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要考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考点总结
1.行政含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2.近代分权学说(了解)
3.行政的类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
(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经济行政、外事行政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4.行政法:(1)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总称;(2)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5.行政法的特征(简答):1,从内容上看,(1)行政法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从形式上看,(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望望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6.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
7.行政法的分类:(1)据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2)据性质和作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单据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为行政法所特有的,统率的、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内容包括:(1)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
(4)行政法上的可接受原则。
(5)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
9.合理性原则合理条件的内容:(1)下位规则服从于上位规则的合理性;(2)权利保护强于义务附加(3)无过错推定优于过错推定(4)取利优于取稳(5)许可选择大于禁止选择。
10.行政法律三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答):即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受支配的法律组织)和行政相对人。
1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1)公民,即自然人。
(2)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法人等。
(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内部组织。
(4)外国组织和个人。
即,外国的国家组织、经济组织、政治团体、文化团体等组织和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1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得非法行政,应当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等职权和职责;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等权利以及服从行政管理等义务。
14.行政主体的含义(简答或选择):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5.行政主体的类型:(1),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前者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被授权的组织。
后者包括:行政机关、领导机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2)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性质与法律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4)据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分为;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16.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选择):(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3)公务协作关系。
17.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8.行政机构和行政主体的区别:前者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有法律法规专门授权),后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9.我国行政机关体系:1,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其他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0.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驶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1.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联系和区别(简答):前者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驶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
后者指受行政主体委托,按照委托范围,已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驶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
范围较广泛,因委托行为而产生,行使行政职权受到严格限制。
22.公务员: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含义:(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
【首先公务员是普通公民,享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公务员又是特殊公民,与国家形成了普通公民所不具有的法律关系,即公务关系。
公务员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是其个人行为,而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则是公务行为。
23.公务员行为的效力与责任:(1)代表国家,因此其行为的责任由公务员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承担;(2)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追究其行政责任;(3)如果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在首先进行赔偿后,特定情况下亦可向公务员实施追偿;(4)行政机关也可依据《国家公务员法》行使行政处分权。
24.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简答):(1)后者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前者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
(2)后者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即行政主体资格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前者不能形成新的行政主体,法律后果及其行为责任由原委托机关承担。
(3)后者只发生于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些组织机构;前者可发生于已经取得或未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甚至也可能发生于个人,适用面较宽。
25.公务员行为性质的确认:首先应当区别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其标准有:(1)公务员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于单位行为;公务员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属于个人行为;(2)公务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于单位行为;若是超出职权范围结合第一项和
第三项。
(3)公务员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委托或命令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
其次,若公务员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需区别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纵向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
26.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利,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驶行政职权的行为。
(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目的要素)
28.行政行为的特征(背诵):(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6)无偿性
29.行政行为的分类(背诵):(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多方)行政行为;(4)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和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30.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存在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1.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政主体无瑕疵,即行政主体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2)相对人无瑕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即关于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必须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及适当的;(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即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无瑕疵,关于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必须做到意思形成过程无瑕疵,意思决定无瑕疵,意思表示形式无瑕疵。
32.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选择):(1)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2)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
(3)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不可争力: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
(5)不可变更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
33.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34.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多选):(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35.行政许可的含义: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的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方法。
37.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和中止。
(P130)判断
38.行政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2)形式多样性(3)无偿性和相应的补偿性(4)法定性(5)先定性和固定性
39.行政征收的种类:(1)税的征收(2)费的征收(3)土地征收(4)企业征收(5)其他财产征收
40.行政征收的程序:(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2)缴纳鉴定(3)缴纳申报(4)款项征收
41.行政征用的种类:(1)土地征收(2)劳务征用(3)房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的征用
42.行政确认的含义: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确认的内容:(1)法律事实的确认(2)法律关系的确认
44.行政给付含义:即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5.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行政民主原则: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
【1,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机制:1)信息公开制度;2)听证制度;3)咨询制度;4)诉愿制度。
2,行政程序的民主保障机制;3,行政程序的民主监督机制】(2)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3)行政公平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1)回避制度;2)听证制度;3)辨明制度;4)告示制度;5)职能分离制度;6)档案制度;7)防止偏见制度】(4)行政效率原则:1)时效制度;2)代理制度;3)不停止执行制度;4)紧急处置制度。
(5)行政公开原则:
46.行政违法的分类:(1)行政失职: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的一种行政违法。
(2)行政越权: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滥用职权。
【主要表现形式:1)出于不良动机;2)背离法定目的;3)反复无常,违反平等性和同一性原则;4)不正当程序;5)行政行为违背客观规律;6)不当授权;7)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或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4)事实依据错误:1)无中生有;2)事实误会;3)证据不确凿;4)证据不足。
47.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48.行政赔偿特征:(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3)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损害已经发生;(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49.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失责任原则;3)违法责任原则。
新的《国家赔偿法》的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行使强制措施或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遭受损害,国家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
50.行政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1.行政赔偿请求人:指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法侵害而依据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受害公民或其监护人;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4)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5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P240判断
53.行政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4.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计算):(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1)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10倍、20倍】3)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赔偿标准:见P244.
55.行政复议申请人:即赔偿请求人,(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即赔偿义务机关,指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是被申请人。
57.第三人: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必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58.复议机关: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59.行政复议的范围:(1)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2)抽象行政行为一定不能诉讼。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0.行政复议的排除(背诵):(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6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措施,也称行政强制措施。
62.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适当原则;(3)强制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救济原则。
6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64.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65.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1)代执行2)执行罚(2)直接强制: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
66.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1)调查与审查;2)通知与告诫;3)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4)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5)强制执行书的送达;6)强制执行。
6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强制执行的申请;2)受理与审查;3)公告;4)执行。
68.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的原则;2)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4)执行标的有限原则;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7)协助执行的原则。
69.行政强制措施特征:1)直接强制性2)手段性3)非制裁性4)暂时性
70.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2)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
(3)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4)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验。
(5)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
(6)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
(7)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71.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了解)P159
72.行政上的即时强制类型: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限制;2)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
73.即时强制的要件:1)必须有法律依据;2)出示证件的必要性。
74.行政调解的种类:1)据行政调解的效力,可分为正是调解和非正式调解;2)据行政调解的对象,可分为民事争议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
75.行政处罚的种类(必背):(1)人身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1)罚款;2)没收。
(3)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1)警告;2)通告批评。
76.行政处罚的原则(必背):【1】处罚法定的原则【2】处罚公平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的原则【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77.行政处罚的程序(必背):【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备案。
(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处理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4)辩论;5)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3)执行保障措施;【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