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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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学院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
1、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发出《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1),经本人签字后的正本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经通报后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处理如下:
(1)扣除教师当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
(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⑷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
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在一学年中有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按实际情况由主管院长决定事故等级,并做出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
1、严重教学事故
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⑵缺课、漏课、旷课、脱岗11分钟以上、擅自停课。
⑶丢失试卷及学生考核成绩(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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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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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
⑴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
⑵无教案、无计划上课(系部检查,教务处抽查)。
⑶教师虚报工作量。
⑷实验课、实习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实验。
⑸教师备课不充分,课堂内容出现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⑹上课外出打电话、接电话。
⑺课堂管理松懈,影响教学秩序。
⑻不如实填写日志,不及时取送。
⑼监考不认真,私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被巡考发现有两处以上作弊现象。
⑽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不及时开门,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进行。
⑾私自串课一次。
(调课须个人申请,系主任签字,教务处签字)
⑿教师着背心、穿拖鞋或酒后上课。
⒀考试完毕时,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数不符。
⒁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学籍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
⒂考试后一周内未上报试卷或成绩单。
⒃考试成绩上报后,任课教师到教务处修改或添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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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影响教学的情况
四、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学事故通知书
同志:
因,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拟对你的行为认定。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二日内向系(部)提出申诉。
系(部)
年月日
教学事故通知处理通知单
人事处:
同志因,经系部核查,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认定为教学事故定。
拟对同志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款、第条规定处理。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