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法

合集下载

离岸公司的好处

离岸公司的好处

离岸公司的好处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海外注册公司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

而注册成立海外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像的快捷方式。

2、注册海外公司、拓展全球贸易,避开关税壁垒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

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注册海外公司、避开外汇限制、方便项目引资众所周之,由于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融资。

与其等待旷日持久的资格审查和批准,不如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

4、成立海外公司、合理税务规划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

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

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

5、注册海外公司程序便捷,成本低廉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办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

6、海外设立公司、方便公司管理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管理程序简单,即可轻装上阵,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

7、成立海外公司、信息高度保密海外注册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口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

什么是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是指并不在注册地进行实质业务的公司。

有时也被称为非居民公司。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

注册离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离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离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离岸法区以制度宽松、注册手续简便而备受投资者青睐,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无须当地政府批准便可完成注册。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就没有任何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离岸法区对海外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高限额,也无须验资到位,注册资本的多少取决于经营规模和用途的需要。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至少需要一名以上股东和董事,股东可同时兼任董事,股东和董事没有国籍限制,但须年满18周岁。

此外,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还需要提供一个当地的注册地址,需要有注册代理人,部分离岸法区还要求海外离岸公司配备公司秘书。

值得一提的是,海外离岸公司的名称选择非常自由,除了一些特定的字眼(如:银行、保险等),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

此外,部分离岸法区(如:开曼群岛、萨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等)还可注册中文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拟用的公司名称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则不能注册。

注册离岸公司拥有以上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西方阵营国家,欧美大国或欧美属系国家地区,长期政治稳定,政治中立如世外桃源,有些国家和地区从未经历过世界大战或大大小小的战乱;司法制度和社会文化,以及金融经济服务体系现代化传统兼具,欧美大国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专门等候在那里为您服务。

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加强海外融资能力离岸公司注册需要提供什么1、公司中英文名2、业务性质3、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4、有效联系方式注册离岸公司八步曲:一、资料确认:客户确定公司名称和董事股东资料二、确定合作:与我司盛和商务签署委托协议书三、交纳定金:预付总费用50%定金。

四、签署文件:客户签署香港政府成立文件(必需董事股东亲笔签名)五、文件提交:由政府正式办理程序六、出证查核:五至八天出香港证书(可到政府网查核真实性)八、温馨提示:外地客户无需亲临本司也可办理香港公司。

离岸公司在跨国并购中的作用及其法律适用

离岸公司在跨国并购中的作用及其法律适用
关键 词 离岸公 司 制度 诘 问 法律 对策 中图 分类号 : 9 2 9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 1.4 . l 1 0 .5 22 0 )11 7O
离 岸公 司作 为公司制 度发 展到 一定阶 段的衍 生 体, 是指 公司 市之 曰起 3 0日 内, 商务部 报 告境 外上 市情 况和融 资收入 调 回 向 设立在 一 国, 主要营 业地 在 另一 国 。 而 其所 有 资产 由主要 营业 地 计划 , 申请 换发 无Jj 的外 商投 资企业 批准 证书 。而 第 4 并 J注 【 8条 持有 , 了代表 公 司 向 设立地 股 东支 付股 息 分红之 外 , 公 司 设 除 与 则 细化 了特殊 目的 公司境 外上 市融 资收入 调回境 内的三种 方式 : 立地没 有任何 联 系 。 助 此种 方式 , 仅可 以使 公 司更』 便捷 地 向境 内公司提 供商业 贷款 、 借 不 J u 在境 内新 设外 商投 资企 业和并购 境 内 上市融 资 , 且可 以作 为企 业分 立 、 而 资产 剥离 的 重要 载体 。 企业 。它 同时还 强化 了当事 人 的信 息 披露 义务 。 离岸 公 司介入 跨 国投资 活动 的 法律 适用 ( 《 垄断法》 二)反 的颁 布 ( ) 一 国际领域 规制 现状 概 述 2 0 年 《 垄 断法》 正式 实施 , 一步 明确 了有 关跨 国公 08 反 的 进 离 岸公 司介 入跨 国 并购 主要 受 国际 投 资领域 法律 规 范的 限 司并购 国 内企业 反垄 断 审查 的法律 依据 和 操作程 序 。 在其 以“ 经 制 。 阶段 , 现 并没 有对 离岸 公司 介入 跨 国并购 形成 专 门性 的国 际 营 者集 中” 为题 的第 四章 对企业 并 购 的反垄 断审查 做 出了规 定 。 法 规范 。对 离岸 公 司的 国际法 关 注集 中 于利 用离 岸 公司进 行跨 与 《 资并购境 内企业 规 定》 “ 资并购境 内企业 ” 外 的 外 的规 定相 比, 国投资 的国际 避税 行为 。 《 反垄 断法》 经 营者 集 中” 的“ 有着 更广 泛的含 义, 还包 括两个或 者 对 于利用 离岸 公司 的洗钱 活 动 , 国际 货 币基 金组 织 、 界银 两个 以上 企业之 问 的合并 , 世 以及一 个企 业 以合 同或者 其他方 式取 行、 国际证券 委 员会等组 织都 J强 了对通 过离 岸公 司洗钱行 为 的 得 对其他 企业 的控 制权 或 者施 J支 配性 影 响的情 况 。 J u J u 0 监 管与协 调 , 合国 、 合组 织近 年 出成 立 了负责 打击 洗钱 行 为 联 经 在《 反垄断 法》 颁布 后 ,0 6年《 20 关于外 国投 资者并购 境 内企 的专 门小 组 。 业 的规定 》 也在 20 09年 作 出修 改 , 』了第 5 条— —要 求外 国 增J u l ( ) 二 离岸公 司参与跨 国并购 的管 辖权 探讨 投 资者并购 境 内企业 达到 《 国务 1 完关于 经营者 集中 申报标准 的规 离岸 公司 从事 跨 国并购 就 所涉 主体 上看 受 离岸 公 司 设立 地 定》 申报 标准 , 当事 先 向商 务部 申报 , 申报不 得实施 交 易。 的 应 未 和被并 购企业 所在 国法律 管辖 , 由于离 岸公 司通 常 被许 多跨 国 但 目前 我 国 已将 离岸 公 司具 体化 为 “ 特殊 目的公 司” 一法律 这 公司作 为隔 断联 系的导管 公司 , 易规避 实际 资金 来源 地—— 离 概念 , 以法律 和 部 门规章 的形 式逐 步填 补 了这方 面的 空 白。 极 并 但 岸公 司 设立 者母 国 的法 律 面对纷 繁 复杂的社 会生 活 , 律 的事后调 节 , 法 不可 避免 的滞后性 , 众 多离岸 公司 的 设立地 都 对离 岸投 资者 的资料 和个 人信 息 都导致 它 对离 岸公 司参 与跨 国 并购 的规制 还亟 待整合 与完 善 。 高度保 密, 在离岸 地开 展的 者 多金 融业 务 也部能对 资金 的来源 起 三 、 制体 系存 在 的问题 及 完善 方 向 规 到 很好 的掩 饰作 用 。许 多离 岸地 的 公司 法都 规 定— — 必 须 由离 中国近 3 O年不 断 J快 的立法 进程 , J u 虽然 客观上 填补 了利用 岸地 以外的 自然人 、 人或 其他 组织 设立 离岸公 司 , 公司 没立 离岸公 司从事 跨 国并购 的立法 空 白, 法 该 初步 改变 了外资并购 无法可 后 不能 在离岸法 域从 事商 业活动 。且 为吸 引投 资者 在本 地注册 , 依 的状 况 , 但与 实践 的要 求还 存在 相 当的距 离 。 离 岸法域 对公 司 殴立 条件 要求低 , 曾一度 陷入朝 底竞 争的怪 圈 。 ( ) 国现存 法律监 管体 系存 在 的 问题 一 中 因此对于被并购 企业 的东道 国而 言 , 有离岸 公司介 入的跨 国并购 , 法 律规 范 间关 系混 乱 , 乏预 见性 和体 系性 。中国现行 有关 缺 既 关乎一 国的 国内企业 自身 , 又涉 及是 否会 造成行 业垄 断 、 引发 规 范 多数 是国 务院各 部委 制 定 的部 门规章 , 不仅 立法层 次较 低 , 经 济风 险等诸 多问题 , 以也应 受到经 营地 东道 国 的法律 管辖 。 所 而 且用 语模 糊 , 一定程 度 上存 在彼 此 冲突 的 问题 。 二、 中国对 离 岸公 司跨 国并 购 的法律 规 制 诚 然 ,反 垄断法 》 《 的颁 布对 规 范对境 内企业 的并购行 为有重 我 国对于离 岸公 司的特 别关 注始 自 20 04年商 务部研 究院 发 要 意义 , 也在 防止 任何 形式 的垄 断 、 护产 业安 全方面 有积 极作 维 布 的一份 报告 。它 使 得人 们 开始 意识 到 离岸地 给 我 国金融 体 系 用 ,但 是它 更 为我 们带 来 了新 的研 究课 题—— 相 关法 律规 范的 带来 的潜在 巨大风 险 , 更使得 离岸 公司 的负面 作用清 晰的 出 修 订与体 系化 完善 。 来。 ( ) 二 完善 的 方向 在离 岸法 域 设立 离岸 公 司 ,并 以此 为载 体开 展对 华直 接投 钊 对 上述 问题 , 来一 方面 要整 合现 有法 律法 规, 未 切实 制定 资 , 仅能够满 足 投 资者 资本高 流 动性 的需 求 , 且 与中 国偏好 与其 效 力相 适应 的规 范性 文件 , 不 而 防止再 次 出现 以政策 为导 向频 繁 直接 投 资的政 策相 对一 致 。离 岸控 股 公 司在跨 国并购 中 的独特 变更 规范性 文件 的情 况 , 法 的稳 定性 和可预 期性之 间寻找 一个 在 优势 , 使得投 资者 利用离 岸公 司并 购境 内企业 成为近 年来 的普遍 相对 平衡 的 支点 。另 一方 面 , 比较 研 究的基 础上 , 合 中国利 在 结 形式 , 存在 空间 十 分广 泛 。 么 当前 中 国法 律现 有 的规 范怎 样规 用离 岸公 司从 事跨 国 并购 的特 点 , 那 考虑 建立 完善尽 职审 查制度 。 制利用 离 岸公 司进 行的 并购行 为 昵 ? 我 国是在 2 O世纪 八十 年代 以后才 兴起 企业并 购 , 相关法律 ( 《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 业 的规 定》 一)关 出 台时 间较晚 ,而产 权 明晰 与 否是 企业 并购顺 利进 行 的基本 前 2 0 年 国家六部 委联 合 发布 《 06 关于外 国投 资者 并购 境 内企 提 , 因此对 能有效 对抗 企业关 联交 易 的尽 职审 查制度详 细规 定就 业 的规 定》 对 外 国投 资 者并 购境 内企业应 承担 的义 务和 行 为准 显得 更 为 必 要 。 , 则作 出规 定, 建立起 针对 跨 国并 购的 反垄 断 审查机 制 。 并 该规 定 注释 : 在 20 0 9年被 进~ 步修 改 。 明确 了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 业可 以 ①张 计伟. 离岸公卅法雕 沦、 韭 制J 务 . 法 { 扳礼.0 4年版. 4 -2页, } ¨ 20 第 85 采取股 权 并购和 资产 并购 两种 方式 。 该规 定第 4 7条要求 境 内公 ② 一晓炸 . 人比- 和旧反书断法 . , 经营 榘小 ;析 . 学 0 8 {. 2页. } f 法 20()第 司应 自特殊 目的公 司或 与其 有 关联 关系 的境 外 公司 完成 境外 上 ③赵 、 开放 3 0l 我 利 外资的成就 ‘J 水经验.q 描.0 8 1) 5贝 J =. jE 1肋 20 ( I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分析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分析

第三 ,防范贸易商盗用贸易信息及 前 对 离 岸 账 户 在 法 律 上 的 监 管 较 为 宽 表 现 为 虚 增 资 产 和 虚增 经 营 业 绩 。通 过
回款 滥 用 的 风 险 。
松 ,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外汇的 自由收 层层设立 离岸公司制作虚假证 明 , 比在
当 生 产 性 企 业 找 外 贸 公 司 做 代 理 付 。 比如 出 现 急 于 核销 退 税 ,但 国 外 回 需 要 信 息 公开 的制 度 下 制造 假 证 明要 容 时 ,交 易 中各 项 信 息 需 要 经 过 贸 易公 司 款 不 及 时 ,则 可 以运 用离 岸 账 户将  ̄ f 易得 多 。 比如 ,通 常 隋况 下 虚增 经营 业 'E t - 的操 作 流 程 ,就难 免 会 出现 贸 易信 息 被 汇 到 中 国 国 内 的银 行 账 户 上 结 汇 核 销 , 窃 取 而 撬 走 国 外客 户 ,或 向 国 外 客户 泄 并办 理 退 税 。 不 仅 可 以提 前 核 销 退 税 , 露 交 易 中的 内部 信 息 ,对 实 际 出 口企 业 也可 以补办未核销退税 的金额 。 贸易 稳 定 产 生 不利 影 响 。同 时 ,如 果 国 外 客 户 回款 到 外 贸公 司 的银 行 账 户 ,而 外 贸公 司 在 出现 资 金 滥 用导 致 债 务 缠 身 的情 况 下 ,实 际 出 口企 业 也 将面 临货 物 绩 需 要 支 付 较 高 税 收 成 本 , 利 用 离 岸 但 公 司 的 免 税 待 遇 , 可 以实 现 低 成 本 虚 就 增 经营 业 绩 的 目的 。

同,与离岸公司的交易 中隐藏着诸多风
险。
离 岸公 司 通常 是 指在 特 定 离岸 法 域 通 过 购 买 B公 司 的 制造 产 品 向外 出 售来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世界上主要的离岸管辖区法律制度都是遵循英美法系,即普通法制定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但是各个离岸管辖区在公司设立程序、董事股东要求、注册股本、代理人/秘书、年度规定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以下是对世界三大主要离岸管辖区的比较,同时附件给出了常用的流行离岸管辖区的详细的比较表。

目前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

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或“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

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

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

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

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

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

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Memorandum ),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种类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种类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种类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特点,希望能帮到大家!公司的特点1.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由许多投资者投资,为经营而设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筹集资金的能力,这种功能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它有发展的优势。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也就是从法律上赋予公司以人格,使公司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起诉应诉,从而使公司在市场上成为竞争主体。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

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这就是指公司一旦出现了债务,这种债务仅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这个拟人化的实体对债权人负责,而公司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这就为股东分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在投资中不致影响投资外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吸引力。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这是反映公司基本属性的一个特征,因为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是有一定利益追求的,希望从公司取得收益;从经济整体来说,公司资产的增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这也使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所区别。

5.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有相当规模的公司中,投资者入股仅仅是为了投资的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去经营;为了公司的发展,他们委托专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

所以公司中的基本关系是投资者出资,从公司获取股利,经营者受委托为股东从事经营,对股东负责。

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的发起设立、对内对外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合并分立等,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办理,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就是说,公司投资者的股权可以转让,投资者可以流动,但公司仍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公司仍然可以正常地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其投资人具体是谁。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离岸公司通常是指在特定离岸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而注册成立的公司。

相对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言,离岸公司的突出特征表现为:第一,成立于海外,以“国外买家”的名义从事贸易交易。

第二,所成立依据的法律特别,且要求都相对比较宽松。

第三,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公司不是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往往以便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跨国经营、为主要目的。

由于离岸公司具有“高度保密性、税务负担轻、无外汇管制”的特点,契合了商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需求,众多著名大企业与更多不知名的中小企业都开始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贸易交易。

一、离岸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践贸易中间商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跟国外客户签合同,国外客户开出以离岸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代理报关操作获取报关单、提单等贸易单证,并且要求船务公司在提单中将发货人做成以离岸公司为抬头,最后将上述贸易单证连同以离岸公司名义出具的发票、箱单、汇票等整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

而且,在贸易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国外买家回款延迟的情况,不利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相应的核销退税。

则可以运用离岸帐户将外汇汇到国内的银行帐户上结汇核销,不仅可以提前核销退税,也可以补办未核销退税的金额等等。

归纳起来,设立离岸公司可在国际贸易中带来以下好处:其一,在税收缴纳上,一般有限公司通常按营业额或利润进行纳税,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在买家和卖家之间设立离岸公司,用离岸账户收款后将采购成本转账到供货企业,贸易利润截留并享受免税后再做分配,从而实现国际贸易避税目的。

例如,某企业的业务模式主要通过制造子公司B生产产品,销售子公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制造产品向外出售来实现利润。

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向所在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使利润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D, B制造公司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开曼离岸公司D,再由离岸公司D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

解析什么是离岸公司

解析什么是离岸公司

解析什么是离岸公司编辑:伊顿法律事务所离岸公司是指在离岸法区内根据当地离岸公司法进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公司局有高度的保密性,无外汇管制,减少税务的负担这些特点。

在当地的政府,对这些公司是没有任何税收的。

只有少量的管理费。

并且国际商标许多大银行都承认这些公司。

也为其设立银行账户,方便公司财务方面的运作。

离岸公司一定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特征:1.地理要素: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注册地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理要素。

时间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注册地。

如开曼,英属群岛等这些岛国,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了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

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的税赋。

2.法律要素: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必须依据离岸公司法进行规范的。

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要素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开曼群岛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豁免公规范。

这些都是当地政府对离岸公司所成立的法律要素。

3.资本要素:正常来说,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来自于离岸注册地之外的投资者投资。

或者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

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看。

实际上只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

然而实际上来看,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是由离岸注册地之外的投资者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所构成的。

4.运营要素: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注册地内进行经营,基本上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是有规定离岸公司不能在注册地进行经营的。

一单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注册地内跟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地政府会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的。

国外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经验与启示

国外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经验与启示

国外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摘要: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做了重要贡献。

本文通过对国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的分析,得出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启示。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经验启示一、世界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背景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与战后各国经济、资本国际化和货币领域里的政策变革密切相关。

20世纪50年代,跨国公司作为战后发达国家经济国际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在运行过程中要求外汇资金在国与国之间进行频繁和大量的流动。

为适应这种客观需求,广义上的欧洲货币和欧洲货币市场便应运而生。

与此同时,美国q条例(最高利率限制)、m管理条例(存款准备金要求)、利息平衡税制度以及国际收支的逆差等又从政策上造成了美国资产的外流,而其他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资金,则实行比较宽松的货币和外汇管理政策来促进资金的流入。

面对巨额国际资本流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能在吸引其的同时又能避免不利影响国内经济,开始设立离岸金融业务。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基于美国贸易逆差、石油价格暴涨以及发展中国家积极利用外资的国际环境,欧洲货币市场在发展中国家迅速扩张,香港、新加坡、巴哈马等20多个离岸金融市场在这个时期相继成立。

20世纪80年代,世界金融市场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从1985年至1990年,世界离岸金融市场的年均资产增长率达到26.09%。

同时,离岸银行业务和市场对银行业和金融中心的积极作用促使美国在1981年开设“国际银行业务便利(ibf)”、日本在1982年建立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至此全球离岸市场正式形成。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衰退以及金融监管日趋严格,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步入稳步调整时期。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发达国家的经济复苏以及原有离岸金融市场的调整到位,全球离岸金融市场重新步入快速发展时期。

离岸公司的几种操作方法

离岸公司的几种操作方法

离岸公司的几种操作方法导读:在离岸地注册的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同时在登记、监管、信息披露、税务、管理和国际义务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这样的商业组织被称为离岸公司。

离岸地是业界对联中心的习惯称呼。

以特别法对公司、信托、私人基金、投资、租税、银行、财产和侵权进行规范的国家或地区,被认为是离岸中心,例如,英属维尔京、塞舌尔、开曼、巴哈马等。

详细介绍1.离岸公司的几种操作方法香港社团注册条件要求离岸帐户是不受中国外汇管制的,它的帐户性质是属于境外帐户,离岸公司的操作方法和香港公司做生意属于境外业务,公司账户开在国内,也不是国内账户,只要是以海外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它都是离岸账户。

您海外客户的汇款,都是属于境外款项可以正常的核销退税,可以汇至有进出口权的工厂或者货代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并不会有任何的影响的。

下面以付款方式为T/T作前提条件,分别从代理出口,离岸出口,买单出口及工厂出口四种操作模式下SOHO应该怎样操作。

1.代理出口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离岸公司的操作方法SOHO(虚拟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资金流:客人外币货款打给代理公司外币账户,代理公司核销后结汇为人民币,国家退税人民币也到代理公司账户,代理公司付人民币货款给工厂公司账户,工厂开增值税发票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将剩余货款及退税扣除代理费后以人民币结算给SOHO,如果是付现钞或汇私户SOHO需提供相应金额发票,没有发票代理公司还将扣除相应税点。

离岸公司的操作方法小结:客人和工厂被有效的隔开了,但作为操作资金流的代理,即使SOHO在单据上做技术处理,从收汇和打款环节也不难知道工厂与客人的大致信息,只能说,代理一般不会第三者插足,较高的风险成本与挖墙脚的收益不大相匹配,同时SOHO应避免让代理摸清自己与工厂及客人的关系,必要时可以多抛抛烟雾弹,另外邮件地址是个非常敏感且具有诱惑力的东西,望各位朋友好好运用。

离岸公司是是什么意思 (2)

离岸公司是是什么意思 (2)

离岸公司是什么意思简介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也称作离岸法人公司或离岸公司法团,是指在法律上设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在设立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公司。

离岸公司的设立通常是为了享受该国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法律保护以及商业环境的便利。

离岸公司的特点1. 隐私保护离岸公司通常享有高度的隐私保护,其所有人的身份可以得到保密。

离岸公司设立地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使得离岸公司成为许多个人和企业的首选。

2. 税收优惠离岸公司通常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这些国家或地区往往对离岸公司征收较低或零税率,使得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运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3. 法律保护离岸公司设立地的法律框架往往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保护企业的权益。

离岸公司可以享受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便利,包括简化的法律程序、对企业所有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

4. 商业便利离岸公司设立地通常具有商业环境便利的特点,包括高效的行政管理、便捷的金融服务、先进的商业基础设施等。

这些因素有助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离岸公司的使用场景1. 资产保护离岸公司常被用于资产保护的目的。

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将资产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减少对财产的扣押、冻结、查封和征税的风险。

2. 国际贸易离岸公司常被用于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通过设立离岸公司,企业可以将业务拓展到全球范围,享受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3. 投资管理离岸公司广泛应用于投资管理领域。

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管理和持有投资组合,并利用离岸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4. 遗产规划离岸公司常被用于遗产规划,通过将财产置于离岸公司名下,确保资产在继承和分配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离岸公司的选择与设立流程选择适合的离岸公司设立地点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税收政策、法律环境、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地点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离岸公司的目标。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推动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 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营主体,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且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规划引领。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滚动规划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

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

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

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境外经营主体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经营主体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经营主体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监督境外经营主体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负责开展所属境外经营主体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六)指导、协调境外经营主体处理诉讼纠纷和突发事件;(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什么是离岸公司主体资格怎么办理公证认证程序

什么是离岸公司主体资格怎么办理公证认证程序

什么是离岸公司主体资格怎么办理公证认证程序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以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

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该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香港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通常我们都以香港有限公司为分析对象,一般有两类证明.一种是<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另一种是<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两类有什么不同?一.受理机构认受性不同,<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的认受性大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因为<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更加全面说明香港公司??主体现在的状况,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报前的一切变更情况,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是单单说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二.证明的格式及内容不一样,<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的格式及内容比<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简单.三.证明书的附件不同.一般<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会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发团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董事;秘书;注册地址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因而在办理有关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认证时,应清楚了解所办理的事项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分清两者的区别。

来源于。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中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中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中文李寿双【关键词】开曼公司法离岸公司避税地壳公司免税公司豁免公司【全文】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无记名股份”意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所发行的满足下列条件的股份:(a)该股份由股票代表,但股票上不记载股票所有人的名称;且(b)该股票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法院”意指开曼群岛大法院。

“公司”,除上下文表明不包括豁免公司外,意指根据本法组建和注册的公司或既存的公司。

“货币”包括欧洲货币单位和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任何时候使用的一切货币记帐单位。

“托管人”意指:(a)“授权托管人”,即持有《公司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规定执照进行不记名股份托管的人或持有《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01年修订版)规定执照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b)“认证托管人”,即为本法目的,经主管机关批准进行不记名股份托管的拥有证券交割或清算系统并在《反洗钱条例》表三中指定国家营业的投资交易所或清算组织。

“欧洲货币单位”意指欧洲理事会第3320/94号指令限定的欧洲共同体作为记帐单位使用过的一揽子货币。

“欧元”意指根据条约同意使用单一货币的欧洲联盟成员国的通用货币。

“豁免公司”意指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登记为豁免公司的公司。

“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意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登记为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豁免公司。

“既存公司”意指在1961年12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且其组织大纲按照当时群岛有效的相关公司法律在开曼群岛进行过备案的公司。

“法官”意指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法官。

“非居民公司”的意思为《当地公司控制法》(1999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一款对该术语的定义。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经理和秘书。

“公告”意指在乔治市、大开曼岛及政府机关随时指定的其他地方的公告板上发布的经登记官签名的公告。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2011年5月18日:第10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的总体思路和架构
(一)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难点 (二)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重点 (三)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目标
(四)起草的总体思路 (五)《境外产权办法》基本架构
(一)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难点
5、规定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事项,详见第八条。
6、规定了境外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事项,详见第九条至第 十条。
7、规定了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管理事项, 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8、规定了境外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详见第 十五条。 9、违反规定的处罚,详见第十八条。 10、其他,详见第十九条至二十条。
1、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历史沿革致使政出多门,口径、程
序、政策不统一、不明确。
2、国内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监管难以有效到位。 3、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多样性、复杂性问题。 4、境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运作与政府监管机制与国内存 在一定差异,集中体现在个人代持和离岸公司方面。
5、境外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
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企业资本运作的 经常性工具,随着PE、VC的发展,运用离岸公司 等特殊目的公司将进一步增多。
(五)关于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
面对中央企业“走出去”的实际需求,本着从 严规范的原则,《办法》中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加 强对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因重组、上 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
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常见类型
离岸公司等特殊 目的公司常见类型
投资型
特殊项目型
过桥贷款型 贸易型
知识产权持有型
单船型
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概况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司法中英文对照)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条例及章程TERRITORY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 DS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DINANCE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XXX LIMITEDNAME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XXX LIMITED.REGISTERED OFFICE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at ___________, British Virgin Islands.REGISTERED AGENT3. The Registered Agent of the Company will be _______________, British Vir gin Islands.GENERAL 0BJECTS AND POWERS4. (1) The object of the Company is to engage in any act or activity that is n ot prohibited under any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 ands.(2) The Company may not:(a) carry on business with persons resident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b) own an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situated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other than a leas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e) of subclause (3);(c) carry on banking or trust business unless it is licensed to do so under the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Ordinance, 1990;(d) carry on business as an insurance or reinsurance company, insurance agen t or insurance broker, unless it is licensed under an enactment authorizing it t o carry on that business;(e)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the registered office for companies; or(f)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company management unless licensed under the Company Management Ordinance, 1990.(3)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a) of subclause (2),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carrying on business with persons resident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 nds if:(a) it makes or maintains deposits with a person carrying on business within t 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b) it makes or maintains professional contact with solicitors, barristers, accou ntants, bookkeepers, trust companies, administration companies, investment a dvisers or other similar persons carrying on business within the British Virgin I slands;(c) it prepares or maintains books and records with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d) it holds, with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meetings of its directors or mem bers;(e) it holds a lease of property for use as an office from which to communicate with members or where books and records of the Company are prepared or maintained;(f) it holds shares, debt obligations or other securities in a company incorpora ted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dinance or under the Comp anies Ordinance; or(g) shares, debt obligations or other securities in the Company are owned by any person resident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or by any company incorporat ed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dinance or under the Compa nies Ordinance.(4) The Company shall have all such powers as are permitted by law for the t ime being in force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irrespective of corporate benefi t, to perform all acts and engage in all activities necessary or conducive to the conduct, promotion or attainment of the object of the Company.(5) The Company shall have all powers to settle its assets or property or any part thereof in trust or transfer the same to any other Company whether for t he protection of its assets or not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transfer the Director may provide that the Company, its creditors, its members or any person havi ng a direct or indirect interest in the Company as any of them may be the be neficiaries, creditors, members, certificate holders, partners or holders of any other similar interest.(6) The directors may by resolution of the directors exercise all the powers of the Company to borrow money and to mortgage or charge its undertakings a nd property or any part thereof, to issue debentures, debenture stock and oth er securities whenever money is borrowed or as security for any debt, liability or obligation of the Company or of any third party.(7) Any mortgage or charge of the undertaking and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Section 80 of the Ordinance be regarded as in the us ual or regular course of the business carried on by the Company.(8) The Company shall exist for an indefinite term or until removed from the Register.CURRENCY5. Shares in the Company shall be issued in the curr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UTHORIZED CAPITAL6. The authoriz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US$500,000.CLASSES, NUMBER AND PAR VALUE OF SHARES7. The authorized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made up of a total of 50,0 00,000 shares of US$0.01 par value with one vote for each shar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four (4) classes of shares:28,000,000 Common Shares;22,000,000 Series-A Convertible Preferred Shares;DESIGNATIONS, POWERS, PREFERENCES, ETC. OF SHARES8. The establishment, designations, powers, preferences, rights, qualifications, limitations and restrictions of each class and series of shares that the Company is authorized to issue shall be fixed by resolution of directors.VARIATION OF CLASS RIGHTS9. If at any time the authorized capital is divided into different classes or seri es of shares, the rights attached to any class or series (unless otherwise provi ded by the terms of issue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or series) may, whether or not the Company is being wound up, be varied with the consent in writing of the holders of not less than three-fourths of the issued shares of that class or series and of the holders of not less than three-fourths of the issued shar es of any other class or series of shares which may be affected by such variat ion.RIGHTS NOT VARIED BY THE ISSUE OF SHARES PARI PASSU10. The rights conferred upon the holders of the shares of any class issued wi th preferred or other rights shall not,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by t he terms of issue of the shares of that class, be deemed to be varied by the creation or issue of further shares ranking pari passu therewith.SHARES11. The number of shares in the Company into which the share capital is divi ded may be issued only as registered shares and may not be issued as or exc hanged for shares issued to bearer.TRANSFER OF SHARES12. Shares in the Company may be transferred subject to the prior or subseq uent approval of the Company as evidenced by a resolution of directors or by a resolution of members.AMENDMENT OF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13. The Company may amend its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by a resolution of members.DEFINITIONS14. The meanings of words in this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re as defin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nnexed hereto.We, ______________ of ________________, British Virgin Islands for the pur pose of incorporating 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under the laws of th 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hereby subscribe our name to this Memorandum of Ass ociation the ___ day of ____, 2000 in the presence of:Witness Subscrib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ANNEXARTICLES OF ASSOCIATIONOFXXX LIMITEDARTICLE IPRELIMINARY1.1 Definitions…1.2 "Written" or any term of like import includes words typewritten, printed, p ainted, engraved, lithographed, photographed or represented or reproduced byany mode of reproducing words in a visible form, including telex, facsimile, te legram, cable or other form of writing produced by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1.3 Save as aforesaid any words or expressions defined in the Ordinance shall bear the same meaning in these Articles.1.4 Whenever the singular or plural number, or the masculine, feminine or ne uter gender is used in these Articles, it shall equally, where the context admit s, include the others.1.5 A reference in these Articles to voting in relation to shares shall be constr ued as a reference to voting by members holding the shares except that it is the votes allocated to the shares that shall be counted and not the number of members who actually voted.1.6 A reference to money in these Articles is a reference to the curr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less otherwise stated.ARTICLE IIREGISTERED SHARES2.1 Every member holding registered shares in the Company shall be entitled to a certificate signed by a director or officer of the Company and under the Seal specifying the share or shares held by him, and the signature of the dire ctor or officer and the Seal may be facsimiles.2.2 Any member receiving a share certificate for registered shares shall indem nify and hold the Company and its directors and officers harmless from any lo ss or liability which it or they may incur by reason of any wrongful or fraudule nt use or representation made by any person by virtue of the possession ther eof. If a share certificate for registered shares is worn out or lost it may be r enewed on production of the worn out certificate or on satisfactory proof of its loss together with such indemnity as may be required by a resolution of direc tors.[中文翻译]英属维尔京群岛地区国际商业公司条例XXX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大纲名称1、公司名称为XXX股份有限公司。

维尔京群岛国际公司法1984年

维尔京群岛国际公司法1984年

维尔京群岛国际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发表时间:2005-06-22 18:15:00 阅读次数: 220 所属分类:离岸公司维尔京群岛国际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目录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第一条简称第二条注释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成立第四条成立的限制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第七条个人责任第八条营业目的第九条权限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股利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第七十四条无社员的公司第七部分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第七十五条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兼并和合并第七十七条与子公司的合并第七十八条兼并或合并的效力第七十九条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第八十条资产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少数股票的赎回第八十二条重组第八十三条异议股东的权利第八部分存续第八十四条公司的延续第八十五条临时登记第八十六条延续证书第八十七条延续的效力第八十八条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第九部分清盘和剔除第八十九条强制清盘第九十条自愿清盘第九十一条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第九十二条清算人的职责第九十三条清算人的权限第九十四条清盘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清盘的撤销第九十六条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第九十七条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八条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第九十九条剔除第一百条恢复到登记册中第一百零一条剔除的效力第一百零二条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三条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第十部分费用和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执照费第一百零六条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罚款等的追缴第一百零八条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第一百二十条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第十一部分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十二部分杂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书的形式第一百一十四条良好信誉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的检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法院的声明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官判案第一百一十九条开始生效第一部分简称和定义简称第一条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岸公司法
离岸公司的定义及设立离岸公司的好处
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其实近年来通过在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近些年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

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如英属维京群岛、纽埃岛、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巴拿马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等,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

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

通常情况下,这类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好的贸易关系。

无论在上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

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而且几乎所有的离岸法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

而“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基本法律界定
《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最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并非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

根据该《离岸公司法》的论述,其主要界定如下:
特点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
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

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特征地域要素
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法域,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岛国,当地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税赋,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法律要素
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要素。

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规范离岸公司的法律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开曼群岛,则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

资本要素
一般而言,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要素。

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

而从实践来看,由来自离岸地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

运营要素
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

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

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

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分类
如上述,离岸公司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域以外进
行经营活动的公司,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按投资目的地划分
典型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通过设立于乙国的离岸子公司,以其名义在丙国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为返回本国再投资,而在乙国设立离岸子公司,然后转回本国进行投
资,从而有效规避了法律对本国企业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国投资者待遇。

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离岸贸易公司离岸投资公司离岸控股公司离岸金融公司离岸咨询公司离岸雇佣公司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高收入阶层,主要有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

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多是为了进行投资、税收以及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理这些事务隐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机构离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跨国公司、大型联合企业、航运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特许公司等不同形式。

离岸法域列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香港…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优势
运用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利用离岸帐户进行海外结汇。

方便快捷,管理顺畅,合理避税
海外公司回国内再投资,享受国家三免两减半的国税政策,以及更加优惠的地方税务政策;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国内涉外商标,提高品牌形象;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外国商标,打开海外市场,保护产品品牌权益;通过离岸公司为引进的外国产品申请商标,拥有独立的注册地产品市场和权利;离岸公司可以使烦琐的海外投资过程变得简单而合法,并且得到严密的资料保密;
离岸公司可以让您并购海外企业的战略计划变得现实,以及保密效果;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活动:
实现海外上市,例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新加坡赛斯达克(SESDAQ),香港创业板针对小型资本融入活动(小于5000万美金的小型融资),可以让您融到的海外个人资本或其他游动
资本顺利到位,为您的企业发展实现传略发展;
离岸公司管理方便,经营范围宽松,有完善的英美公司法典作为基础;离岸公司的维护费用相对较少,并不须浪费过多人力物力资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