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成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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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成因论文

摘要:本文对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刑讯逼供缘起于国家对刑事诉讼的不当干预,要禁止刑讯逼供就应当规范控辩双方权力(利)行使的程序。对于控方主要从规范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规则等方面减少其权力行使的任意空间,对于辩方则应尽量减少其权利行使的障碍,此外,立法上的完善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刑讯逼供;诉讼模式;国家干预;体系构建

刑讯逼供究竟是怎么产生的[1],学者们见解不一,我们认为,倘若对刑讯逼供的缘起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分析,那么就很难找到相应的对策。

(一)流行观点及其批判

对于中国古代是如何产生刑讯逼供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纠问式诉讼的产物,是我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合二为一的结果[2]。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和必然要求,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3]。还有观点认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有罪推定思想以及纠问式诉讼模式导致的[4],当然,也有一些人从制度的角度考察刑讯逼供在各朝各代里如何规定来说明刑讯逼供起源,凡此种种,不一而论。

从以上的观点不难看出,学者们有关刑讯逼供是如何产生的论述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二是刑讯逼供是纠问式诉讼模式的产物。当然,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尚没有真正从刑事诉讼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深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而我们查找刑讯逼供成因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空间,而根据学者们的分析我们可以作这样一种假设,即如果没有封建制度和纠问式诉讼模式,那么刑讯逼供是否就不存在了呢?

对于当前刑讯逼供为什么还广泛存在,一些学者又提出被追诉人沉默权缺失[5]、没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于倚重口供[6]……。但当我们把目光转向域外就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沉默权制度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上也建立起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同样存在刑讯逼供!美国犯罪学家詹姆斯·福克斯在一份报告中披露,居民被警察施暴打死者每年都数以百计。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报告表明,仅1996年就约有50万美国人受到警察的粗暴对待,而这种施暴现象往往又会受到警察部门偏袒,例如1980年—1995年在125名平民被警察虐待致死事件中,只有一名警察因此受到了处罚,美国费城第39区曾发生过一起臭名昭著的,“恶警布朗迪”事件,就是典型例证。[7]。

由此可见,封建制度和纠问式诉讼模式虽然有利于刑讯逼供的滋生与发展,但是这两者显然还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刑讯逼供根源探究

在最初的弹劾式诉讼[8]中,如果国家只是消极地居中裁判而不管两造之间的纠纷恩怨,那么刑讯逼供是不大可能存在的,但该种诉讼模式毕竟有其历史局限性,因为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到刑事诉讼

中才能更有效的追究犯罪,保护民众,也才能维护其统治秩序和地位。由此推导的逻辑结论必然是国家介入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那么,国家介入刑事诉讼后导致刑事诉讼发生了什么变化呢?这可以从制度规定和诉讼模式变化两个方面来说明。

1、刑讯逼供的制度生成——一种表象分析

从周朝的《礼记·月令》到秦简《封诊式》所载均能认定从周朝开始就存在刑讯逼供[9],并且这种现象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了下来,之后各代法律均规定在审讯中可施加拷打,包括《汉律》、《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断狱律》直至清代的《大清律例》都对刑讯逼供做了充分的肯定并逐渐建立了一套周密、完备的刑讯制度。

在清朝末年《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侵略者声称中国法律妥善时将放弃领事裁判权,清廷内外随谋司法改革之举,废止刑讯逼供亦在改革之列,1911年拟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在证据制度上的变革突出表现在禁止刑讯上,但对如何防止刑讯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10]。只有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才对刑讯逼供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虽然古今法律对刑讯逼供持完全相反的态度,但刑讯逼供却仍然能在两种完全对立的立法态度下存活。由此我们可以推论,不同的立法态度仅仅对刑讯逼供存在的广度有一定影响,但绝不能单纯地认为制度规定就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本原因。

2、刑事诉讼模式变化——刑讯逼供的真正原因

国家干预刑事诉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那么,国家干预刑事诉讼

其直接后果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

国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也直接导致有的国家刑讯逼供盛行,而有的国家相对较少。我们可以用下图来标明历史上存在的各种诉讼模式及其相互关系:通常的观点认为,刑事

诉讼模式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直至现在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与混合模式。这种以历史时期的不同来界定诉讼模式的方式极容易导致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弹劾式和纠问式是过时了的诉讼结构,

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混合模式则是比以前更先进的诉讼结构,但如果从国家权力介入这一角度来认识不同时期的诉讼结构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诉讼模式并无优劣之分[11]:从上图我们不难发现,是国家介入的强度不同导致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当国家不主动介入刑事诉讼时,被追诉人权利与地位就完全可以对抗原告,我们可以

称刑事诉讼的结构为弹劾式的,当国家完全主导刑事诉讼时,就形

成了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了,而其它情况则形成了三种中间形态的诉讼模式。从图中我们也不难发现,除了两种比较极端的诉讼模式外,其它三种中间形态的诉讼模式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在不同时期极易发生融合。在此,我们不妨可以将历史上存在的各种诉讼模式按照国家权力干预度的不同划分为自由模式、半自由模式和不自由模式。

自由模式虽然比较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的产生,但是它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其极低的效率决定了它不可能适应现代社会,而不

自由模式存在侵害人权的严重隐患,故亦为今世所不容,因此我们

的选择只能在半自由模式下进行。但如果回到现实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半自由模式中始终都有刑讯逼供的发生,故问题必须进一步具体化:如何在半自由模式下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存在的空间,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我们对半自由模式下哪些制度设计与刑讯逼供的存在密切相关的深入分析。

注释:

[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学者都有过对刑讯逼供如何产生的分析,且各执一词,在此我们只讨论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是如何产生的。

[2]徐沛亮:“对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根源及对策的探讨”,载《淮海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3]郝宏奎:“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总第4期。

[4]刘翔鹏:“论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与遏制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下)。

[5]胡石友:“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兼谈不得强迫自证有罪”,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6]张文勇:“刑讯逼供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反思”,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7]刘恩启:“美国的孪生怪胎:警察暴力与种族歧视”,载《现代世界警察》1999年第6期。

[8]为方便论述起见,我们暂时将历史上存在的各种诉讼模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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