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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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2﹞92号
【发文日期】2002-04-29
【实施时间】2002-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以外的其它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分为:省局审批、地市局审批、县级局审批三级。
第五条 省局审批内容包括:新办的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和新办(新增)的饲料生产企业(产品)的初次资格审批及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地市局审批内容包括:省局授权的、由地市局自行确定的以及上报上级税务机关需复审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级局审批内容包括: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最终审批税务机关的、或明确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以及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初审权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 凡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福利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考察报告及意见;
3.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
4.残疾职工《残疾证》、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四表一册”;
7.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办理免税时由纳税人提供);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考察报告及意见;
3.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
4.经省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有关产品工艺技术资料,如科技成果评审鉴定证书、新产品投产验收证书等;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生产许可证、防辐射证书等复印件; 7.企业有关财务核算的情况,产品(项目)是否独立核算;
8.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办理免税时由纳税人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三)饲料生产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考察报告及意见;
3.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4.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收征管规程JM00l一总局99年版);
6.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四)其他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考察报告及意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第九条 县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和内容,与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对照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
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书证件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按规定需报上级税务机关或由本级审批的,组织召开减免(退)税审批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附《增值税减免税企业名单》)。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拟定减免(退)税请示文件并在有关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逐级上报。减免(退)税审批委员会原则上由局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及监察部门组成;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但填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减免(退)税申请,退还纳税人限期补正;
(三)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退)税申请,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核下一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退)税资料,对照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对其资格进行认定。重点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书证件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迟)税申请,不予审批,将资料退级退回;
(二)对填报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资料逐级退回,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的,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拟定减免(退)税文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有关减免税通知或由本级审批同意后,填
写《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税收征管规程JM002一总局99年版),通知纳税人有关减免税事宜。
第四章 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 属省局审批的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一)新办(新增)饲料企业(产品)地市局在10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在12月底前审批下一年度免税事项;
(二)新办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审批,原则上按季审批。
第十三条 属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内容,其审批时限,由各地市局确定。
第十四条 新办的福利企业、饲料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日由省局确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在上报审批期间,暂不征收税款,如未批淮,则应补征全部税款。
第十五条 属省局审批的内容,省局在规定时限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后,只对其企业(产品)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进行确认,具体减免(退)税手续及减免税期限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内部要明确减免税工作的岗位和人员分工,涉及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的审批制度,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本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