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起重点整治十大交通违法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经2011年8月25日市局党委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市局政治部宣传处做好相关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本市道路实施以下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一、本市道路禁止下列车辆通行(一)拖带全挂车的汽车;(二)悬挂外地号牌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三)后三轮摩托车;(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二、摩托车禁止通行规定(一)悬挂“沪A”、“沪B”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小陆家嘴地区、花木行政中心地区、竹园商贸地区内的道路,“三纵三横”城市主要干道以及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常熟路段)、宝庆路(淮海中路以南段)、衡山路(天平路以北段)、世纪大道(延安东路隧道出口至杨高南(中)路段)、西藏北路(海宁路以南段)、西藏中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以北段)、北京东路、北京西路(万航渡路以东段,其中,万航渡路至成都北路段禁止通行时间为7时至19时)。
小陆家嘴地区是指:沿浦东南路-东昌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花木行政中心地区是指:沿杨高南路-花木路-锦绣路-民生路-杨高中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沪公行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4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10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为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章一般适用规则第一条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国家及本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本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
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5月17日(17)带队赴上海市公安局调研《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听取了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和一线交警等各方面的意见。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白少康出席。
对于是否要将外环内禁止鸣号等目前以通告或标准性文件的形式规定的内容,写入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各方的意见尚不完全一致。
(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臻介绍了《条例》修订工作情况。
他提出,从公安机关最近的执法来看,很多顽症的治理亟需立法支撑,比方外环内禁止鸣号。
【外环内禁鸣喇叭,禁止外省市临牌机动车行驶等政策措施,仅以公安局通告,或标准性文件形式,约束力较弱,对此建议将相关管理措施写入条例,以保障有效执行】“外环内禁鸣”是xx 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的通告中规定的。
不过,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学者陈越峰反对将这一条写入未来的条例。
【国务院的道交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平安视距的路线,以及超车或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鸣喇叭是他的法定义务,鸣喇叭的行为也是一个确保平安的行为,设定禁鸣喇叭不能太大过大,以至于你没有方法排除外环线内有急弯,坡道顶端这样的情形,包括有可以超车的情形】黄浦交警支队的民警王健说,上海的道路硬件,很少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提到的那些影响平安视距的路线。
虽然实际操作中,随意鸣号的情况很难管理,但是他还是支持把外环内禁鸣写入条例。
【在上海滩这样一个地方,交通法规定的急弯坡道相比照拟少,最关键的是鸣号是一个小违法,但是表达了违法者的随意性。
比方前几天我对一个出租车,很空的道路我在巡逻,他就哔按了一记,我头一回,什么情况都没有,他说我习惯了我看到人就要按一下。
现在是严管做规矩的时候,如果给驾驶员一个信号,最小的违法都是从严管理的,对最后要到达治短板绝对要有良好作用的】另外,对屡次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和驾驶人,由于缺少刚性处分手段,车辆仍可上路行驶。
上海交通规定
上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10类违法行为):1、机动车乱停车(主要表现:人不在车内的停放、人在车内的临时停车、乱停靠上下客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乱占道(主要表现: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运车占用客车道等违法行为)。
3、机动车乱变道(主要表现:遇排队加塞、实线变道、强行变道、连续变道等违法行为)。
4、机动车乱鸣号(主要表现:禁鸣区域鸣号、道路上恶意连续长期鸣号等违法行为)。
5、机动车涉牌违法(主要表现:无牌上路、临时号牌过期、污损遮挡号牌、有牌不装、假套牌等违法行为)。
6、机动车路口违法(主要表现:滞留路口、闯红灯、超越停车线、在人行道或网格线停车等候等违法行为)。
7、机动车逆向行驶(主要表现:闯单行道、占用对向车道、逆行抢道等违法行为)。
8、非机动车乱骑行(主要表现: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9、行人乱穿马路(主要表现在闯红灯、不走人行道、不走横道线、跨越道路隔离栏等违法行为)。
10、非法客运(主要表现:汽车、网约车以及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五类车”非法客运等违法行为)。
上海科目一快处易赔题目汇总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
正确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
正确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
正确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
错误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正确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
错误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9 十类交通违法今起一律“顶格”处罚
行,驾驶员可以离开车辆,并且不受停车 时间的限制, 但是必须在准许停放车辆 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 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临时 停车” 是指行驶途中机动车辆在非禁止 停车的路段, 驾驶人员在不离开机动车 的情况下, 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做短 暂停留。
整齐、有序。 “节 假 日 期 间 , 警 方 还 将 主
动与辖区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周 边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等单 位沟通协调,将其自用停车场或 空地作为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向 社会开放。 ”昨天警方还表示,要 按照《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的 要 求 , 尽 快 启 动机动车停车场规范管理系列 工作。 此外警方交通指挥控制中 心将加强网上巡查抓拍,及时将 道路违停信息通报各辖区交警。
2013 年 7 月 25 日 星期四 责任编辑:刘承志 版式:吴丹 校对:陈冬云
交通整治“三大战役” A07
即日起至9月底,扬城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三大战役”
十类交通违法今起一律“顶格”处罚
30个岗点和15条主干道成整治重点 城区如何停车,交警为你指路
通讯员 宣鸣 本报记者 喻知非 昨天上午, 市交管部门出动执
30个岗点和15条主干道成警方整治重点
“以 文 昌 路 全 线 、 江 阳 路 全 线、四望亭路、瘦西湖路、汶河路 全线、扬子江路(含中、北路)、维 扬路全线、邗江路(含中、北路) 等地段为整治的核心地段。 ”
昨天据警方介绍,此次警方全 面“收紧”城区违法行车、违规候
车、违法停车整治处罚力度,将以 上述主要地段附近的30个重要岗 点和15条主干道为主,全力开展交 通秩序整治“三大战役”。“抓到相 关违法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 一律进行严罚,并且按照“顶格”处 置。 ”昨警方相关部门如是表示。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上海交通违章扣分标准
上海交通违章扣分标准上海作为中国著名的大都市之一,交通压力巨大。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上海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并采取了扣分制度作为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上海交通违章扣分标准,以便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上海交通违章行为按照不同的违规情况给予不同的扣分,具体标准如下:1. 机动车闯红灯:一次扣12分。
驾驶人在红灯亮起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停车等待而继续通行或者在禁止左转、禁止右转、禁止掉头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或者禁止标线规定的地点,驶入路口,都将被认定为闯红灯行为。
2. 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一次扣12分。
驾驶机动车未依法、按照交通规则让行的情况,包括未礼让行人、未让优先车辆等。
3. 机动车逆行:一次扣12分。
机动车在禁止逆向行驶道路上逆向行驶,或者沿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方向逆行,都将视为逆行违章行为。
4. 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一次扣12分。
驾驶机动车在上海市规定的禁止通行的区域或道路上行驶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章行为。
5. 机动车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获得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视为该驾驶人无法继续驾驶机动车,需经过相关培训并重新参加考试。
对于其他一些比较常见的违章行为,上海交通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扣分标准:-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或者禁止标志指示的:一次扣6分。
- 机动车驾驶人在限制拍摄地点或时间内,违法使用遮阳板、隔音器、挂坠等妨碍安全的装置的:一次扣6分。
- 机动车涂改、伪造、转借、过期使用、无证使用、无证停放、无证出租、无证经营的:一次扣6分。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如果同时存在多个违章行为,将会按照扣分最高的违章行为计算,且总分不得超过该违章行为的最高扣分。
当驾驶人的扣分达到12分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方可恢复驾驶资格。
上海:将出台“史上最严”交规
龙源期刊网
上海:将出台“史上最严”交规
作者:
来源:《浙江人大》2016年第09期
日前,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该条例(修订草案)的78条内容中,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修改比例近85%。
《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考虑到当前新出现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买分卖
分”“僵尸车占道”等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并首次提出使用信用手段规范机动车驾驶行为。
该草案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交管条例。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还将把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从而影响当事人未来的信用评级。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06.04•【字号】沪公发〔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沪公发〔2001〕24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处理(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号牌及时确认车辆注册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并书面告知其违章事实,同时通知该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
(二)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暂缓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予办理。
(四)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违章通知单后,履行下列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义务的,可以不受处罚、不影响车辆定期检验。
1.如实提供违章驾驶人员名单并督促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2.对违章驾驶人员调离本单位的或者车辆租赁人为非本市居民的,如实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应资料的。
二、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九)项行为的有关界定和处理(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严重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是指:1.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载人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的;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规定20厘米以上的(符合规定的集装箱车辆除外);3.机动车载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高架道路、高速公路行驶或者散落、飞扬、流漏油类物质、危险物品或者足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4.违反危险品装载规定的。
上海新交规
上海新交规上海新交规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交通拥堵问题的加剧,上海市针对交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新交规。
这些新交规力求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下面将对上海新交规进行一一介绍。
首先是关于机动车的新规定。
上海市实行了尾号限行措施,根据车辆尾号的不同,每天限行不同尾号的车辆。
这一规定有效地减少了机动车的数量,缓解了道路交通压力。
同时,为了提高机动车司机的驾驶安全,新交规对使用手机进行通话以及在驾驶中吸烟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
其次是对电动自行车的新规定。
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上海新交规增加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
此外,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提高出行安全。
第三是对共享单车的新规定。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共享单车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然而,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占用行车道等问题也成为了交通管理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新交规明确规定共享单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内,并且不能占用行车道。
同时,对共享单车企业也加强了管理,要求其加强车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用户的出行体验和道路安全。
最后是对行人的新规定。
为了保障行人的行走安全,上海新交规规定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并且严禁在禁止行人横穿的地方横穿道路。
此外,新交规还规定行人在过马路时不能使用手机或戴耳机,以免分散注意力,增加行人的交通事故风险。
上海新交规的出台,从各个方面加强了交通管理,提高了交通效率。
但是,我们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也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出行体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2【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经2011年8月25日市局党委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市局政治部宣传处做好相关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本市道路实施以下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一、本市道路禁止下列车辆通行(一)拖带全挂车的汽车;(二)悬挂外地号牌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三)后三轮摩托车;(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二、摩托车禁止通行规定(一)悬挂“沪A”、“沪B”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小陆家嘴地区、花木行政中心地区、竹园商贸地区内的道路,“三纵三横”城市主要干道以及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常熟路段)、宝庆路(淮海中路以南段)、衡山路(天平路以北段)、世纪大道(延安东路隧道出口至杨高南(中)路段)、西藏北路(海宁路以南段)、西藏中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以北段)、北京东路、北京西路(万航渡路以东段,其中,万航渡路至成都北路段禁止通行时间为7时至19时)。
小陆家嘴地区是指:沿浦东南路-东昌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花木行政中心地区是指:沿杨高南路-花木路-锦绣路-民生路-杨高中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竹园商贸地区是指:沿潍坊路-东方路-浦电路-源深路-潍坊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纵三横”城市主要干道是指:东纵:中山南路(陆家浜路以北段)-中山东二路-中山东一路-吴淞路-四平路(中山北二路以南段);中纵:鲁班路(中山南路以北段)-重庆南路-重庆中路-成都北路-共和新路(中山北路以南段);西纵:漕溪北路(中山西路以北段)-华山路-江苏路-江苏北路-曹杨路(中山北路以南段);南横:陆家浜路(中山南路以西段)-徐家汇路-肇嘉浜路-虹桥路(中山西路以东段);中横:延安东路(中山东一路以西段)-延安中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以东段);北横:周家嘴路(黄兴路以西段)-海宁路-天目中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中山西路以东段)。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一)警告;(二)罚款:5元以上200元以下;(三)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四)吊扣驾驶证:12个月以下。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者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二)用喇叭叫人或者鸣长音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者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二)骑自行车带人或者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者超重的;(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八)教练车载物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上海推出4方面13条“超常规”措施瞄准十类突出违法行为
上海推出4方面13条“超常规”措施瞄准十类突出违法行为作者:本刊编辑部来源:《汽车与安全》2016年第05期近日,上海以超常规措施开展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聚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十类突出违法行为:机动车乱停车、机动车乱占道、机动车乱变道、机动车乱鸣号、机动车涉牌违法、机动车路口违法、机动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乱骑行、行人乱穿马路、非法客运。
据了解,“超常规”整治的总体目标指向“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取得全新面貌”。
在这一总体目标之下,确立了四个分目标:突出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显著优化;道路交通参与者尊法守法意识显著提升。
上海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全警动、全市动、全民动,通过集中整治与常态长效建设相结合,狠抓严管重罚、宣传发动、共建共治、常态长效等关键环节,全面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据悉,此次整治重点区域包括全市79条主干道、各区县自行划定的160条路段,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和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大型市场、大型居民区、大型绿地公园、旅游景点等区域相关道路。
4方面“超常规”措施严管十类违法全面强化严格执法严管重罚措施。
上海市公安局就十大类突出违法行为向全市发布通告,以公安民警为主力,整合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基层专业行政执法力量和“平安马甲”、交通文明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集中投入大整治行动,对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和多次违法行为未处理的重点人员开展上门教育,督促接受处罚。
全力加强社会面全覆盖宣传发动。
除动员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参与宣传之外,在重点时段向手机全网用户发送提示短信。
居民小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都开展了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公交、出租、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寄递物流企业和其他专业运输单位,建立了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内部叠加处罚机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沪交安〔2014〕52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交安〔2014〕526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委相关职能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要求,抓好本市交通行业“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交通委“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上海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市交通委决定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本市交通行业开展“打非治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坚决杜绝交通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今年“平安交通”建设目标任务,有力促进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沪公通字〔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公通字〔2020〕29号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或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20年3月10日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攻坚治理行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效能,建立完善常态化道路交通违法源头隐患治理机制,持续净化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在市局“严扫净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框架下,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臻总牵头,交警总队总队长邢培毅具体负责,各分局,市局交警总队、督察总队、治安总队、刑侦总队、技侦总队、科技处、网安总队、数据处和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等部门领导参加,组织领导此项工作。
市局交警总队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推进。
各分局参照市局模式组建相应工作专班,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按照“应处速处、应缴尽缴、逾期必罚、便民高效”的要求,通过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有效解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处理、逾期不缴款等多发情况,提升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率、缴款率的及时性,不断强化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惩戒震慑作用,全力打造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工作措施(一)严格车辆登记。
交警总队牵头制定加强沪C号牌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针对前期存在的问题,从严申请条件。
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第一篇: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一、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无证无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6分。
(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当前一些车主、驾驶员交通法制意识极为淡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甚至套用他人车辆号牌,危害极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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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起重点整治十大交通违法行为》图说。
申城今起重点整治十大交通违法行为。
新民晚报记者陈梦泽摄【新民晚报·新民网】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动员会在市政府召开。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此次整治将借鉴烟花爆竹管控成功经验,以超常规的措施和力度严管重罚,整治重点将聚焦本市多发的十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这十类违法行为分别是:一是机动车乱停车(主要表现为人不在车内的停放、人在车内的临时停车、乱停靠上下客等违法行为);二是机动车乱占道(主要表现为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运车占用客车道等违法行为);三是机动车乱变道(主要表现为遇排队加塞、实线变道、强行变道、连续变道等违法行为);四是机动车乱鸣号(主要表现为禁鸣区域鸣号,道路上恶意、连续、长时间鸣号等违法行为);五是机动车涉牌违法(主要表现为无牌上路、临时号牌过期、污损遮挡号牌、有牌不装、假套牌等违法行为);六是机动车路口违法(主要表现为滞留路口、闯红灯、超越停车线、在人行道或网格线停车等候等违法行为);七是机动车逆向行驶(主要表现为闯单行道、占用对向车道逆行抢道等违法行为);八是非机动车乱骑行(主要表现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九是行人乱穿马路(主要表现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不走横道线、跨越道路隔离栏等违法行为);十是非法客运(主要表现为汽车、网络专车以及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五类车”非法客运等违法行为)。
第二篇:今起实行最新交通违法记分标准今起实行最新交通违法记分标准xx-05-30本文行家。
众悦驾校网哪些是不良的驾驶习惯呢。
有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扣分和罚款。
开车打电话会被扣分吗。
开车不带驾照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有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等不良驾驶习惯,不要认为交警不会处理你,今天开始凡是开车不带驾照或者开车时候拨打电话这类的行为一旦被发现都将被扣分。
记者昨日了解到,随着警务通的推广运用,路面交警将日常可见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扣分和罚款。
以往对轻微交通违法采取的警告措施也改为不罚款,但视违法情节相应扣分。
开车打手机当心被扣2分据了解,《道交法》重新确认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加重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处罚力度。
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超载20%以上、交通肇事后逃逸、使用伪造的车牌及行驶证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一次性扣12分,驾驶员直接“回炉”学习。
另外,超速50%以上、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连续驾驶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一次性扣除6分。
开车打手机似乎成了驾驶员的“通病”,有的人甚至双手多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现在一些平时不重视驾驶细节的驾驶员,或将被频频扣分。
货车车厢内载人、私家车超载2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一次性扣除3分;货车超载不足30%、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驾车拨打接听手机、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扣除2分。
轻微交通违法也要扣分开车上路得提前注意带没带驾照了。
随着警务通的推广运用,路面交警查纠交通违法将更及时、更全面,如例行检查时发现没有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以往只警告不处罚不扣分,现在有所调整,当事人将被追加扣除1分。
如果车辆没有按规定张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夜晚会车不转换远光灯等,也将被追扣1分。
第三篇:医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xx医院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xx区卫生计生系统道路交通违法行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保障职工、病人和家属出行和中心周边安全为总体目标,按照“党政领导、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来抓。
积极开展“自觉守法、文明出行”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职工病人和家属的文明交通素质,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和谐医院。
二、工作目标通过参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以及持续开展常态长效治理,明显改善中心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增强职工、病人及家属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减少职工、病人及家属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中心成立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分管领导:联络员:四、重点整治范围中心门口及周边道路、门急诊区、行政办公区。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整治工作采取自查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组织部署、治理整改、督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中心将深入排查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制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中心及周边道路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题宣传阶段(5月4日-13日)中心将于5月4日-13日期间通过张贴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制定遵守交通法规公约、张贴宣传海报、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职工、病人及家属进行教育宣传活动。
(三)治理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5月1日-31日,中心将进行自查自改和集中整治,制定对本单位人员和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具体工作是:安排专人在医院门口指挥车辆停入正确的停车位;车辆拥挤时进行疏导;对妨碍交通的车辆进行劝离;由当天行政值日人员和一名职工组成“平安马甲”志愿者队伍,配合xx镇市容办和交警加强对中心周边交通秩序的整治。
(四)督查巡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中心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将对中心内部和周边道路进行持续不定期的巡查,确保中心周边道路交通井然有序。
xx医院xx年四月十五日第四篇: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一、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有。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无证无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5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6分。
(第90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1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当前一些车主、驾驶员交通法制意识极为淡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甚至套用他人车辆号牌,危害极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抢劫、盗窃、抢夺等案件的难度。
由于车辆无牌、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车辆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三是引发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此项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更多出现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扰乱正常的牌证管理。
此类违法行为不及时加强有效严厉地打击制止,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2号牌失去意义,机动车管理陷入混乱。
五是给办理正常业务的车主带来诸多不便。
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
二、超速行驶的处罚及危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3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50—200元,记3分;依据第99条第4款等规定:机动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300—xx元,记6分,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车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
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六大危害:第一,超速行车影响驾驶人视觉。
测试表明,时速40公里时,驾驶人可观察到90度至100度视野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105公里时,只能观察到40度范围内的物体。
时速为40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看清前方200米以内的物体;时速为100公里时,只能看清160米以内的物体。
超速行车,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准确、妥善处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4第二,超速行车使制动非安全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