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所体现的自由精神探讨(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新合同法所体现的自由精神探讨(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摘要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所规定的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和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一、具体讲来,合同自用原则有以下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6、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合同的自由精神及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上有几方面体现出。

1、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大大减少了政府的行政干预。

2、在订立合同时,经过要约与承诺,有力保障了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志自由

3、在合同形式方面新《合同法》确认了口头、书面和

其他形式。

4、在主要条款上只做一般规定。

5、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从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扩大到因欺诈、胁

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6、再违反合同时,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时,依其约定。

三、对合同自由的规定限制有先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四、合同自由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合同自由精神,新合同法探讨。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规定的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和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出现则始于近代民法。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渐形成,封建的身份关系和等级观念逐渐被侵蚀,个人从身份、等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这即是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一、含义和内容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

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精神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

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

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虽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

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作“曼兮帕蓄”①,而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以适用交易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

6、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强制缔结契约就是这种限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强制缔约就是给当事人施加必须订立某种合同的义务,如邮电、煤气、电力、铁路运输等公用服务事业、公用事业单位对顾客提出缔结合同的要求不得拒绝。其次,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斥这些规范的使用,如《合同法》规定

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

除使用。再次,国家设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如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以维护公平交易。通过这些措施力求合同正义。

二、新合同法多方面体现自由精神

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严格限制合同自由,新合同

法取代旧合同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立法体例上,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管理和干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管理” 一章,而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干预,取消了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责。即

对工商和其他部门夫利用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2、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乂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