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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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作者:汤火箭更新时间:2005-12-23

[摘要] 合议制度在实现诉讼民主化、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公民才智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耗费的诉讼资源较多,司法效率较低;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感容易降低,冒险倾向增强,可能影响审判质量。为克服合议制的负向功能,应逐步降低合议制度的运用范围,并注意挑选高素质、有责任感的合议成员,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机制,对不负责任者加以约束。

[关键词]合议;独任制;功能;民主

Abstract: collegiate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alizing the democratization of litigation, suppressing corruption, promoting the justice of judgment and improving the talent of people. However it has the problems of costing more litigation resources, low efficiency, degradation of members’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inclination of adventurism, which could affect the quality of trial. To curb the negative function of the collegiate system, we should reduce its application scope, select excellent members with high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most important, modify the relevant mechanisms to restrain those who abuse this system.

Key words: collegiate system, function, democratic

考察法制史不难发现,自近代以来,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合议审判广泛适用于各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成员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规则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

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独立审理。[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

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少问题,合议制度面临挑战。我们认为,在理论上系统探究合议制度的正向功能、负向功能及功能完善等问题,对合议制度的顺利运作将有所裨益,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一、合议制度的正向功能

我们认为,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广泛适用有赖于如下正向功能:

第一,合议制充分体现着司法民主,有利于吸收公民广泛参与司法决策,为诉讼的民主化创造了条件。

民主的含义不限于偶而的定期投票,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民主意味着人民有权经常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以享受主人的诸多感受。一个国家如果不注意扩大民主的范围,吸收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决策,则会强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难以培养他们对集体问题的关注,无法培育对国家事务有更敏锐兴趣的公民。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大多数自由民主制国家中出现的对政治事务的冷淡和麻木与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被打破,其途径便是:使民主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即把民主的范围扩大到大多数人生活于其中的那些关键的制度中去。

在现实中,司法审判关涉到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其生命、自由、财产可能被剥夺。司法审判制度是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制度,因此应注意扩大民主的范围,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让人民真正参与司法权的行使。而实行合议制度(特别是陪审和参审制),就可把普通公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直接提升到权力者的地位,将领导和控制社会的权力直接置于人民之手。人民相信权力掌握于己,才会信赖权力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支持。所以,让民众参与审判,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构成合议制度长期存在和广泛适用的原动力。

需要指出的是,当今不少案件均采用职业法官组成的职业合议制度,而不选择陪审合议制度和参审合议制度。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职业合议制度并未体现司法民主。对此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对民主不应作偏狭的理解。吸收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直接民主固然为司法的正当化与合理化存在奠定了相应基础,然而,通过间接民主产生的职业法官合议制也有其生存发展的合理支柱,其也具有明显的司法民主特征:首先,在许多国家,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往往由选民选举或议会任命产生,其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赋予其

处理案件的司法权力并设置了相应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避免其专横与腐败,从而服务于人民。职业法官的产生和权力的运用,不外乎是民主的另一种形式——间接民主的体现而已。其次,职业合议制度下由职业法官们共同审理案件,共同评议并平等表决,这本身就具备“多数人平等参与”和“彼此相互制衡”之民主特征。同时,由于职业法官们的职业共同体背景完全可能、事实上也造就了一个所谓的“解释共同体”。这种解释共同体既有利于职业法官们无障碍的互相交流,同时也使法官们彼此间形成一种相互约束的局面,以规章制度或职业中固有的认识抑制个别人的恣意[1]。

第二,合议制度能起集思广益之效果,有利于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度可能产生从长远来说是公正而明智的判决。显然,这并不是说合议制度不会引发错判,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同样可能而且经常犯严重错误。问题在于,判决完全由一个人决定而不是由多数人决定时,是否更有可能避免严重的错误。理想的判案法官——专业知识全面而扎实、审判经验和阅历丰富、世故老练、洞若观火,能一人发现案件的是非曲直并做出公正判决——常常为人们所向往。然而,正如密尔一针见血地指出的,这一切不过是“……彻头彻尾的虚无缥缈的理想,实际上……已变成最无意义、最危险的妄想”[2]。无需懂得太多的世故或学习太多的历史就可理解,要实现这样一种理想,想象中的法官就必须具有相当的能力与智慧,他简直是超人和神圣。实际情况是,有史以来,这种奇里玛斯式的法官实属少见。

从长远来看,合议制度更可能产生明智的决策,这不仅仅是比较而言的优点。更要紧的是,这一论点表现了对合议制度这一集体决策机制能做出相对合理之判决的信心。由于多人参与审判,每一成员均可能据自己的经验剖析和挖掘案件,同一案件被多角度地加以审视,这有利全面分析案件,避免独任审判时可能出现的认识偏狭与片面。

或许有人主张合议庭成员在智力、能力和道德上的不均衡,他们的训练与经验也各不相同,因而怀疑合议庭对案件讨论的广度与深度、怀疑其集思广益的可行性。应当承认,这种怀疑不无道理,然而与独任制容易带来偏差、误解甚至错判的可能性相比较,合议制度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更何况合议庭成员多种多样的经验和阅历还会丰富审判的过程。多人参与审判更能集思广益,更能做出合理判决。

第三,合议制度有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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