诊特慢病种类(一)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400元/季度,按Ⅰ类病种管理。

患者接受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领取国家免费抗病毒药物为相同医疗机构。

(二)慢性心力衰竭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50元/季度,按Ⅰ类病种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50元/季度,按Ⅰ类病种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银屑病生物制剂治疗对于诊断明确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或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经医师评估认定,适用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生物制剂(包括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抑制剂等各类生物制剂)并符合医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纳入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Ⅰ类病种管理,前6个月的支付限额为1600元/月,6个月后减半为800元/月。

上述待遇可以与原有的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银屑病待遇兼得,原有的银屑病病种不再分型。

省直医保定点治疗医院,应确保同时采购患者治疗必需的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抑制剂、选择性免疫抑制剂、白介素抑制剂等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生物制剂并保证用药量满足患者所需,省直医保患者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鉴定标准.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鉴定标准.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鉴定标准一、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1、符合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诊断。

经CT、MRI等检查,或纤维内窥镜活检病理或手术后病理确诊。

白血病需骨髓细胞学检查和MICM分型确诊。

2、有放化疗、内分泌治疗或其他需继续治疗方案及计划。

二、尿毒症1、有引起肾脏损害的相关疾病或原因,有明显尿毒症症状:心慌、呼吸困难,意识障碍,恶心、厌食,乏力等。

2、临床、化验数据达到尿毒症诊断标准:血肌肝>707μmo1/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1/min。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器官移植1、有器官移植的病历及手术记录。

2、有术后复查和用药的详细记录或方案。

四、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1、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或皮肤、粘膜、内脏等的自发性出血史。

可有因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深部组织反复出血引起的假性瘤(血囊肿)。

2、各型有特异性检查化验结果。

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3、一般无脾肿大。

4、除外其它引起白细胞减少的疾病。

5、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6、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六、0-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1、脑瘫。

(1)发育中胎儿或婴幼儿因脑部受到非进行性损伤,而引起的运动和姿势发育障碍导致活动受限;(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2、智障。

(1)智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IQ低于70分;(2)存在适应行为缺陷,如个人生活和履行社会职责有明显缺陷,缺乏正常自理能力;复治疗的病历资料;(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3、孤独症。

(1)符合《ICD-10中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标准》或DSM-IV/DSM-V,并有明确的临床诊断。

整理关于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有关问题解答

整理关于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有关问题解答

对于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有关问题解答信息根源:本站原创【录入者:张鹏】更新时间:2011-05-25 16:34:20对于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有关问题解答一、医保门诊重症及慢性病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1、重症疾病:高血压Ⅲ期伴并发症(心、脑、肾)、糖尿病伴并发症(肾、眼、血管和精神病变)、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感情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2、慢性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重生阻碍性贫血二、医保门诊重症及慢性病待遇标准见附表序号病种兼顾基金支付比率年度支付限额(元)任职职退休员工工1高血压Ⅲ期伴并发症80%85%50002糖尿病伴并发症80%85%50003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87%90%-治疗4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87%90%-5恶性肿瘤(白血病)80%85%-6精神病80%85%20007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60%65%50008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60%65%3500症9系统性红斑狼疮60%65%350010慢性重生阻碍性贫血60%65%10000三、申报方法1、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窗口办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提交近一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布置参保人员需提交当地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一致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供给的有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作有关检查,判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

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判定后,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批准后,发放重症病历。

四、就诊方法参保人员办理完门诊重症的审批手续后,在武汉市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门诊治疗重症或慢性病的医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建立北京市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形成“首诊在社区、转诊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就医格局,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连续、综合的健康管理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等文件及相关诊疗规范,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基层
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指南(试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有序进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和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四类慢病诊疗及转诊指南(试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lt;正&gt;津劳局[2006]37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为了提高参加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血友病患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现就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9-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关于结核病等疾病列入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7号 [J],
2.偏瘫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模式探讨 [J], 李兰翠;
3.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J], ;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以及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泰和:15种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 [J], 陈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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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血友病等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
一、血友病
【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出血表现:出血是血友病患者的重要临床特征,以自发性、轻微外伤后出血难止或创伤、手术后严重出血多见。

出血部位常见于负重的大关节(如膝、肘、踝、腕、髂、肩等)和肌肉/软组织(腰方肌、上肢肌、下肢肌等)、内脏(如腹腔内、腹膜后、泌尿、消化、呼吸道等)、皮肤、黏膜(如皮肤淤血、鼻出血、口腔出血、牙龈出血等)。

致命性出血有颅内出血、神经系统出血、咽颈部出血和无准备的创伤、手术出血等。

(二)检查:
1.筛查试验:首选检查为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22-38s),和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0-14s)。

APTT延长而PT 正常,则提示内源性凝血途径异常。

但APTT延长不能鉴别血友病A和B,患者其他检测如血小板(PLT,100-300×109)计数、凝血酶时间(TT,9-14s)、出血时间(BT)、纤维蛋白原(Fg,2~4g/L)含量等均正常。

2.确诊试验:测定血浆FⅧ:C(60-150%),辅以FⅧ抗原(FⅧ:Ag)可确诊血友病A;测定血浆FⅨ:C(60-150%),辅以FⅨ抗原(FⅨ:Ag)可确诊血友病B。

若患者的FⅧ:C/FⅨ:C
或FⅧ:Ag/ FⅨ:Ag同时减低,提示FⅧ/FⅨ蛋白合成和分泌减少;若其FⅧ:C/FⅨ:C减低而FⅧ:Ag/ FⅨ:Ag正常,则提示F Ⅷ/FⅨ相应的分子功能异常。

3.鉴别试验:血友病A须与血管性血友病和获得性血友病相鉴别。

【建档资料】
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2.血常规、铁蛋白(必要时)、凝血功能检验单;
3.FⅧ:C因子、FⅨ:C因子检测;
4.血管性血友病因子(vWF)抗原测定。

二、阿尔茨海默病
【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1.症状:缓慢进行性记忆力减退,尤以情景记忆障碍(特别是近事遗忘)为主;伴不同程度精神行为症状(妄想、幻觉、情感障碍、攻击行为、活动异常、饮食障碍、生物节律改变等);逐渐影响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

以上方法用谵妄式其他严重精神疾病来解释的症状。

2.体征:记忆力、理解力、计算力、定向力减退等。

3.病史一年以上以及使用该病药物的记录。

(二)检查:
1.头颅CT或核磁提示脑萎缩;
2.神经心理量表检查:简明心理状况测验(MMSE)检查:总分30分,识别痴呆的划界为文盲组≤17,小学组≤20,中学或
以上组≤24;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检查:ADL评定标准:满分64分,低于16分为完全正常,大于16分有不同程度的功能下降。

【建档资料】
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2.头颅CT或核磁检查报告单;
3.神经心理量表报告单。

三、风湿性心脏病
【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1.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声嘶、心绞痛、体位性头晕、晕厥或接近晕厥等,部分轻症患者可无症状。

2.体征:心尖搏动位置、强度异常,心音不同程度减弱或增强并可伴额外心音,心脏各病变瓣膜可闻及病理性杂音,动脉血管搏动异常或可闻及杂音等(明确的心脏瓣膜杂音)。

3.风湿热病史一年以上。

(二)检查:
1.X线检查:心房、心室增大,肺淤血或肺水肿征象等;
2.心电图:左心室肥厚,心房增大,窦性心动过速、房室阻滞、室内阻滞、房颤等各种心律失常;
3.超声心动图(心脏彩超):心腔大小容积异常,病变心脏瓣膜见狭窄、关闭不全,中-重度返流,部分患者射血分数下降等。

【建档资料】
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2.心电图;
3.心脏彩超;
4.胸部X线报告;
5.风湿热相关检查。

四、耐多药结核病
【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1.症状:咳嗽、咳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咯血或血痰,胸痛等,部分患者无症状。

2.体征:呼吸音减低、粗糙,或肺部罗音。

轻者可无体征,重则胸部塌陷,出现胸腔积液可见胸廓饱满。

(二)检查:
1.影像学检查:胸部X线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2.痰液检查:痰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结核耐多药快速检测等检查证实对异烟肼及利福平耐药。

【建档资料】
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2.血常规、肝功、肾功检查;
3.胸片或胸部CT片;
4.痰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结核耐多药快速检测(最大间隔1月)。

附件2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血友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附件3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血友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附件4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血友病等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5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血友病等四种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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