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美国法院体系PPT演示课件
(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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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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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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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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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它在维护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进行论述,以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独立与审判权在美国,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其职能,不受其他两个政府分支的干涉。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广泛的审判权,它可以解释和执行联邦宪法、法律和法规,确保它们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这种审判权使联邦法院成为执行和确保法律公正和平等的关键机构。
二、宪法解释与权力制衡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联邦法院拥有权力解释宪法的能力。
根据《美国宪法》,它可以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种宪法解释权使联邦法院能够平衡并限制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以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合法性。
三、审查联邦政府行为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政府的行为,以确保其遵守宪法和法律。
它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决策进行司法审查,例如裁定宪法的合宪性、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种审查权力是保护公民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合法合理。
四、民事纠纷解决美国联邦法院也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如商业、雇佣、知识产权等案件。
它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以法律和权益为导向,通过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来保障公平和正义。
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各州具有约束力,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平性。
五、维护公民权益美国联邦法院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判决案件,它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安全等。
联邦法院还处理了一系列有关社会道德和伦理问题的案件,例如人权、环境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等。
这种维护公民权益的职责使联邦法院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
六、司法先例与法律影响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先例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可以对个案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摘要1883年美国颁布了《德尔顿法》,至今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成为世界的典。
虽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但是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阻力小,发展较快,且经历了两次重大的改革,使其更具有研究和借鉴意义。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至今不到二十年时间,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吸收借鉴美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优点,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务员制度美国启示美国是联邦制的代表国家,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完全独立的,因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互相牵制。
美国的公务员是指在美国各级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但当中并不包含军队、司法和立法部门,这与我国的公务员概念有所不同。
美国的公务员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统一的管理。
在美国,公务员不仅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还包括警察、清洁工、邮递员、消防员以及大学教授等等,即凡是在政府领取工资的都可以视为公务员。
但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军队的工作人员都不在公务员的畴之。
对于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用“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来形容。
美国的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契约的关系,是双方合作意愿的结果,且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公务员不仅要对“雇主”负责——也就是政府,更要对“顾客”——即美国民众负责。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在1789年至1883年期间,美国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务员制度,在这段时期实行的是“政党分肥制”,也就是行政人员的职位是执政党及其同盟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结果。
但是实行该制度的后果是政府工作效率低下、人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行政人员服务于经济发展、缺乏责任感。
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监督,导致官员腐败的现象得不到控制。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案》,该法案是由乔治·德尔顿提出,因此也称《德尔顿法》。
该法案标志着美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美国法院体系
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4、联邦司法中心
根据总统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 建立。
组成:由理事会进行管理,该理事会由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名上诉法院法 官和3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法院行政管 理局局长组成。
职能:从事司法问题的学术研究;为联 邦法官提供在职培训;撰写出版有关司法 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培训材料。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 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 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要打官司,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各的法院系统,在这五十个法院系统之外,又有联邦法院系统。
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
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
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
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
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
虽然总统用心良苦任命自己同党派、同政治理念的人,但不保证那些法官上任之后的判决,都符合任命他的总统的政治理念,历史上也有总统后悔其任命的法官,艾森豪总统就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例。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美国行政国家理论及其启示
外国法制借鉴美国行政国家理论及其启示韩 春 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 102249)摘要: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可以分为新政前、新政、后新政、解除管制运动和政府再造5个时期,而其理论内涵包括理论基础、外在维度、内在结构和基本要素4个方面。
美国行政国家理论给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对经济问题和社会福利管制的需求催生了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事业单位的膨胀促进了行政国家的产生;我国行政国家相对于政治的独立性还没有完全确立且社会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行政国家的控制还非常弱;我国现代官僚体制还未真正建立,公务员的司法救济之门尚未真正开启,公民权利的保障还不到位。
关键词:美国行政国家理论 行政国家 行政法一、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演进自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美国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张与行政机构的膨胀齐头并进,开始进入行政国家的历史阶段。
在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管制或解除管制是认识行政国家历史演进的两条交相显现的理论脉络。
一般而言,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可分为新政前、新政、后新政、解除管制运动和政府再造5个时期。
(一)新政前时期:官僚体制的初建与政府第四部门的出现这一时期大致为美国内战后至1930年。
早在内战时期,美国就出现了联邦政府规模和职责的急剧扩张。
1862年,美国国会应林肯总统之要求创设了农业部,旨在管理农业生产,给农民提供更好的种子和耕作技术。
美国内战后,工业化继续加速。
到19世纪70年代,美国工业化可谓全面加速,企业垄断、地方保护、行政低效等问题也随之出现。
由此催生的平民主义运动强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积极介入经济领域,对铁路和货币铸造等问题进行政府管制。
因此,美国国会于1883年制定了 彭德尔顿法 ,创设了文官事务委员会。
这标志着美国的行政体制从分赃制向功绩制的转变。
1883年,纽约州通过了相似的改革立法,1884年马塞诸塞州也进行了相似的改革。
最终美国50个州都采取了功绩制。
美国行政管制的“非行政化”及其启示—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
和社 会需 求 的转 移 , 这种 传统 的管制方 式 的弊端 也
越 来越 多地暴露 出来 , 制变 革 的 问题 也 随之被 提 管 出。“ 0世纪 的美 国历 史 , 2 是一 部 充 满联 邦政 府 行
年代 美 国行政 学者 戴 维 ・ 奥斯 本 与特 德 ・ 布 勒 盖 在深 入考 察美 国 的行 政 管 制 的基 础 上 出版 了著 名 的《 改革政 府 : 企业 精 神 如 何 改 革 着 公共 部 门》 一 书, 主张 以企业 家 的 精 神 对政 府 进 行 重塑 , 造 一 构 个“ 企业化 政府 ” 重塑 政府 理论 ” 为解决 社会 。“ 作 迫 切问题 的理 论引 起 了社会 的广 泛讨论 , 并受 到了
低于 成本 价 的方 式运 营 。为 了解 决 此矛 盾 , 在 国会
行政 管制 是 政 府 职 能 的 重 要 方 面 , 于 规 范 对
和推进市场经济发挥着不可替代 的作用。自2 0世 纪以来 , 西方国家的行政管制几乎覆盖 了社会与经 济生活 的绝大领域。随着 2 0世纪后半叶行政改革 的不断推进 , 特别是 9 0年代美 国开始 的“ 塑政 重 府运动” 使得美 国的行 政管制方式从 原来 的“ , 命 令— — 控制 ” “ 行 政 化 ” 展 。 与之 相 对 应 , 向 非 发 美
林 5 10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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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 37 7 /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4 3 (09 0 06 - 6 04— 4 4 20 )5— 03 0 出现的。受 自由放任经 济政策 的影响 ,9世纪 8 l 0 年代美国几大铁路运输企业为了争夺市场, 相互 以 梁智俊 , 建 生 杨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产生背景
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 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 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 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 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 “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 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 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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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937年: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期
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管理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政府的目的和功能的争论,这是美国宪政发展史 上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题目。从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这个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
机构责权
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 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拥 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三权混合配置制度及启示——美国联邦独立管制机构为证
于 政府 内阁 的任期 , 予 制 定 监督 规则 的准 立 法 权 美 国法律基 本机 构— —行 政机 关 、 法 机 关 和 法 院 赋 立
收 稿 日期 :0 1 1— 8 2 1 — 2 2 修 回 日期 :0 2 0 — 2 21—3 0
基 金项 目:0 1年安徽 省软科学研究 课题 “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对立统一 问题研究 ” 10 0 00 2 基金资助 。 ( 12 53 5 ) 作者简 介 : 陈江华 (9 7 )男 , 16 一 , 安徽潜山人 , 安徽 大学法学院 2 0 09级博 士研究生 , 合肥学 院经 济系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 经济 法、 知识产权法 。
它的惟 一 目标 就 是对一 种举 足轻重 的全 国性工 业进 并 , 现实 越来越 不满 。1 纪八 九 十年 代 为放 任 对 9世
行管理 。 ll联 邦独立管制机构是依 国会立法设 主义 的黄 金时代 , 是 一般 公 民对 它 的信 心 已经 消 ”3∞ 】 但
立 , 行委 员制 , 实 对议会 负责 , 不受 美 国的总统 管理 , 弱 了 。“ 们越来 越感 到 美 国已经不 是 一个 机 会 无 人 它 的职责 主要对 于全 国性 的经济进 行管理 。 穷 的 国家 , 而且放 任 主 义 只有 使 一小 撮 累积 了 国家 美 国联 邦 独 立 管 制 委 员 会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从 大量 财 富与资 源 的人 得 到好 处 。人 们 这 种不 满 , 到 18 87年州 际商业 委员 会成 立 到 2 0世 纪 三 十年代 严 2 0世纪 的头 十年达 到 了顶 点 , 时锡 奥 多尔 ・ 斯 那 罗
a d q ai u i a p w r,id p n e to h .S e eui rn h T e r e o h y r n u sjdc l o es n e e d n f te U . xc t e bac . h s fte h b d — i v i i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课题组成员:郁小明 谈蔚青 张建新 陈健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从产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既受到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在不同时期得到本国改革力量的推动,并随着美国公共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
把握当今公共管理领域的变化趋势,了解美国公务员制度变革及其发展,对于发展与完善我们的公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美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情况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
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各级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相当于我国的县)、市。
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例如,在威斯康星州,人事管理局主要执行本州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条例及规定。
美国公务员的组成也与我国不同,凡是在政府领取工资的都属公务员,包括工勤人员。
在美国,“政府雇员”一词被广泛应用,其含义是指包括政府机构、公立学校和医院、邮政部门等在内的公共部门的人员。
2002年,美国联邦及各级政府有政府雇员2103.9万人(包括学区636.7万)。
在近20年间,美国政府雇员人数总体上趋向于逐步增长,尤其是州和地方政府雇员总数的持续增长更为明显,2002年已占总数的87.2%,而且越是基层,人员数量越多。
这种倒金字塔形的分布结构,与美国的分权体制相关,州政府与作为中央层级的联邦政府之间是一种分权治理的关系,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从属于州政府,而不是从属于联邦政府。
我们在威斯康星州政府看到的情况确实如此,州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指导。
政府人员的规模,以威斯康星州为例,州级政府的公务员约47000人,主要分布在52个职能部门中,郡的差别较大,大的郡政府公务员约在8000人左右,小的郡约在2000人左右。
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美国法院机构简介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五、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影响法官工作环境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它看上去在法院工作中并不占据中心地位,可是我们如果仔细考虑一种工作环境对于工作的影响程度,那么就不难想象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实际上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有一个主要的制度,称司法会议。
这一制度建立于1922年,又称“巡回法院资深法官会议”。
一年一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召集会议。
其人员组成有联邦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9位),联邦各巡回区法院的13位大法官,十二位美国地区法院法官,以及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大法官。
司法会议是在国家一级给联邦司法系统制定政策的机构,对美国法官行政管理局的工作进行督导。
会议讨论和处理下列问题:国会授权法院确定的刑事和民事的审判程序规则,各联邦法院案件的审理情况;联邦法院经费概算;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延误问题以及加快进程的建议,关于司法效率问题及国会将颁布的法律的决议。
除司法会议外,美国国会于1937年建立了两个独立的机构作为司法会议的执行机构:一是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一是巡回司法委员会。
前者是为了集中管理司法行政的需要,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由专业行政人员组成,受司法会议领导,管理联邦法院的预算、人事、采购以及其它总务和辅助职能。
巡回司法委员会有13个,由联邦最高法院、各巡回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组成。
委员会有两项主要职责:一是作为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监督机制,指导地方性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审查及支持各地区提出的任命新法官的请求以及批准地区法院就陪审团和审理过程的行政管理提交的计划。
二是在司法系统的纪律检查方面担负主要责任。
中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的安排:在中国,法院司法行政问题在习惯上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下列方面:法院业务经费的计划分配,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员的录用、培训、报酬、待遇,法院工作条件(办公用房、法庭建设、法院装备、通讯工具等)。
美国行政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考察报告·美国行政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汪玉凯 从1993年以来,克林顿政府在美国推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改革运动。
随着这一改革的不断深入,已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我们近来对美国行政改革的考察和研究,着重就美国行政改革的背景、成效、问题,以及我国在实施、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如何避免美国走过的弯路等,作一介绍与分析。
一、美国联邦行政改革的最新发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1.关于克林顿执政以来推行行政改革的背景、动因。
克林顿政府从1993年以来推行的压缩政府规模、裁减联邦雇员以及放松管制的改革,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又有政党争斗的背景。
从历史上看,美国从1935年到1985年的50年间,联邦政府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从而导致了政府规模不断扩大。
60年代中期,社会福利项目的膨胀达到顶点。
当时美国朝野似乎形成某种共识,认为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钱,以显示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这种增长的势头,直到80年代初里根政府才开始有所改变,社会福利项目的支出开始下降。
其原因之一,是原来形成的共识不复存在,民主党和共和党围绕这方面的政府预算,展开了激烈争斗。
民主党主张增加,共和党则主张削减,其争论的焦点是:政府在这方面是否负有职责。
里根政府认为,美国社会经济好转后,社会福利预算应逐步减少,但也有些人认为,美国很大,如联邦减少这方面的投入,州就可以作出更多的自主选择,从而有可能导致美国国家特征的消失。
1993年克林顿执政后,改变了里根政府的作法,主张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继续给予较多的财政支持,但克林顿的政策,也引起了民主党内不同派别的争吵。
因此在克林顿执政的前两年,一方面推进政府改革,大幅裁员;另一方面维持社会福利的较低增长。
克林顿的口号是,要求政府更有效率,使四千万失业人员有保障,对残疾人给予帮助。
1994年,美国国会选举中,民主党失败。
克林顿的政策受到控制国会的共和党的挑战,否定了克林顿的卫生保健方案。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
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ss)授权成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一、普通法院(common court):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最高法院(Areopagus)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专门法院有: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联邦法院的组成人员:地方法官 642名上诉法官 17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一、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三、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
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Ambassador)、其他公使(minister)和领事(Consul)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
美国政治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政治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自美国独立建国以来,美国政治模式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焦点。
以美国总统为代表的单独行政、立法与司法分权的政府结构,以及政治选举制度的严格执行,使其成为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模式之一。
在国际舞台上,美国一直是世界主要大国之一,其政治模式和政治文化,对于其他国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本文就美国政治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美国政治模式简介美国政治模式是由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制政治模式。
它具有严格的分权和制约机制的特点,将美国政府分为三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总统及其内阁组成,主要负责国防、外交、财政、司法等方面的业务;立法部门由国会组成,负责制定法律、核准预算等事项;司法部门则由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组成,主要负责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工作。
在美国政治模式中,任何一方力量都无法单独决定国家政策。
例如,总统需经过国会的批准,才能推动政策落实;最高法院也可遏制总统行政权的滥用。
这种分权的制度安排,使得美国政治体系对内更加平衡稳定,对外更加强劲有力。
二、美国政治模式对中国的启示1. 分权与压缩官僚机构权力美国政治模式的分权机制,可以让每一类机构在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实现权力的均衡、制约和相互监督。
与中国政治模式的中央集权相比,美国政治模式更加开放、灵活,让机构和行政部门,都能够相互制约、间接监督,从而达到联动的效果。
这一点,对中国的启示是:在未来中国政府的重要机构之间,应当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关系,实现相互制约、间接监管。
此外,中国政府也应该普及政治参与意识,让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的力量能够自由地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
这样,可以促进政治体系的灵活性与协调性,减少行政机构对民生的压迫和限制。
2. 民主制度与公民权利美国体制下的政治选举制度,是全球典范的民主制度之一。
选举中各个步骤的程序化和条约化,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促进了政治竞争的平等,保障了选民的投票权和保护隐私权。
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美国司法系统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体系的关系
概括了下主要体现为这三点:(注意黑体字及阴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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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2、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我总结:大致为涉及州范围以外的案件)
Ps: 只有在那些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上,当事人一方才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如果没有涉及到诸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剥夺之类的联邦性质问题,联邦法律不能干涉州法律的判决程序。
3、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Ps: 当某些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存在时,原告当然可以选择被认为更能同情他所做行为和理由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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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一、基本介绍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行使美国的司法权,同时受总统和国会的制约。
总统可以通过涉及司法工作的提案影响国会,国会对提案进行审批,直接作用于联邦法院。
同时,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国会亦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在管理组织架构上,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分为10个管理模块,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
分别有:1、最高法院(作为管理的,下同),2、上诉法院,3、区法院,4、特别国家性法院,5、美国首席大法官,6、美国司法委员会,7、巡回司法委员会,8、巡回执行委员会,9、国家司法辅助部门。
(包括:a.多种区域诉讼司法委员会,b.美国量刑委员会,c.联邦司法中心,d.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英文名称为“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于1939年由美国国会成立,其目的是为美国法院提供行政支持。
行政管理局的主任是美国法院的首席行政官,由司法委员会选拨,并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任命,其法定职责和其他职责主要受美国司法的主要决策机构——美国司法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行政管理局拥有大约1000名员工,为联邦法院2400名司法人员和近29000个法院员工提供行政支持,其作为司法部门与国会的联络纽带,确保司法部门的年度拨款和司法机关的预算得到贯彻执行。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构成(一)主要职责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1、保障美国司法会议的运作,保障其与24个委员会(包括咨询和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顺畅,向司法会议提供工作人员、计划会议、组织会议议程、准备报告问题、为提案项目提供实质性的分析支持和建议。
2、支持2000名司法人员,包括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
3、为法院管理事务提供建议。
4、为巡回执行委员会、法院职员、员工辩护律师、缓刑和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CAJ panel律师、调解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法院的员工,提供工作流程的管理和支持。
5、集中提供核心管理的功能,如工资、人员和会计服务。
6、管理独特的司法人事制度和监控其公平就业计划。
7、制定和执行预算、指导地方法院预算的执行。
8、预测案件数量、分析工作量、测量工作程序的变化、评估个别法院要求等,从而决定各地法院的资源需求。
9、为司法委员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作为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联络纽带。
10、准备手册和各种其他出版物。
11、收集和分析数据,对法院的工作量进行详细统计。
12、监视和审查软件程序的性能和信息资源利用。
13、开展对行政责任了解和掌握的教育培训。
14、审计法院金融业务和提供管理监督,并就管理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15、处理司法机关的公共事务,负责应对来自国会、媒体和公众的众多询问。
16、研究法院业务工作发展的新途径,协助法院的职员实现方案和改进工作方式。
17、发展和支持在法庭使用的自动化系统和技术。
18、协调与联邦政府总务管理局的关系,建设和管理司法的空间设施。
19、监视司法设施的安全,保障服务美国法警的需求,落实法庭的保安人员,并执行司法安保政策。
(二)部门机构构成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下设9个分支部门机构,分别有:1、项目服务部项目服务部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提供一系列广泛的程序和服务来支持联邦法官和法院职员;试用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律师、CAJpanel律师及他们的员工;开发和维护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案例管理系统,以满足各类司法活动的要求;维护数据、分析和撰写报告,以满足司法的需要。
下设有6个子部门,分别是:a.司法服务办公室、b.缓刑和审前服务办公室、c.法庭服务办公室、d.司法数据和分析办公室、5.辩护服务办公室、6.案件管理系统办公室。
2、行政服务部行政服务部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司法机关的预算,会计和采购职能;人力资源管理;法院工作空间和设施项目,包括法院的设计和技术协调,远程设施的规划和法院的安保。
开发和维护自动化管理系统,使之服务于行政管理局和司法机构,包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解决方案和财务管理支持、人事和工资处理、数据集成等。
下设有4个子部门,分别是:a.人力资源办公室、b.预算会计和采购办公室、c.设施和安全办公室、d.管理系统办公室。
3、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司法的IT系统支持和部署,基础设施管理;作为行政管理局的技术办公室,保障云技术和主机,提供解决方案和维护信息安全;计划和协调国家信息政策、制定信息标准体系结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司法信息安全保障。
下设有6个子部门,分别是:a.技术解决办公室、b.云技术和托管办公室、c.系统部署和支持办公室、d.基础设施管理办公室、e.IT安全办公室、f.AO技术办公室。
4、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为行政管理局主任、工作人员和联邦司法会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向法官和法院官员涉及法院工作的提供法律问题意见;代理应对投标抗议和其它行政诉讼;协调和支持联邦法规的实施。
5、司法会议秘书处司法会议秘书处的职能范围主要为保障司法会议的运行,协调司法会议及委员会所需的工作人员;维护司法会议正式记录;服务出席会议的法官和法院人员;协调会议咨询进程。
6、公共事务办公室公共事务办公室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公共信息发布,回答咨询,维护行政管理局的网站,制作宣传视频,创建面对公众、宣传司法的社交网络。
7、立法事务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的职能范围主要为司法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保持与立法部门的联络;管理影响司法的状态事项,组织协调法律实体和其他组织去研究司法的影响。
8、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能为审计法院金融业务和提供管理监督,并就管理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9、公平就业办公室公平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能为监督法院内部公平就业计划的实施。
三、对我国法院的启示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已经有75年,作为美国联邦法院的独立行政管理部门,其在法院审判与行政管理划分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对我国法院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法院行政管理部门的独立设置我国当前对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探索,将法院内设机构划分为审判部门和非审判部门的尝试,从长远来看,会逐步发展到类似美国联邦法院那样,逐渐将行政综合部门进行整合,从法院体系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院行政管理机构,对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统筹安排,以使法院回归专业的审判职能。
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局在功能设置上,其实就相当于我们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处、政治部、信息中心、行装处的整合。
而我们法院内部设立的研究室和法官学院,其职能就相当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中心。
美国法院的机构设置可以作为我们机构改革的一个借鉴。
同时,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也面临着审判管理办公室如何定位,需涵括何种职能、如何设置的问题。
其实,审判管理办公室功能设置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项目服务部,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涉及到审判的服务职能,包括:司法服务、审前服务、法庭服务和辩护服务;二是保障法院顺利运作的职能,包括:信息化软件的维护开发(硬件交给行政服务部);案件管理系统的维护(文员办公系统交给技术服务部);三是司法统计数据维护和分析。
针对这些,各省亦有法院正在类似的整合尝试,可以作为样本经验参考。
(二)基于法官员额的预算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职能是编撰各地法院的预算计划,提交司法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国会批准。
美国的法官员额基本固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员额自1869年确定为9名后,145年间经历了经济总量增加、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亦从来没有改变过。
并非说这9名大法官都是超人,能处理众多的上诉案件,而是他们身边配备有众多的辅助人员,既有法官助理、又有书记官,还有行政秘书、行政助理等等。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每年都要向国会去提交预算报告,预算报告以预算年为时间区间进行。
通过分析衡量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工作量,提出明年的预算计划,从而决定不同的法院需要或者减少人员。
例如2013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报告写到,“2013年司法会议审议的预算比2012年下降3%,这将意味着将使法院裁员1000名左右” 。
“司法会议修正的拨款请求包括全国法院法官工资和法院日常运转支出共50.5亿美元,这比众议院提交批准的支出高出0.49亿美元,比参议院提交批准的支出低了0.41亿美元。
该项请求将用来补充一些法院书记员、缓刑官和审前程序工作人员的职位。
”美国通过预算制度的设置,能够相应增减司法辅助人员,灵活应对案件数量的变化,从而维护法官员额的基本稳定。
(三)裁判文书上网机制建设美国联邦法院的案件管理与电子文书系统(简称:CM/ECF), 彻底改变了联邦法院与公众互动的方式。
这种易于使用的系统允许律师将诉讼文件直接与法院在互联网登记,并允许法院文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存储在一个易于访问和管理的案件档案。
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网址是:),所有诉讼文件都以pdf 文件的方式储存,并且可以包含音频、视频,公众可以自由下载打印法庭的审判意见。
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
根据《电子政务法》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
这些裁判文书中涉及到一些隐私部分在当事人(律师)登录系统时就提醒需进行适当处理,并由律师确认,不确认是难以完成登录过程,从而有助于形成可以向公众公布的版本。
我国法院正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但是较多的文书处理工作由法院自行承担,牵扯的工作量较多。
事实上,可以将系统打造成一个交互系统,允许当事人在系统内进行相应权限的操作,例如修正隐私事项和文书确认上传等;同时,探索将法院的部分行政事务,更多的外包于外界的商业公司进行处理,释放法院内部被行政事务牵扯的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