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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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单合法持有者;走私货物;未及时提货。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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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条款
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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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个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⑵ 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 ⑵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
⒍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适用于出口港澳且办理押汇的货物。 ❖货物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基本险责任终止。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30天期限,或过户银行收回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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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中,主要指的是战争险 和罢工险。 (一)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 1/1/81) 具体内容见P445 附加条款:未列明的,适用主险;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陆地运输货品保险条款〔附英文〕1、责任范畴本保险分为安全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品蒙受丧失时,本保险依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此外条款规则,负补偿责任。

〔一〕安全险本保险担任补偿:1、被保险货品在运输途中由于卑劣气象、雷电、海啸、地动、大水自然灾祸形成整批货品的局部丧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请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品及其权益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品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品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品的实践全损曾经不成避免,或许规复、修复受损货品以及运送货品到原订目标地的费用超越该目标地的货品代价。

2、由于运输东西蒙受搁浅、触礁、漂浮、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不测变乱形成货品的局部或部分丧失。

3、在运输东西曾经发作搁浅、触礁、漂浮、焚毁不测变乱的状况下,货品在此前后又在海上蒙受卑劣气象、雷电、海啸等自然灾祸所形成的部分丧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品落海形成的局部或部分丧失。

5、被保险人对蒙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品采纳急救、避免或增加货损的办法而领取的公道费用,但以不超越该批被救货品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东西遭遇海难后,在出亡港由于卸货所惹起的丧失以及在半途港,出亡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品所发生的出格费用。

7、配合海损的就义、分摊和救济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则应由货方归还船方的丧失。

〔二〕水渍险除包含上列安全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担任被保险货品由于卑劣气象、雷电、海啸、地动、大水自然灾祸所形成的部分丧失。

〔三〕一切险除包含上列安全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担任被保险货品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缘由而至的局部或局部丧失。

2、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以下丧失不负补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成心行动或不对所形成的丧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惹起的丧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端前,被保险货品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丧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渍险及⼀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候、雷电、海啸、地震、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的地的费⽤超过该⽬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具已经发⽣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候、雷电、海啸等⾃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或减少货损的措施⽽⽀付的合理费⽤,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额为限。

6、运输⼯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的特别费⽤。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偿还船⽅的损失。

(⼆)⽔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候、雷电、海啸、地震、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的故意⾏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引言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运输和海商行为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各方的权益。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运输船只、货物所有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对海商法第三章中关于海运货物保险的条款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海运货物保险是指货物所有人委托保险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给与货物一定的保障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其目的在于补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损坏,确保货物的安全运抵目的地。

三、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共分为五节,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金的支付和保险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3.1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关系形成的起点。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载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保险的标的和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保险合同还需明确保险的有效期限和保险责任的范围。

3.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一定的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按时支付保险金,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则有义务及时履行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如支付保险费、提供货物的准确信息和报告货物损失等。

3.3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人还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认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

3.4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时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第 2 页共 6 页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海商法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

海商法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共有以下5项:P443 ⒈ 及时提货的义务
及时提货;申请检验;货损货差证明;延长索赔时效。
⒉ 合理施救的义务
合理施救;与委付无关。
⒊ 维护保险单效力的义务
航程变更或保单内容变更,应通知并缴费。
⒋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等。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已包括在一切险中。 其条款内容简单清晰,只规定责任范围。 ⒈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⒉ 淡水雨淋险(FWRD)
水渍险的扩展。 直接损失。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外包装应有淡水雨淋痕迹。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8项内容:P441
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 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⑵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⑶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⑷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⑸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⑹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⑺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⑻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会计学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会计学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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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险保障。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关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用等方面。

2. 保险责任根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以下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船舶意外沉没、碰撞、倾覆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保险金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保保险赔偿能够覆盖损失。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实际价值原则:保险金额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增值险原则:对于特殊货物(如艺术品、珍贵物品等),应考虑其增值潜力进行额外保险;•最高限额原则: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

4.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区分重大损失和次要损失,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

免赔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固定金额原则:免赔额可以按照固定金额进行设定;•百分比原则:免赔额可以根据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设定;•特殊约定原则:根据需要,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设定特殊的免赔额。

5. 保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用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金额根据货物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支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约定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费用的计算原则包括:•风险评估原则:对于风险较高的货物或运输方式,保险费用相应较高;•货物价值原则:保险费用与货物价值成正比关系;•运输距离原则:长途运输的货物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lOCaLhOsT(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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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⒌ 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⑴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⑵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AR)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 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一般外来风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面险、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 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 险等11种险别。
三、责任起讫
⒊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⑴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 库或储存处所。 ⑵ 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 ⑶ 如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保险 责任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部分转运?) 以上三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 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责任起讫
⒋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 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力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 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 情况下,保险责任可以继续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⑴如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于交货时终止。 ⑵如货物被安排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 责任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规定终止。 以上两种情况,均以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限。
三、责任起讫
⒈ 保险责任的开始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 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打包厂包装货物;起运地仓库装车? 运往集装箱货运站;货运站装箱过程中?
三、责任起讫
⒉ 保险责任的持续 在被保险货物处于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正常 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保险责任持续有效。 正常运输:运输路线、方式(工具)和速遣。 货物经香港转船时,岸上仓库发生火灾?
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因为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所以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可分为三大类: 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 国际上广泛采用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 本章将依次介绍其具体内容。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基本险又称主险,可以独立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 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共有五部分内容: 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 和索赔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内容是参照1963年伦敦 保险人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险别的英文名称也来 自协会条款。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特殊附加险,需另行附加投保。
三、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三种基本险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具体规定如下:P551-552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关系如下:
一、责任范围
1.三种基本险中、英文名称的字面歧义。 2.三种基本险皆是列明风险、逐次包容。 3.推定全损的标准是拯救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4.货物整件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区别不大。 6.简述海运货物保险中“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含义。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8项内容:P441
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 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⑵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⑶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⑷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⑸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⑹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⑺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⑻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共有以下5项:P443 ⒈ 及时提货的义务
及时提货;申请检验;货损货差证明;延长索赔时效。
⒉ 合理施救的义务
合理施救;与委付无关。
⒊ 维护保险单效力的义务
航程变更或保单内容变更,应通知并缴费。
⒋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等。
二、除外责任
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5项内容:P442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单合法持有者;走私货物;未及时提货。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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