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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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村改办…2009‟1号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为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文件精神,本着“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设置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具有三级(含三级)及以上开发企业资质,且满足相应的资质管理条件和项目必须的各类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二、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且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与安全认证、保证体系,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在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不存在无故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况;具备金融机构出具的AAA级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投融资能力,能够全额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六、企业对拟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能够提出完整科学的改造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保证措施。须与区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保证书,并提供1000-2000万元的保证金。
七、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采用招标的方法确定,参与招标开发企业不少于三家,由各区组织实施。国内外房地产知名企业以及对石家庄市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且具备以上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优先确定为城中村改造候选开发企业。确定开发企业后。由区政府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