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最新-(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精品
(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
;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海,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健飞,绰号阿飞、黄毛,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歙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孔德跃,绰号小飞,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孔刚,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略。
系被告人孔德跃父亲。
辩护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普治,又名唐蒙,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
于某某抢劫案
于某某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裁判规则在未成年行为人抢劫犯罪中,人民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行为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
正文于某某抢劫案被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及现金人民币487.5元。
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
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于某某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
通过工作,法官与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于某某的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
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
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
大学期间,于某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导语】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
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1、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
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了歧途。
【同期声】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上网唱歌)【正文】2.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
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吃饭,实施了抢劫。
(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
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期声】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正文】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不要知法犯法)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懵懂少年被判刑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
法律文书_抢劫案件事实(3篇)
第1篇案件编号:XX公刑字[2023]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2023年3月15日XX市XX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警电话,报警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称其于当日下午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遭遇抢劫,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二)报案人情况报案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职业为个体商户。
报警时情绪激动,表示其财物被抢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涉嫌抢劫罪。
二、案件经过(一)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
(二)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
(三)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下午,李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至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刀具,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李某表示自己身上并无现金,两名男子不信,遂对李某进行殴打,并抢走了李某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一部、钱包一个。
钱包内装有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财物。
抢劫过程中,李某多次呼救,但无人理会。
(四)案件发现案发后,李某报警,XX市XX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
三、案件侦查情况(一)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有明显的挣扎痕迹,地面上有少量血迹。
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
(二)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目击者进行了走访,了解到两名抢劫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
(三)技术侦查侦查人员对李某的苹果手机、钱包进行了技术侦查,发现手机被一名名为张某的男子使用,钱包被一名名为王某的男子使用。
(四)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据调查走访和技术侦查的结果,侦查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将张某、王某抓获。
四、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张某,男,24岁,XX市XX区人,无业。
(二)王某,男,26岁,XX市XX区人,无业。
两人均对抢劫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其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为: “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简洁、通俗易懂、注重说理,便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 四、首部 1、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应当写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不一致的,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出生年月日。应当写经审理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首部应当直接写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3)文化程度。应当表述实际就学状况。如,可以表述为“小学二年级文化,辍学”或者“初中一年级学生”等。 (4)工作单位、学校、住址。应当写查明的工作单位、学校和住址。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写住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应当写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写。 (5)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连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首部应当写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无法查到法是代理人的,可以不写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并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表述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通知未出庭”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未出庭”等内容。 (3)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3、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在审理经过段可以表述为:“按照×××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直接接审理经过段。 五、事实 (1)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时,应当简明扼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写明与被告人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即可。 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应予客观表述。 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八、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3、6、9及其说明制作。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2、15及其说明制作。 九、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
最新-刘飞、李宝德、张斌、汪浩抢劫案 精品
刘飞、李宝德、张斌、汪浩抢劫案刘飞、李宝德、张斌、汪浩抢劫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汉中刑一终字第03号原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浩,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飞,曾用名刘刚,化名张伟,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汉中一职高学生,住略。
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利彦,男,43岁,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组,系刘飞之父。
指定辩护人简方钧,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宝德,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建军,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斌,化名刘海,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飞、李宝德、张斌、汪浩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2019汉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汪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9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经事先踩点后,在汉台区金门商城楼下网吧内叫出被告人李宝德,告诉李宝德,方美玲小名露露,女,9岁家里没有家长,可以抢钱。
李宝德随即与刘飞至金门商城三楼平台方美玲家柴房附近,刘飞交给李宝德一根木棒,让李宝德跟在他后面进屋,假装互不认识,对屋内人进行抢劫。
素媛法律案件判决(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法刑初字第XX号原告: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XX市XX区人,无业。
辩护人:张某,X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XX市XX区某小区,趁被害人小素媛(化名,女,8岁)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抱至小区内一偏僻处,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小素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其家属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理由: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3年4月15日,在XX市XX区某小区,趁被害人小素媛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抱至小区内一偏僻处,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定罪量刑的依据1.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2.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给被害人小素媛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3.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素媛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所犯罪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素媛及其家属。
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被告人李某应立即向XX市XX区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羁押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018年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年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云,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平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X年因犯抢劫罪被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戚刚,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13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韩钰,又名韩小钰,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2日到平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张光建,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公安分局网监大队羁押,同年6月19日被平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赵云、韩钰、戚刚、张光建相约抢劫,由被告人韩钰、戚刚持刀将被害人肖正元、肖政新劫持到平坝县城关中学后面一小巷内抢得现金220元。
【2018最新】被告人崔xx犯抢劫罪一案二审-word范文 (4页)
【2018最新】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二审-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二审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邢刑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广宗县李怀乡崔南苏村人。
201X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X)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崔**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7月1日,被告人崔**在邢台县皇寺镇皇寺村琪谱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一部手机。
201X年7月2日中午,崔**嫌手机声音小,到该经营部内要求退换遭到拒绝。
崔**强行从柜台内抢走三部手机就跑。
店主王立辉和服务员王瑞娟随后追赶,崔**持砖头等物威胁二人,二人随即报警。
在民警抓捕过程中,崔**将民警打伤。
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2558元。
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供述:①201X年7月2日、7月11日、8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X年7月1日中午,他在皇寺村琪谱通讯门市花650元买了一部中天手机,当时服务员说如有问题7天内可以换,晚上他在市里下载歌曲后,发现比别人的手机声音小。
7月2日中午12点多,他到琪谱通讯门市,里面有三个女的,他就说手机声音小要求换,其中一个女的说没货,答应第二天给他换,后又说他的手机没有说明书和保修卡不能换,他说他买时就没有说明书和保修卡,她说有,让他找到后再换。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未成年人身边的典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被告人小王(化名),男,17岁,因家庭贫困,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
一天,小王与这帮人一起,持刀抢劫了一名中学生,抢得现金1000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批捕。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王17岁,已满十六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小王的父母因工作繁忙,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导致他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2)学校教育不到位。
小王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教师对其关注不足,导致他感到自卑和失落,容易走上歧途。
(3)社会环境的影响。
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受其影响,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小王犯抢劫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1.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心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篇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xx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十四岁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十四岁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阶段,正处于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法律责任的界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十四岁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名十四岁少年小明(化名),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一群社会青年。
在一段时间里,小明沉迷于网络游戏,逐渐与社会青年产生共鸣,开始参与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小明参与盗窃金额达5万元。
由于小明尚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案例分析1. 小明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参与盗窃金额达5万元,属于抢劫罪。
但由于小明未满十四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其不承担刑事责任。
2. 监护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不得放任、纵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对其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未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在本案中,学校和社会未能及时发现小明的异常行为,对其教育和保护存在不足。
四、结论1. 对于十四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十四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教育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2.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抢劫罪共同犯罪判决书
抢劫罪共同犯罪判决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09年11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09年11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1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经该院决定,次日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看守所。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杜某、李某结伙李某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持铁棒等作案工具至本市东泉路1号“叶灵”网吧,从网吧内强抢得内有人民币300余元的“黄金万两”游戏机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509元)。
后张某、杜某、李某、李某某、张某等人将赃物搬运至暂住地予以藏匿、销赃。
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李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抢劫的批捕意见书
未成年抢劫的批捕意见书尊敬的XXX检察院:原告XXX,男,未满18周岁,犯抢劫罪,现扬言无视法律,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不宣布所谓幼年犯罪同样遭受惩戒。
特申请对其进行批捕,具体事证和意见如下:一、事实和证据2021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原告在XX市X街XX路与被害人XX发生纠纷,原告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从被害人携带的包中抢夺了一部苹果手机和现金500元。
事发后,被害人即时报警并提供了详实的案发经过,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警方侦查取证,通过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发现了原告犯罪时的画面。
监控画面显示,原告在充满人群的街头突然袭击被害人,将其打倒在地,并朝其头部持续拳打脚踢,随后从被害人的包里拍走了手机和现金。
经过初步调查,原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所抢夺的手机和现金均在其家中被检查人员搜查出来。
二、犯罪情节和性质原告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然而,其实施抢劫犯罪的手段残暴,对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涉案金额较为可观。
虽然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其个人发展,但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来惩罚其犯罪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批捕意见法律明确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采取约束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优先考虑其社会适应能力、认罪态度以及其成长的环境等因素。
然而,本案中原告暴力抢劫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能够使用暴力手段并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和体力上的危险性。
同时,原告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表现出悔意,甚至公然威胁要挑战法律的底线,这显示其对法律的轻视和对社会秩序的无视。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中应对原告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首先,拘留对原告切实强制执行法律,并迫使其认清其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以期对其产生改变心态和行为的积极影响。
青少年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乎国家长远发展。
然而,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一名16岁的高中生小张(化名)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调查,小张曾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争执,导致其对家庭产生怨恨。
为进一步报复父母,小张伙同同年级的王某(化名)策划抢劫。
2019年4月某晚,小张、王某两人持刀闯入一居民家中,抢走现金3000元。
案发后,两人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将两人抓获。
(二)案件处理结果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鉴于两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 社会影响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一)犯罪原因分析1. 家庭因素小张的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父母忙于工作,忽视了对他的关爱和教育。
这导致他在心理上产生了怨恨,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2. 学校因素学校在青少年教育过程中,过分强调学习成绩,忽视了对学生心理健康、道德品质的培养。
这使得部分青少年在心理上缺乏安全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
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网络、影视等传播媒介中存在大量不良信息。
部分青少年在接触这些信息后,容易受到负面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二)法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张、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小张、王某在抢劫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核心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 … (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 …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__检__诉〔〕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____罪,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诉讼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___、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鉴定人______,翻译人员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 … (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______辩称… … (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法定代理人______… … (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证据)。
辩护人______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 … (概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
刑事上诉状 (未成年人犯罪)2021
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汉族,XXXX员工,住X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壮族,XX文化,XXX户,住址同上,系上诉人XXX母亲。
上诉人因不服XXXXXX区人民法院(20XX)X 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XXXX区人民法院(20XX)X XXXX 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第X项:“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改判上诉人XXX无罪。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上诉人XXX犯抢劫罪是错误的判决。
在实施抢劫的事前,上诉人XXX没有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商量抢助力车的事情。
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上诉人XXX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没有持刀威胁,都是其他同案被告所为的。
在抢劫的事后,上诉人XXX没有获得任何东西财物。
本案只有个别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因此,认定上诉人XXX犯抢劫罪证据不足。
二、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上诉人X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属量刑过重。
在本案中,从上诉人XXX实施的行为来分析,其根本不是主犯,根本不能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起认定为主犯。
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起到了主要作用或领导作用或带头作用。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起都是主犯,实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XXX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法定代理人:20XX年XX月XX日。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会犯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这个年龄段的少年,一般说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为。
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三、未成年人侵权父母怎么赔偿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对未成年犯罪者本人的成长和未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以下将介绍几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希望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案例一,未成年人抢劫案。
李明,未满18岁,因为家庭贫困,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从小就在社会上游荡。
一天,李明和一伙朋友一起抢劫了一名女性,抢走了她的手机和钱包。
经过警方的追捕,李明和他的同伙最终被抓获归案。
在接受调查时,李明表示自己是受到朋友的影响才参与抢劫的,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严重。
最终,李明因抢劫罪被判处少年管教。
案例二,未成年人吸毒案。
张三,17岁,因为受到同龄人的影响,开始接触毒品。
渐渐地,他对毒品产生了依赖,甚至为了购买毒品而去偷窃。
在一次窃取行为中,张三因为被店主发现而被报警抓获。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张三承认了自己吸毒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是在朋友的怂恿下才开始尝试毒品的。
最终,张三被判处强制戒毒治疗,并接受少年管教。
案例三,未成年人暴力伤人案。
王五,16岁,因为性格暴躁,经常与同学发生冲突。
一天,王五在学校里与同学发生口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导致同学受伤。
在学校老师和家长的调解下,王五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严重。
最终,王五接受了心理辅导,并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暴力行为纠正活动。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背后都暴露出了一些社会问题。
首先,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了未成年人的行为失范。
其次,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矫正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走上正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关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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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 997年1 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某、肖某,被告人赵某之父母,住址与被告人赵某相同。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王某,被告人杨某之父母,住址与
被告人杨某相同。
辩护人刘晓玉,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
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1 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某,被告人王某之父母,住址与
被告人王某相同。
辩护人杨春莹,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 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宋某,被告人徐某之父母,住址与
被告人徐某相同。
辩护人孙兵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
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XX]2486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抢劫罪,
于20XX年1 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组成合议庭,因本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肖某、杨某、王某、王某、丁某、宋某,辩护人黄希、刘晓玉、杨春莹、孙兵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6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均禾大道新科村下村工业路路口附近,采取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得匡某某金立牌V182型无线移动机1台及人民币60余元。
6月17日3时许,上述四被告人在均禾街石马村旺发大街携带2把水果刀伺机再次抢劫时被抓获。
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机价值343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王某、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
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手机已缴回;4.赵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以前表现良好。
综上,建议对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
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4.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年龄较小,父母希望能让杨某重新读书。
综上,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的
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不是王某提议出于朋友义气参与,没有使用暴力;2.抢劫金额小,王某没有从中获利;3.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本性善良。
综上,建议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
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徐某没有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只是参与,没有携带凶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犯罪时未满 1 5周岁,系未成年人;4.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
综上,建议对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均禾大道新科村下村工业路路口附近,采取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得匡某某金立牌V182型无线移动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机价值343
元)及人民币60余元。
同年6月1 7日3时许,上述四被告人在均禾街石马村旺发大街携带2把水果刀伺机再次抢劫时被抓获,缴获的水果刀2把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住处缴获上述赃物金立牌V182型无线移动机1台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匡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证实: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证人陈达昌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赵某、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王某、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徐某积极参与事前合谋、犯罪及事后分赃,其作用不足以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在此告诫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
由于你
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是非观,走上犯罪道路。
你们的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
希望你们从此悬崖勒马,吸取深刻教训,遵守国家法律,努力学习各种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重新
开始新的生活。
为严肃国家法律,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
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