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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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特殊附加险,需另行附加投保。
三、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三种基本险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具体规定如下:P551-552
⒌ 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因为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与复Leabharlann Baidu性, 所以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可分为三大类: 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 国际上广泛采用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 本章将依次介绍其具体内容。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基本险又称主险,可以独立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 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共有五部分内容: 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 和索赔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内容是参照1963年伦敦 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险别的英文名称也来 自协会条款。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关系如下:
一、责任范围
1.三种基本险中、英文名称的字面歧义。 2.三种基本险皆是列明风险、逐次包容。 3.推定全损的标准是拯救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4.货物整件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区别不大。 6.简述海运货物保险中“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含义。
三、责任起讫
⒊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⑴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 库或储存处所。 ⑵ 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⑶ 如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保险 责任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部分转运?) 以上三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 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共有以下5项:P443 ⒈ 及时提货的义务
及时提货;申请检验;货损货差证明;延长索赔时效。
⒉ 合理施救的义务
合理施救;与委付无关。
⒊ 维护保险单效力的义务
航程变更或保单内容变更,应通知并缴费。
⒋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等。
三、责任起讫
⒋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 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力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 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 情况下,保险责任可以继续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⑴如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于交货时终止。 ⑵如货物被安排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 责任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规定终止。 以上两种情况,均以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限。
三、责任起讫
⒈ 保险责任的开始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 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打包厂包装货物;起运地仓库装车? 运往集装箱货运站;货运站装箱过程中?
三、责任起讫
⒉ 保险责任的持续 在被保险货物处于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正常 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保险责任持续有效。 正常运输:运输路线、方式(工具)和速遣。 货物经香港转船时,岸上仓库发生火灾?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8项内容:P441
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 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⑵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⑶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⑷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⑸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⑹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⑺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⑻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⑴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⑵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AR)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 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一般外来风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面险、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 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 险等11种险别。
二、除外责任
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5项内容:P442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单合法持有者;走私货物;未及时提货。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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