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理论和实务第十章 物业租赁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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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主体的法律要求
租赁双方除了必须具有民事能力以外, 还要求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或其指定委
托人或法定代管人; 要求承租人没有法律限制承租的情况。
租赁客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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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登记的法律责任
①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其补办 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②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 处以罚款;
③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 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 款。
租赁税收
上海市新出台的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房屋租赁一般税收情况 房屋租赁一般要涉及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合同的履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
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
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注意的程度及违约责任大小。
房屋租约是诺成和要式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即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虽然当事人表示一致,但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
四、租赁登记与纳税
(一)租赁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上海市规定15
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时,除提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外,租赁当事人还应分
别交验下列证件: 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
颁发《房屋租赁证》;审核不合格,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 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当事人。 房屋出租持有关文件至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纳税。
动,也包括利用自有房屋以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 营或合作经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
二、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是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的转移。 房屋租赁的标的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经济要式契约关系。 房屋租赁关系不因所有权的转移而终止。 租赁关系主体的法律要求。 租赁客体的法律要求。
产税、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收
租赁税收
(1)印花税。租赁双方所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 的0.1%,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
(2)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税一费) (3)房产税。房产税计税方法有两种 (4)所得税。所得税分两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土地使用税。私房业主出租私有房屋,应按所在地的地段
三、物业租赁的分类
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同 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 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 按照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不同 按承租人的国籍不同
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
定期租赁是指有确定期限的租赁,租期满即租赁终止。出租人无 须作提前通知,承租人到期必须归还租用的物业。目前我国一般 商品房的租赁都属于此种情况。
不定期租赁是指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期,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收回 房屋。我国的公房出租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在收回房屋上会要求 国家作出另外安排居住的要求。
阶段式租赁是指双方虽然确定了某个期限,但又约定,双方如没 有提前通知终止的情况下可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租赁方 式,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的租赁中。
等级适用的税额,交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 租约管理
– 一、租约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 二、租有权的概念 – 三、租约的类型 – 四、有效租约的基本条款 –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权利 – 2.出租人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 1.承租人的权利 – 2.承租人的义务
– 一、物业租赁定义 – 二、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 – 三、物业租赁的分类 – 四、租赁登记与纳税
一、物业租赁定义
物业租赁是指房屋产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转租不等于出租,转租人也不等于出租人。 (3)出租不仅将房屋让与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
这种租约有时称作"规定时间的租约"。当租约 指定的时间到期,这种有年限租有权不须提前 通知就可以终止。承租人必须马上交还物业。
有年限租有权也可以继承的,不因租赁双方中 的某一位死亡而终止。
(二)周期性租有权
周期性租有权(Estate from Period to Period)是指业主将房 屋租与承租户一段时间后可以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出租 方式。
成立 这种法律上的分类,主要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法定要式合同;约定要式合同。房屋租约wk.baidu.com法定要式合同。
二、租有权的概念
(一)有年限的租有权 (二)周期性租有权 (三)不定期租有权 (四)默认租有权
(一)有年限的租有权
有年限租有权(Estate for Years)是大多数 物业管理者在出租各类物业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第十章 物业租赁管理
第十章 物业租赁管理
物业租赁是许多物业管理者的主要业务之一。 租赁业务的好坏作为衡量物业管理者的最重要的标准。
– 对一个经营性物业来说,收益是第一位要考虑的; – 物业管理者所承担的其他责任也是主要围绕增加收益这个目
标,并在这个目标上体现出其他责任履行的好坏。
第一节 物业租赁概述
一、租约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一)租约的含义 房屋租约是一种债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就房屋租赁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的协议,也即以房屋为租赁标的契约。
(二)房屋租约的法律特征
(1)房屋租约是双务有偿合同。 (2)房屋租约是诺成和要式合同。 (3)房屋租约是继续性合同。
房屋租约是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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