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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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内容:
1、本制度适用于门诊药房患者的退药。原则上药房发出的药品,不得退换。
1.1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门诊药房发出药品,批号与本门诊购入药品相符;
1.2药品应包装完整、清洁;
1.3封口密闭完好;
1.4特殊条件保存药品可证实其保存符合要求;
1.5药品在有效期内;
1.6药品发出一个月以内。
2、下列情况可以退换
2.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药房予以退换。
2.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的。
2.3经证实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2.4经证实确属医师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须经医务部
或药剂科主任批准方可退药:
2.4.1因医师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
2.4.2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重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2.4.3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2.5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2.6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师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及用药方案的。
3、下列情况不得退换
3.1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患者因家中有药或药品价格昂贵而要求退药者。
3.2口服毒、麻、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3退回药品不符合第2.4条规定的。
4、退药手续
4.1因药剂科工作人员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退药者,可到药房窗口进行退换。
4.2因药品引起不良反应退药者,开方医师必须按本院《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退回本张处方数量范围内的致不良反应的药品。
4.3因医师开错药而需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可退回错开、误开药品。
4.4患者死亡而需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4.5患者因住院、转科、变更治疗方案,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4.6退药申请由药剂科出具退药登记本,医师必须注明退药原因,退回药品交给药房相关人员。
4.7药剂科人员办理退药时,检查退药处方和退回药品符合要求后,才能处理。
4.8门诊患者退药,必须携带本院开具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有关规定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5、退回药品的处理
5.1能确认质量无问题的,可再使用。
5.2不能确认质量状况的,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
6、因本门诊工作人员失误而致患者退回药品不能再使用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7、不属于上述各种情况的不能劝止的退药事宜,由药剂科主任和门诊领导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