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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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管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122号
【发文日期】2001-11-09
【实施时间】2001-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区且流转税缴给新区税务局,而企业所得税按文件规定汇总缴纳到其总机构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仍由新区税务局征管;凡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而税收户管属市局直属分局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按市局沪税政二[1995]7号文的规定,仍由市局直属分局代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