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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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3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第2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4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的职权。

第5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6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7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3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8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9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10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2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13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14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4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15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3)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16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1) 公司董事会;

(2) 公司监事会;

(3)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17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司章程第九章规定的方式

18条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司章程第九章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19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告知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20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 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21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5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议事

第22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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