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非编合同工、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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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非编合同工、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编外合同工、临时工的聘用管理,保障学校及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并提请十一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程序

1、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分管校长提出聘用非编合同工、临时工用工需求。

2、再由分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由校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招聘。

3、校办公室会同用人处室对应聘对象进行考察,必要时可进行相关考试,并将考察、考试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

4、校长办公会根据择优录用的原则做出录用决定。

二、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

2、具有适合工作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有技术要求的工种需持相关证书。

三、管理办法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

2、试用期满后,录用的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

3、工资福利待遇由校长办公会统一核定。

4、聘用人员由用人处室归口管理,并予以考核。

5、考核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

6、合同期满后,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际决定续签或不聘。

7、合同起草由用人处室负责,合同签订由主管副校长、办公室

主任、总务处主任负责;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聘用人员、办

公室、总务处各执一份。

四、工资福利标准

1、校长办公会根据工作岗位实际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

2、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福利。

五、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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