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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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彩礼该不该返还?

现在闪电结婚闪电离婚的夫妻有很多,闪婚夫妻离婚时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倒很好解决,可是又出现了另一个财产方面的问题,那就是彩礼。我们都知道,在婚姻法解释二当中,只有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第三种情形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人民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彩礼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至今法学理论界仍没有定论。根据2000年4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支持的观点是,聘金或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即赠与方与被赠与方缔结婚姻关系,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彼此履行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义务,形成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如果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赠与不发生效力,已经赠与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就是基于这个观点制定出来的。因此,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的,离婚时当事人提出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然而实践当中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比如男方结婚时赠与了大量彩礼,举办婚礼时也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虽不至于导致家庭出现生活困难,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在婚后夫妻生活并不和谐,短短一两年两个人就要离婚,甚至于是女方过错导致的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严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当事人诉请不支持的话,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我认为,出现上面情况的这些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给付彩礼的多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当事人双方有无过错,是否生育子女等,酌情判定女方给男方返还彩礼。

有的当事人提出来,说我最好的青春年华都给了他了,现在要和我离婚,我为什么要给他退彩礼?这些钱就当我的青春损失费。首先,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在有的情况下,为了安

抚当事人的情绪,化解矛盾,我们可以把彩礼转化为过错方(这里包括感情上的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对经济条件不好一方的经济补偿,但是绝不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其实根源于我国自古以来男尊女卑的男女不平等观念。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都付出了感情上、时间上的努力,如果说女方有青春损失,难道男方就没有青春损失吗?离婚绝不是一个人的错,男女双方必然对婚姻的终结都负有或多或少的责任。只要女性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事业,同样也可以在第二次、第三次婚姻中收获幸福。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能再去苛求一生不变的爱情了。正确认识婚姻,把握住当下,才是我们要考虑的。

因此,我在这里要给女性朋友一个建议,如果离婚时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考虑彩礼数额,男方家庭条件,自己在婚姻过程中有没有过错等情况,可以适当返还一部分,只有在感情上和财产上都做到两不相欠,才能忘记过去,面对今后的人生。

关于彩礼的三个法律问题

一、返还彩礼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分为两种,如果是实物比如三金一类,是直接交给女方的,而货币形式的礼金则是给到女方家长手里。如果单纯以女方为被告起诉,很可能造成女方无力返还甚至以自己没有收到礼金为由拒绝返还的执行难问题。但是如果以女方父母为被告,由于一部分返还彩礼的诉请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起的,离婚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因此起诉女方父母又会造成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尴尬局面。我认为,离婚案件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女方为被告,以女方父母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女方父母承担返还彩礼义务;如果双方尚未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以女方及实际获得礼金的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无须返还。

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参与因素,所体现的是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从立法本意上说,《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一般而言,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以给付方是否处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来判断其绝对困难的情况。如果返还彩礼一方将彩礼返还后生活也出现困难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时要考虑双方经济状况,从公平角度衡量返还彩礼的数额。

三、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

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从拒不返还起计算;双方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从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计算;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计算;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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