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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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字[1999]30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16

【实施日期】1999.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长政办字[1999]30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和费用管理,节约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应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均应实行定点维修。

第四条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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