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25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掘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禁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