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doc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问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分清责任,公正问责。
第三条单位问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问责工作对象包括全体工作人员,问责内容包括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群众利益等。
第五条单位问责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工作制度,明确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将问责工作制度纳入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问责工作。
二、问责主体和职责第九条单位问责工作主体包括单位领导、职能科室、监察机构等。
第十条单位领导对单位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职能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工作进行问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负责对单位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不力或者滥用问责权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决定、执行、反馈等五个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阶段:对涉嫌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调查阶段: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六条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分清责任,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对问责决定进行执行,对被问责对象进行教育、调整、处理等。
第十八条反馈阶段: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跟踪教育和管理。
四、问责方式第十九条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级、撤职等。
第二十条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执行。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
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摘要: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事业进入深水期。
各大国有企业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三不一体工作推进,不断提升大监督综合治理效能,更好发挥纪检监督工作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以高质量监督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业绩主导主体责任执纪问责回头看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事业进入深水期。
各大国有企业,特别是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型国有企业,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持续深化“三不”一体推进,不断提升大监督综合治理效能,更好发挥纪检监督工作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以高质量监督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就中石化下属某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纪检监督工作方法及成效进行详细分析。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现有纪检监督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现行双重领导模式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实际上变成了以同级党委为主的单独领导,下级监督上级或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较为普遍。
纪检监督则成了副业,“捎带”抓纪检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基层单位纪检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中石化下属基层单位主要为项目部,较大的项目部职工人数多至300人以上,较小的也在50人左右,这种单位一般没有专职纪检监督干部,多数由分管经营、生产、安全、党建等的副职兼任,这种兼职过多的现象,必然导致工作精力不足,顾此失彼。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
该制度强调了管理工作本身就是监督的内涵,将监督工作与日常工作相辅相衬,筑牢“第一道防线”。
但是各级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教育走形式、管理不务实、监督慢作为、责任追究敷衍等问题。
(四)少数干部对纪检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企业盈利目的的属性导致少数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
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觉悟不够强,对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认识不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度有待增强。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始终是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为了将这把剑稳稳地置于鞘中,建筑企业必须落实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问责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在建筑工程中实施有效的安全问责措施,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安全、高效地完成。
安全问责制度的建立需要基于明确的责任分配。
从项目经理到现场工人,每个人都应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所在。
例如,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班组长需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而每位工人则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这种层级化的责任体系,保证了责任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通过定期的安全演练和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不断强化安全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可忽视。
安全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同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确保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也是安全问责制度的关键。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种机制不仅能及时处理事故后果,更重要的是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
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报警等可以大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充足,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问责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责任分配、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多个环节。
只有将这些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真正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廖学春来源:全南县纪委 2008-6-5 编辑:黄圣海]请您选择页面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闭窗口】效能者,效率、能力之意也。
所谓机关效能,是指党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是打造优越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着眼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和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深入开展了“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机关”等一系列活动,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当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少数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还存有官僚主义作风。
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群众观念不强,管理意识太浓,服务意识淡薄。
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有的耐性不足、态度生硬,让服务对象感觉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有的喜欢找“为官”的感觉,故意刁难群众,本来可以一次性告诉前来办事的群众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他们却来一次说一项,搞得群众办一件很简单的事也要来回跑几趟;有的脸也好看、门也好进、话也好听、就是事不太好办;有的不讲原则讲关系,对熟悉的热情相待,对一般群众则爱理不理、态度冷漠或是长时间电话聊天,把来办事的群众晾在一旁。
2、个别机关部门和单位办事效率不高,还存有“慢作为”现象。
一些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推来推去,谁也不愿管;有的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不能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常使一些工作卡在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人手上;有的对一些本来可以立即办好的事却一拖再拖,效率低下;有的打着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幌子不作为,存在“领导急,群众急,一些办事人员不急”的“科长现象”;有的顶风违纪,通过暗示的办法或其它途径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直到收到钱物后才着手帮服务对象办事。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工作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工作作者:徐锐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7年第9期文/徐锐党的建设始终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优势,在任何时期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当前,国企改革正处于新一轮关键时期,这个时候,更需要以坚定的信心、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强大的政治保障,才能发挥出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
一、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企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抓住从严治党关键经过“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洗礼,“四风”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问题的病原体还没有根除,解决这些问题绝非一日之功。
如果不严格要求,执行力不强、作风不过硬等懒散现象就会反弹。
久久为功,坚持从严治党,聚焦突出问题,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劲足的经营发展环境,推动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任重道远。
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努力打造反腐倡廉工作新高地。
(二)坚持从严治企,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本身就是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
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的执行力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从中纪委公布的一系列案件看,除了违纪者自身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防线不牢这一重要原因外,体制机制不健全和落实不力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再好的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到位、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就会诱使更多的人效仿,不去执行制度,甚至变本加厉地破坏制度。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必须做到以刚性执行确保制度发挥出应有效力。
二、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担负着主体责任,纪委担负着监督责任。
要加强党委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应当履行的反腐败具体职责要求,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更加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保障企业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企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国企公司作风建设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作风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作风建设,提升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为举止、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全面推进公司作风建设。
二、组织领导公司设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作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明确作风建设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作风建设内容1. 强化服务意识:全体员工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倾听客户需求,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
2. 规范行为举止: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正直诚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违纪行为。
3. 树立良好形象:公司及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公私分明,严于律己,廉洁自律。
四、作风建设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作风建设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修养和服务技能。
2. 完善考核机制:将作风建设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 开展监督检查: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 鼓励创新实践:鼓励员工提出改进作风的建议和方案,对于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创新举措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
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作风效能建设汇报材料
抓住重点创新举措以干部作风大转变助推安源经济社会发展——安源区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工作汇报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整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主题活动的统一部署,我区立足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了“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实现了干部作风大转变,全区上下呈现出干群齐心、共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现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坚持三个原则,强力部署推进坚持调研定调。
今年年初,根据省市关于整治干部作风的有关要求,我们深入到企业社区等地开展调研,通过调研明确了今年的工作重点: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主题活动,强化作风效能监督,认真办理投诉,强化制度建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等方面内容。
相继印发了《关于开展“整作风、优环境、攻项目、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安源区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安源区开展“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工作方案》等规范指导性文件,对主题活动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细致地部署。
坚持党政齐抓共管。
为确保全区各项工作任务的高位推进,我们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整治干部作风领导小组,区委书记和区长多次在全区性的会议强调效能建设和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落实机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坚持宣传教育并重。
年初,我们召开了由区镇村三级参加的动员大会,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均进行了贯彻落实和动员,在全区开展了“转作风、优环境、从我做起”大讨论活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大讨论60多次,每位职工干部均撰写了心得体会并在专栏中予以公布,开展了党员干部公开承诺活动,使思想发动工作进一步得到了深化,为活动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此外,区效能办印发简讯21期,全区在萍乡日报上稿400多篇,省效能网上稿5篇,省廉政网5篇,萍乡电视台报道我区主题活动相关新闻20多条,制作大型广告宣传牌50多块,悬挂横幅200多条等等,为活动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建立在机关作风建设基础上,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它是推动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责任: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作风问题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责任。
2.监督执行: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行为,对违反作风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3.追究责任: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要求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考核、处罚等措施,并将追究结果纳入人事档案和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提高工作效能。
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作风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和群众满意度,从而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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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问责
光武工业园区管委会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情况按照《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阜阳市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界纪〔2013〕40号)及《中共界首市委办公室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界办发〔2013〕6号)要求,现光武工业区管委会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情况汇报如下: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学习。
7月4日上午我单位召开了以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为主题的专题会议,管委会主任黄健就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做了主题发言,管委会副主任宋良策宣读和领学了《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等文件。
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业务情况按照文件精神提出自身应该注意和改进的方面,提出本职工作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的措施。
二是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将《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通过宣传栏进行公示,并印发多份发放到管委会干部手中,做到每人一份,同时将文件下发光武园区下属4个非公党支部、要求每个党支部认真领会精神,并组织对所属党员的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用实际行动将办法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当支部的基层堡垒作用,加大对周围群众的宣传力度,在工业区从上到下形成一股改进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的浓厚氛围。
三是强化督查检查工作。
为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机关转变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黄健副组长:宋良策成员:王华良张建朝范云云张春艳领导小组下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皖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范云云、张春艳。
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常性的暗访督查活动,对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行为,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以“四风”行动为契机,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我处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深化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和机关作风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作风效能实施细则范文
作风效能实施细则范文一、总体目标作风效能实施细则旨在加强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推动组织整体能力的提升和发展。
二、核心原则1. 服务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服务群众作为第一要务,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
2. 以结果为导向:立足于目标导向,注重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绩效评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出发点。
3. 创新和变革:积极推动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追求卓越和突破,实现不断创新和发展。
4. 严谨和公正:在工作中要求数据准确、事实清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任性和偏见。
5. 团结合作:强调团队协作和团结一致,倡导分享和合作的精神,实现和谐共赢。
三、实施步骤1. 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1)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对待每一个工作,不虚度光阴。
(2)对工作要负责任,严守工作纪律,不推诿、不拖延。
(3)关注员工需求和问题,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2. 加强沟通协作(1)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留意上级领导和团队成员的需求和意见。
(2)积极参与团队活动,互相学习和促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和凝聚力。
(3)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3. 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1)通过流程再造和标准化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力,推动工作结果的量化评价。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处理和管理效能。
4. 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1)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关注国内外最新的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保持与时俱进。
(3)注重团队成员个人发展,帮助他们提升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5. 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保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价。
(3)对于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提出改进意见。
四、工作重点1. 提高服务效能(1)加强对群众的接触,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XX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但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情节,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一)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以及上级部门批办件、效能投诉转办件,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影响政令畅通的;(三)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
第六条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一)对即办事项未执行“马上就办”要求的;(二)在日常工作和审批服务中,吃、拿、卡、要的;(三)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搞“两头受理”的;(四)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应出具书面形式告知而未出具的;(五)未按审批运行制度要求执行落实,影响办事效率的;(六)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承诺时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妨碍或扰乱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八)对上级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民生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探索监督新路径 保障工程好廉洁——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中纪检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收稿日期:2020-09-01作者简介:彭兆媛(1985—),女,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党建、纪检监察等工作。
E -mail :****************第 6期 总第 232 期2020 年 11 月浙江水利科技Zhejiang Hydrotechnics No . 6 Total No . 232Nov. 2020探索监督新路径 保障工程好廉洁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中纪检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彭兆媛(杭州市千岛湖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9)摘 要:随着从严治党的全面铺开,国有企业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从源头上加大防止贪污腐败的力度,减少发生机率,通过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企业监督管理方式,企业领导人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程度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千岛湖配水工程作为浙江省最大的水利投资项目,事关千万群众的民生工程,备受社会各界瞩目。
杭州市千岛湖原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在配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纪检监督工作的实践,探讨实现保障工程建设、优化内部管理的目的,以推动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从严治党;配水工程;纪检监督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701X (2020)06-0020-02DOI :10.13641/j .cnki .33-1162/tv .2020.06.008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面对巨大的廉政风险,一方面如何提高国企从业人员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如何发现和处置内部问题人员,是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千岛湖配水工程是事关杭州市长远发展的命脉工程,是让千万群众喝上优质水的民生工程,杭州市千岛湖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水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内部管理,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破解“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怪象,对于原水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日常工作中一边探索一边实践。
浅析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意义
浅析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意义摘要:本文立足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基于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的重要意义、具体定义、现实状况三个维度分析,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和高效服务生产经营,提出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层级管理;问责机制;意义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存在种种有形无形的困难和挑战,思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益的解决之道,只有开展认知革命与思维革命,从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出发,才能真正找到破局之道。
一、为什么要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
国有企业肩负着政治、经济、社会三大责任,从企业管理层的使命与责任角度来讲,政治责任是大于经济责任的,是坚持经济目的导向、搞好企业经营。
面临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及市场形势,企业内部会出现层级复杂、管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层级过多导致信息交流不畅、政令执行力差等现象,会严重制约国有企业的稳健行远。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钢铁企业普遍面临效益欠佳状况,过紧日子与降本增效成为重重之重,低成本成为钢铁企业最大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对于钢铁流程长、涉及面广、过程控制复杂等局面,深入开展经营监督问责工作,以问责来强化管理,有利于推进低成本战略与强化经营管控落地。
因此,推进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为企业保驾护航势在必行。
二、层级管理和问责机制的具体定义及现状分析。
(一)层级管理及问责机制具体定义1.层级管理是指在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各岗位职责、权力和利益进行梳理后予以明确,以保证做到“人人在其位谋其政,在其位尽其责”。
2.问责机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机制。
(二)现状分析现阶段,国有企业内部基本都覆盖有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三个层级,高层一般对企业的成长和长期发展较为关注,中层一般对企业稳定和效率较为关注,基层一般对企业成本、质量和短期效益较为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作风效能投诉工作制度
作风效能投诉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作风效能问题进行投诉。
投诉范围包括:(一)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作进度的;(四)其他作风效能问题。
第三条投诉渠道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一)向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投诉;(二)向政府效能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三)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投诉;(四)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问题。
第四条投诉处理(一)投诉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具体行为等有关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二)收到投诉后,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
(三)对决定受理的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受理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
(五)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单位或者政府效能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条投诉人责任(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投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被投诉人责任(一)被投诉人应当认真对待投诉,自觉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处理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申诉。
第七条投诉工作纪律(一)投诉受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公平、公开处理投诉事项。
(二)投诉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不得泄露被投诉人隐私。
《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文字解读
《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文字解读一、起草背景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在2016年以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实施,纪委部门“三转”以后,效能建设转由市效能办(设在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落实。
2016年4月1日施行的《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对切实推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发展意识、效能意识,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效能工作不断深入开展,《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在制定依据、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不适应的地方。
在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市效能办着手考虑把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修改为机关效能问责办法。
一是制定依据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颁布施行,废止了原《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是问责情形太过宽泛。
原《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有22种情形需要问责,实践中不好把握和认定。
主要包括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为失范三大类,重点强调纪律方面的内容。
本次起草的《办法》重点针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对失职、怠政、懒政进行问责,激励干部敢担当、勇作为,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三是问责方式上作以增减。
借鉴其他地市的实践经验,《办法》增加了经济惩戒的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情形,可扣发一定的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更利于发挥问责效果。
删除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超出效能问责权限的问责方式。
四是原《黄山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对问责程序和决定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
本次起草的《办法》进行了细化。
二、起草过程今年年初,市效能办结合我市实际,参考福建、浙江以及合肥、蚌埠等地的做法,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于4月24日发函征求了市直和驻黄113家单位的意见。
修改完善后,5月20日再次召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以及黄山城投集团、屯溪区效能办等11家单位集中座谈,根据座谈会意见,反复修改完善。
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
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黄山市市直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行为规范(试行)》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四条效能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第五条效能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解聘或辞退仅适用于聘用人员。
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问责外,应当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问责情形扣发一定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5%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1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制度的;(二)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观看影视剧、听音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三)缺乏工作责任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甚至弄虚作假的;(四)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锁门办公的;(五)其他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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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集团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拒不执行,消极抵制,管理混乱,贻误工作的;
(二)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三)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确定的需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政策、业务规定,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给国家和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八条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章、不听指挥,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目无法纪、制造事端;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看电影、炒股、手机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办事不用心,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四)对待上门办事的相关单位人员态度生冷,作风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送“红包”,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年内本部门(本单位)人员有三次事件受到问责的,应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落实中央、省市和集团有关规定不力,对所管部
门或单位人员监督管理缺失,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顶风违纪、权钱交易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第十二条对干部员工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
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
(一)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以及一年内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个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核定为基本称职。
(三)受到停职检查(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停职检查期一般为3-6个月,停职期间扣除其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
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情况,由组织人事部、用人部门、监察审计部共同决定其是否恢复履行职务;
(四)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含)以上问责,属后备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五)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六)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七)临时聘用人员受到辞退问责的,不得返聘。
第十三条当年内本部门(本单位)被问责事件数达二次(含)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
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问责工作在集团党委、纪委统一领导下,由集团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干部员工向监察审计部投诉的;
(二)监察审计部在工作作风效能督查时发现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
(五)相关单位进行反映的;
(六)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八条对干部员工实行问责,由监察审计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集团中层(分子公司高层)领导干部的问责,报集团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对集团机关其它工作人员的问责,由监察审计部知会其所在部门(单位)后作出问责决定;对分子公司员工的问责,由分子公司自行作出问责决定并报集团监察审计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监察审计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其它特殊情况也可由监察审计部直接作出。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集团监察审计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及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