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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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范文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

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的相关规定,就纳

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纳

税信用评价的知识,欢迎阅读。

1、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文件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5

个重要文件(见附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第9号)。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 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3.哪些纳税人属于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规定的评价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5.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国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海洋石油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单独组织评价。自xx年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6.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主要采集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二)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细化为20个二级指标,113个细化指标。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

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三)税务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 * 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

只记录不参与评价,而外部评价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和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

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7.有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

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当年度信用评价低于90分。

8.有哪些情况直接判定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

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

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

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9.有哪些情形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

答:(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

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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