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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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遴选的基本药物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利民;

(三)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四)坚持依法监管、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六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省卫生厅负责搭建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其所属云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局具体承担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州、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第七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完成即开始挂网采购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但不能少于12个月。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第十条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

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编制全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剂型、规格)时,要本着满足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和合理用药的原则,充分听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每月定期汇总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我省每月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及时向中标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三)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情况,经专家评审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剂型、规格,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规范剂型、标准规格的基本药物,改变不合理的用药习惯。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二条实行量价挂钩,承诺单一货源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并由相关中标药品企业负责供应。

第十三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经济技术标书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应少于三分之二,主观分值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具体评标细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组建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60%),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制定、“双信封”评标、谈判等环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合理制

定采购限价。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第十六条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特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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