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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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银行授信管理体系建设需要,为规范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决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程序规范、人员构成合理、职责明确。

第三条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分行贷审会”)是分行行长领导下的授信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分行授信业务审批起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四条分行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分行贷审会在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行贷审会由贷审会主任、贷审会副主任、贷审会委员组成。其中,贷审会委员包括:分行部室委员、经营机构委员。

分行贷审会主任1名,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主管行长担任。分行贷审会副主任由分行风险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分行部室委员可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机关部室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担任。分行经营机构委员可由分行机关或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

分行贷审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分行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分行风险管理部。贷审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应列入部门职责。成立分行贷审会办公室应正式行文,发送本级行各部门,抄报总行贷审会办公室,抄送下级各单位。

第八条分行的贷审会人员的组成应以文件明确,并报总行备案。分行部室委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会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贷审会委员名单须报总行进行认定。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分行贷审会的职责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授信事项;

(二)管理分支机构授信评审工作。

第十条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查本行经营机构上报贷审会审议的授信资料,并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审批表》(附件1);

(四)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起草批复文件;

(五)负责对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项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

(六)管理分支机构授信评审小组工作;

(七)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分行贷审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分行贷审会会议;

(二)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形成的决策意见内容进行确认;

(三)因故不能主持贷审会会议时,分行贷审会主任可直接指派分行贷审会副主任主持会议,并由其代为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分行贷审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1.向授信管理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了解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业务

管理情况;

2.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3.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建议;

4.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5.对经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二)贷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2.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分行贷审会会议原则上应采取分行授信评审部召集会议审批制度。特殊情况下,经征得贷审委主任同意后,分行贷审会办公室也可以采取会签审批的形式。会签审批原则上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分行贷审会会议需有全体贷审会委员2/3且5人以上(含)出席,否则,审批结论无效。

第十五条分行贷款审批结论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和再议四种。不低于参加贷审会委员2/3以上数的同意及能够落实的有条件同意为同意贷款。

第十六条如果全体参会委员对某一信贷项目做出不同意的评审结论时,该授信项目即被否决。被否决的授信项目半年内不得再次上报贷审会评审。

第十七条再议适用于因审议业务资料或汇报说明存在问题,导致无法现场决策和决策意见报批前已由经营机构确认无法完整实施,确需再次召开会议重新审议的情况。

第十八条如果某一笔贷款未被否决,上报行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仍未同意的,则该信贷业务半年内不得再提交贷审会评审。

第五章委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分行贷审会办公室应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出勤率、表决效率和表决质量等三个方面制订考核细则对贷审会委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委员职务薪酬挂钩。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每半年执行一次,考核结果由分行贷审会办公室上报分行行长,抄报总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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