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某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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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某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属于独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不能纳入整个标段整体变更时,应以独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独立变更。严禁对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拆分处理。变更单元的划分原则如下:

一、软基处理:同一处治方案的软基处理连续路段为一变更单元,如有构造物(桥梁、涵洞)则可以构造物为界限划分变更单元;

二、高边坡:高边坡以处为一变更单元,边坡地质情况复杂或工程规模较大的多级边坡可分级划分变更单元;

三、桥涵工程: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桥梁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为划分单元。对于非常规预制结构的特大桥、大桥的主桥可按每个桥墩的基础、下部构造为一变更单元,常规预制结构的特

大桥、大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中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小桥、涵洞及通道以每座为一变更单元。

四、隧道工程: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明洞工程、洞口工程、洞身开挖、洞身衬砌、防排水工程、隧道路面等为划分单元。

上述原则确定变更单元,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拆分,如因工程现场情况复杂或施工难度需对变更单元进行调整,应提前报备公司。

第九条正常的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已包含在固定合同总价内,只做设计变更方案,费用不予调整;正常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减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因病害及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属于一般设计变更费用不予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设计变更范围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施工现场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三、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和增进技术进步的。

四、原设计文件中明显不合理处,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五、由于水利、农田、文物、工矿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

六、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新规定进行。

七、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四、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其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设计变更划分为3大类,其中一般设计变更再分3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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